陳阿瓜~ wrote:
又在圍魏救趙了嗎
現在是在討論台灣法規 您講別國要幹嘛? 張飛打岳飛??
澳門賭場合法 日本性產業合法 美國擁槍合法 所以台灣也要就地合法囉????
您看不到小弟的目標在哪
當然覺得小弟是無的放矢

這也不能怪您
誰叫01的引言字體那麼小
顏色又灰階
對您選擇性看不見來說,的確是一大挑戰
幫您標紅字、畫重點
都未必看的見了
也難怪....
只能說不意外
陳阿瓜~ wrote:
所以哩 看第一句就可以不看後面?? 您讀法規的見解還真是相當獨到的啊
我不管現在交通問題是什麼啊 那都不是01網友打打嘴砲就可以解決的呀
問題是現在法規事實是什麼 都還爭論不休
先回來把法規講清楚來 再講您的理念吧0分
好幾十樓以前就已經跟您說我同意您的理念但不同意您的法規解讀了orz
之前不是說過了嗎
第33條第二項項"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再對其做詳細解釋 以適用於高速公路
請問這樣就叫做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呵呵
那以後都不用另外訂法規了 免得被人民自行解釋成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授權範圍在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您自己都說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在第二項了
這都自己打臉了,還需要說甚麼?
立法精神是甚麼?
小弟前面說很多次了
法律權利的特點
來自法律規範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
要知道立法精神是甚麼,非常簡單!!
讓兩者利害衝突,再看看法律保障的是甚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衝突

您要用哪個法條禁止人家超車呢?
這樣還能開"最高速限"?
"但書"在"前提"面前,就是這麼蒼白無力
您還選"第三句"?
拿著"但書"當保障
跟拿著雞毛當令箭有啥兩樣?
您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是立法精神?
小弟用這句,弄得人家不要不要的呢


圖片出處
陳阿瓜~ wrote: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弟都說了
大哥要帶您住套房,您還看不懂?
中線隨時可以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條
來崩掉超車道的速度
您還真以為能開到"最高速限"

祈禱都沒車,讓您開"最高速限"?
沒保障真可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