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7

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陳阿瓜~ wrote:
又在圍魏救趙了嗎
現在是在討論台灣法規 您講別國要幹嘛? 張飛打岳飛??
澳門賭場合法 日本性產業合法 美國擁槍合法 所以台灣也要就地合法囉????

您看不到小弟的目標在哪
當然覺得小弟是無的放矢


這也不能怪您
誰叫01的引言字體那麼小
顏色又灰階
對您選擇性看不見來說,的確是一大挑戰
幫您標紅字、畫重點
都未必看的見了
也難怪....
只能說不意外
陳阿瓜~ wrote:
所以哩 看第一句就可以不看後面?? 您讀法規的見解還真是相當獨到的啊
我不管現在交通問題是什麼啊 那都不是01網友打打嘴砲就可以解決的呀
問題是現在法規事實是什麼 都還爭論不休
先回來把法規講清楚來 再講您的理念吧0分
好幾十樓以前就已經跟您說我同意您的理念但不同意您的法規解讀了orz
之前不是說過了嗎
第33條第二項項"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再對其做詳細解釋 以適用於高速公路
請問這樣就叫做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呵呵
那以後都不用另外訂法規了 免得被人民自行解釋成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授權範圍在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您自己都說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在第二項了
這都自己打臉了,還需要說甚麼?

立法精神是甚麼?
小弟前面說很多次了
法律權利的特點
來自法律規範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

要知道立法精神是甚麼,非常簡單!!
讓兩者利害衝突,再看看法律保障的是甚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衝突


您要用哪個法條禁止人家超車呢?
這樣還能開"最高速限"?
"但書"在"前提"面前,就是這麼蒼白無力
您還選"第三句"?
拿著"但書"當保障
跟拿著雞毛當令箭有啥兩樣?

您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是立法精神?
小弟用這句,弄得人家不要不要的呢

圖片出處
陳阿瓜~ wrote: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弟都說了
大哥要帶您住套房,您還看不懂?
中線隨時可以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條
來崩掉超車道的速度
您還真以為能開到"最高速限"

祈禱都沒車,讓您開"最高速限"?
保障真可憐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的用法,並非只有超車單一功能。

小弟只能說當出現這局面時


就如這位大哥所說
Kelly920925 wrote:
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關於"堵塞行車"一詞
我查閱:官方註解為"堵塞超車道行車"。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來至道處33-2
"堵塞行車之狀況"是來至高管8-1-3
(高管規則但書中把"超車道"文字拿掉,所以很明顯堵塞並不是堵塞超車道的後車喔)

法源不同、文字不同、意義不同

呵呵!! 不理性嗎??

有修改理性點了喔!!

再PO一次!!



陳阿瓜~ wrote:
這不是自己一直斷章取義還好意思說別人的斷章取義哥嗎?
你也可以來聊啊
又不像超車道只能超車專用
這裡不只我們 大家也都可以一起聊喔





看到這段話!!

真的是忍不住笑了起來!!





誰 "斷章取義" ??

看文的人會去自行判斷.



單單是以下這部高公警察連PO兩次的影片.


強力 #遣責驟然減速惡意逼車行為!

本案國道警方已依法嚴辦,呼籲民眾莫逞一時之快,如遇惡意逼車交通違規情形,善用本局「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系統」提出檢舉,網址: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225.php




他不慢. 不要逼他車. 理性方為上策.



明明是危險的違規行為!!

為何大多數的人都拍手稱好??

就算你在 01 這邊說的天花亂墜.

大多數人還是對 "佔用" 跟 "龜車" 還有 "堵塞行車" 是深惡痛絕的!!

還是你認為眾人皆醉. 你獨醒!?

覺得你似乎在 01 取得不錯的成就感喔!!

呵呵!! 加油啊!!



陳阿瓜~ wrote:
沒有到眾人皆醉我獨醒啦

就你們幾個在醉而已啊 哈哈
自己解釋法規解釋的很爽 看了就好笑


大家拍手叫好是大家拍手叫好
法規事實是法規事實
混在一起講只能說




這個就更好笑了!!





你可以實際去看看這棟樓就只有你們固定幾位在唱雙簧.

到底誰幾個在醉啊!!

唉唉!!

誰再胡亂解釋法規??

誰又再胡亂的解讀法規??

看文的人會自己去判斷.



連為何有這種現象的源由都看不出來嗎!!

還再混在一起講只能說嗎??



陳阿瓜~ wrote:
誰跟你舉報啊
自己不知道在寫什麼 空白行一堆
被刪文又要怪到別人頭上
不愧是你們這幾個會做的事

倒是國道警察哪裡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違規呀?
貼出來給大家瞻觀瞻觀如何?
不要只會空口說白話啊 呵呵




反紅文字就可以看出來你真的是在不知所云甚麼!!

我有說過 "倒是國道警察哪裡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違規呀?" 這句話嗎??

麻煩你找出來!!



唉唉!!

要再舉報的人.

文字有修改理性點了喔!!




8924132 wrote:
小弟都說了
大哥要帶您住套房,您還看不懂?
中線隨時可以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條
來崩掉超車道的速度
您還真以為能開到"最高速限"


我不相信大哥沒研究過塞車理論
大哥一定知道要紓解車超多的雍塞得靠後方降速(改變速限)才能解決
但大哥迫於大哥大(選票)的壓力,不可能用此方法
不如變相鼓勵非法行車(99.99%無法"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讓小弟們在車開始變多(還沒超多)時先堵塞一下藉此降低車速紓解前方雍塞...

至於車還沒超多時因速差大,若產生降速波更容易造成追撞或另一波雍塞
但追撞那麼多死不了人又有利於促進車市發展
出了事推給龜車和小弟不保持安全距離就好了
反正遲早都要雍塞後面早塞住前面才能動,能動大哥大就滿意了

所以"大哥是對的"
8924132 wrote:
您看不到小弟的目標在哪
當然覺得小弟是無的放矢
這也不能怪您
誰叫01的引言字體那麼小
顏色又灰階
對您選擇性看不見來說,的確是一大挑戰
幫您標紅字、畫重點
都未必看的見了
也難怪....
只能說不意外

貼點台灣的東西好嗎 還是一樣在圍魏救趙呀
就跟你說了 現在在討論「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請問跟日本有啥關連?

8924132 wrote:
授權範圍在哪?...以下恕刪...
要知道立法精神是甚麼,非常簡單!!
讓兩者利害衝突,再看看法律保障的是甚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衝突
您要用哪個法條禁止人家超車呢?
這樣還能開"最高速限"?

完全聽您在自己鬼打牆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賦予內車道兩種用途
2. 駕駛只要滿足以上任一條件 即可行駛於內車道
不懂您糾結在哪
況且抵不牴觸也不是您說了算
請去詢問主管機關後將回覆貼出來 方能服眾
不然 就好像某KELLY大一樣 說檢舉成功又不貼出來 誰信啊 呵呵

8924132 wrote:
拿著"但書"當保障
跟拿著雞毛當令箭有啥兩樣?

但書是雞毛? 但書不用看? 觀念令人搖頭

8924132 wrote:
中線隨時可以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條
來崩掉超車道的速度
您還真以為能開到"最高速限"

前面說過了 最高速限與超車中 兩項擇一即可合法使用內車道

要是我開115在內線 中線切來一台100 不到最高速限 但他要超C車
那我們兩個都是合法使用內車道
因為接下來我們將會一同以時速100的速度超越C車
不知道您糾結在哪裡
chienchenghung wrote:
我有說過 "倒是國道警察哪裡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違規呀?" 這句話嗎??
麻煩你找出來!!
唉唉!!


哈哈 您不用說呀
既然您不覺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違規
而警察也說 以最高速限 不堵塞後方車輛時 全程行駛於內線合法

那此時問題點在哪呢?
在堵塞的定義呀

那堵塞又是什麼呢
我貼的國道警察局回覆您不信
那您自己去問呀
看看是不是「前車比後車慢」就叫做堵塞呀?
還是「前車已到最高速限」無論後車開多少都不算堵塞??
順便問他開150會堵塞到160的車輛嗎??

記得把回覆貼出來打我臉呀

Gullit168 wrote: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來至道處33-2
"堵塞行車之狀況"是來至高管8-1-3
(高管規則但書中把"超車道"文字拿掉,所以很明顯堵塞並不是堵塞超車道的後車喔)

法源不同、文字不同、意義不同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不同法源
這下神了!

高管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您有其他隱藏版的法律授權依據?
沒有明列,可是赤裸裸的違法喔
8924132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您自己都說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在第二項了

8924132 wrote:
高管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您有其他隱藏版的法律授權依據?
沒有明列,可是赤裸裸的違法喔

高管規則來自33-6 因此高管規則8-1-3也來自33-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來自33-2

既然如此
高管規則怎麼定 跟33-2又有什麼關聯?
高管規則的授權是從33-6去授權的啊

來源本不同 又怎麼會有牴觸的問題?? 
補充下圖
這樣要說33-2跟高管規則8-1-3子母法相牴觸 感覺有點牽太遠了耶!!



 
8924132 wrote:
"但書"在"前提"面前,就是這麼蒼白無力

01網友在主管機關面前 就是這麼蒼白無力
依一己的自我解讀就想說主管機關定出來的高管規則「於法無據」、「違背母法精神」

ethan567 wrote:
我不相信大哥沒研究過塞車理論
大哥一定知道要紓解車超多的雍塞得靠後方降速(改變速限)才能解決
但大哥迫於大哥大(選票)的壓力,不可能用此方法
不如變相鼓勵非法行車(99.99%無法"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讓小弟們在車開始變多(還沒超多)時先堵塞一下藉此降低車速紓解前方雍塞...

至於車還沒超多時因速差大,若產生降速波更容易造成追撞或另一波雍塞
但追撞那麼多死不了人又有利於促進車市發展
出了事推給龜車和小弟不保持安全距離就好了
反正遲早都要雍塞後面早塞住前面才能動,能動大哥大就滿意了

所以"大哥是對的"

說穿了,高速公路塞不塞
跟他們有啥關係

錢照領,時間一到就退休
怎麼塞哪會痛
反正推給"車太多"就沒事了

不一定都能動喔
小弟就曾經遇過前面事故
全線封閉,連路肩都在施工(拓寬)
在高速公路上下車散步過
拖吊車還要從下一個交流道逆向上來
一整個停車場的節奏
  • 8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