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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發生車禍的肇事車輛影片~第三次法院開庭~有結果了

jefflaii wrote:
應該是10公分沒錯
...(恕刪)


說一下我的看法, 下面截圖是比較前面 (往後退) 的路段~
白實線應是快慢車道分隔線,
右邊, 也就是和停車格一起的, 似乎是慢車道,
覺得有些怪怪的~~




以上, 若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孤鴻海上來 wrote:
平面道路哪來的這種路肩?
怎麼前面一堆在討論路肩的?
有圖有真相
按這裡檢視圖片
可以看到從慢車道前頭的待轉區

畫面上看到的是區分快慢車道的白實線吧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
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


首先 根據183條寫到,線寬為15公分的是分隔路肩用的
請看下面這張圖...

這是豐原區一下豐原交流道往市區方向的地方,右邊的線明顯比較粗
應該就是所謂的15公分的分隔線,分隔線往右邊的地方應該就是所謂的路肩

再來,您舉出的圖,車道前頭延伸到機車停等區,您的意思是這樣可以推斷那個區間是慢車道
但是那可不一定喔~
請看下面的圖

這是豐原區中正路往豐原市方向,跟圓環西路交叉口的地方,圖中可以看到,中間的車道
地上有畫設機車停等區,照您的理論推斷,這個車道應該是慢車道對不對?
但是實際上..
請看下面這張圖

同一條道路,比較前面一點的地方而已,地上可以看到標示為禁行機車

所以,不能用機車停等區來當作慢車道的判斷喔

實際上,在台中惠中路與中港路交叉口,惠中路的機車停等區也畫設跨了兩個車道
但是一樣,中間車道為禁行機車,只是我手上沒圖

你的開車方式...
基本上跟那位內線右轉的差不了多少
開車不是只顧自己 要顧其他人
你跟內線轉彎的車主一樣不顧其他人才會說轉就轉
我碰到這種狀況一定是踩剎車 而不是跟著轉
跟著轉跟那位仁兄有甚麼差異 你怕被他撞 別人就不怕被你撞嗎
倒楣的是機車
機車靠右安全?

麻煩樓主會是其他駕駛人遇到這種情況, 請先煞車並按住喇叭不要放且看一下後視鏡!

真的煞不住就撞肇事者不要連累無辜的機車駕駛人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diba7733 wrote:
很明顯的對方違規,內線車道欲右轉不可直接轉入需切到外車道後再右轉
交通安全規則內有寫 我查一下條文
102條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差很多耶,這個才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雖敗猶榮 wrote:
看來樓主是想要衝過去...(恕刪)


那台裕隆是"臨時"打方向燈
並不是早就打了,再看仔細點吧
這路口是在文心路和西屯路口.

不知是否有找到那台車了嗎?
如果今天樓主是那台被撞的機車車主

你會怪誰

煞車請重踩 再加喇叭
沒路用的卡小 才在按回報封鎖別人 ------------------------------
不知道, 樓主第一時間沒有呼叫保險公司, 最專業也最能維護
你的利益的專家, 你是否忘了呢, 其實, 你第一時間就該打給
保險公司, 第二通電話才是給警察 ...

依照我的淺見分析, 如果上法院, 你應該是要擔負最主要責任
才是了, 因為只要你踩煞車, 幾乎就可以避開這事故, 因果關係
非常明顯! 而且, 這是很容易做到的, 因為大部分成熟的駕駛人
都可以輕易作到! 事實上也是這樣反應! 但你不是, 你突然偏移
車道, 因此車禍! 因果關係此也!!

既然, 車禍發生了, 你一定會牽托更前面的原因, 沒錯, 這裕隆
車主也要負一個比例的責任, 我猜想, 如果讓法官判決, 他的責任
比例在你之下。不過, 他另外有更大條的 -- 刑事犯罪: 肇事逃
逸! 只是, 這就不煩你來操心了! 你的行車記錄器已經置他於死
地, 肇事逃逸, 他以為逃得了, 他完蛋了!!

話說回來, 這機車騎士看是怎樣索賠, 醫藥費等等, 這些其實保險公司都會
幫你操心, 一個不好的情形是你私下賠償, 因為第三責任險的關係
,保險公司本來可以幫你陪全部或者很大一個比例, 現在怎樣後續
處理, 你還是盡快找真正的專家中的專家 -- 你的保險公司!
我相信, 你的保險公司會去設法追訴那個逃逸的駕駛, 因為保險公司
會希望找到替死鬼, 至少少陪一些。
(((噹噹噹噹噹!))) wrote:
請上交通路的網站查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其實有疑問的話應該順手查查,而不是自已印象中沒有,也不去查一下就發言。


第一百八十三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
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
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
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旁邊有人行道~所以不用設路肩..


自由時報的圖~沒人行道~所以那條比較寬的白線就是路面邊線~比較一下就知道這白線比較寬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Service3/newspic.php?pic=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1/images/bigPic/65.jpg

所以路肩這東西
常見於較鄉下地區(旁邊水溝蓋一大堆的)
市區有人行道的那不是路肩...

請看交通法則149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
   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一)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
    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
    車輛行進。
 (二)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
    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
    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
    ,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
    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
    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
    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
    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
    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
    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以上紅字部分就是這圖片那台三菱跨越的線

「藍色部分跟樓主的車是沒啥相關啦~因為他是在十字路口方向盤猛轉
跟那台想找停車位的三菱比較相關(流彈打中了...)」
抱歉~這段文字請無視...引用錯誤...Orz

請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節錄前段)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
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
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
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
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器腳踏車或紅
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這段說明樓主車開的車道和旁邊的車道機慢車能行駛...所以
那不是路肩~不是路肩~不是路肩~~

請看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
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
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
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
度。
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
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請對照下圖



所以~被撞的機車騎的不是路肩...是慢車道...
漫步在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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