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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kurokawa079 wrote:
笑死沒斑馬線鬼知道那...(恕刪)


所以呢?可以超速飆車了?

那你過沒班馬線的路,被超速飆車的,撞到剛好而已!
孤舟一帆渡 wrote:
閣下所列的應該是郊區的道路吧?這起事件是市區道路,可以類比?
(恕刪)

路權來自於法規 ,無論是 法規 以文字 『讓右手邊的車先行』描述 , 設置 讓路 標誌 , Stop sign , 紅綠燈 , 或 警察路口指揮, 全都來自法律授權, 都是法律所授權的《路權規定》, 有什麼差別??

郊區道路 支道讓幹道 , 市區道路同樣支道讓幹道 , 有什麼差別??

孤舟一帆渡 wrote:
不知特斯拉和銀色轎車爭路權,爭贏了有何意義?一條人命沒了,特斯拉駕駛都沒錯?(恕刪)

分辨 路權 當然重要
知道法律給了"多長/多寬/多高/多少時間?" 的車道空間, 當然重要 !
法規授權『能行駛的範圍』劃在那裏? 只能行駛於 法律所授權的"路權範圍",才會受到路權(法律)的保障 。

對不起, ,早在上面 18 樓就已經說明過了 ,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特斯拉 相對於行人並沒有路權
對不起 , 特斯拉 只是相對於銀車, 有優先路權
這個優先使用路口的 權利 , 只有相對於 銀車 , 且"路權" 只是優先通過 , 誰先誰後的次序 , 不是免除"注意義務" 。
超速是 違反 "遵守義務" , 侵入路口是 違反"使用權利"(路權)? 權利 和義務 這才是無法 類比 ????

"路權" 不是只講權利 , 還有遵重它人權利的義務 →《禮讓》
文明國家? 權利和義務 是相對的 , 不是只講權利?以為是先搶先贏拿到權利? 這完全是錯的
其實權利來自法律分配! 有法規規定的權利才可以使用? 但絕對不是只享權利不盡義務

孤舟一帆渡 wrote:
而且這起意外,擁有最大路權的是幹線道的特斯拉嗎?應該是行人吧?特斯拉駕駛也坦誠有看到行人,還是那句老話,看到了行人,就該減速,甚至停車讓行人先行。
(恕刪)

也不知道 您 依據什麼 ?
您似乎沒看上面18樓 ,29 樓,42樓,48 樓, 50樓, 294樓,407樓
早已說明 "路權" 行人永遠優先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完全依法 "分配"
上面幾樓都已經 源引 法規 說明過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 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 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路權是相對的
依據 路權 沒有絕對, 只有相對 , (比較級) ,兩相比較, 具有優先路權;沒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則有禮讓的義務。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可再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法規 只給予 優先行進路權 ! 只是次序上排先後 , 但"路權"不是上方寶劍 , 不是免除其他注意義務!)
孤舟一帆渡 wrote:
閣下所列的應該是郊區(恕刪)


而且要討論德國的話,德國還嚴禁右側超車,雖然那台特斯拉是想鑽車縫,但是也已經構成右側超車了⋯⋯⋯⋯也不知道那位要引用別人的法規怎麼不完整一點啊⋯⋯
*心灰意冷* wrote:


所以呢?可以超速...(恕刪)

你自己不會過馬路別以為大家都跟你一樣啊
秀下限= =?
kurokawa079 wrote:

笑死
沒斑馬線鬼知...(恕刪)


眼睛很好用,要會看。

不會的話,建議多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kurokawa079 wrote:
笑死沒斑馬線鬼知道那(恕刪)


沒斑馬線就不知道有行人的應該去檢查一下看看是腦袋瓜還是眼睛出了問題
到時候肇事責任判定出來就知道是誰的過失比較大了,不是嗎? 有什麼好吵的
herblee wrote:
路權來自於法規 ,...(恕刪)
寫得落落長,重點是?還在無限上綱特斯拉幹線道的優先路權,卻忽視超速違規和行人路權?
新聞已說,距離行人最近的行人穿越道有150公尺,所以行人從那裏穿越馬路沒有過失,就算特斯拉路權優先銀色轎車,相對行人的路權,特斯拉有優先權嗎?而且就算那裏有斑馬線,特斯拉駕駛就會減速嗎?個人覺得應該還是會超速通過,這種不尊重行人生命的駕駛,就算是吊銷駕照,我也不認為處罰過重。
我是汽車駕駛,也會是行人,當我是行人時,我珍惜自己的生命,也希望駕駛能尊重我的生命。
alphaelf wrote:
而且要討論德國的話,德國還嚴禁右側超車,雖然那台特斯拉是想鑽車縫,但是也已經構成右側超車了⋯⋯⋯⋯也不知道那位要引用別人的法規怎麼不完整一點啊⋯⋯
(恕刪)
上述列舉全部為我國法規
好,請看 德國公路法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才可以往左)
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靠右"

法規規定 左側超車 , 跑去 右側車道 超車 , 是違反『車道路權』, 沒有在法規指定的"路權範圍"(左車道)內行駛, 這是 侵犯到別人的車道 。

但現在 路權衝突 的『路權範圍』是這個路口, 不是左/右車道

這個路口 『路權』 和 左車道 vs 右車道 ? 那一個車道『車道路權』?
法規 指定 了每一台車 的 "位置" 應該在那裏
銀車 ﹝ (1)應暫停( 網狀線禁止臨停 , 只能暫停於其後方) (2)讓幹線道車先行"﹞, 暫停是要暫停到幹道車通過路口之後
特斯拉 雖能進入 這個路口 , 但是法規還規定 "暫停讓行人"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這一個路口 vs 左車道/右車道 那一個車道?
路口 vs 車道 ?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在幹道 彎路上的交叉路口, 306: Vorfahrtstraße 和 Zeichen 301: Vorfahrt 都可能存在, 且仍有差異 , 市區仍然會有 Zeichen 306: Vorfahrtstraße 標誌

例如,漢堡地方法院在2015年做出了相應裁決(AZ 32 C 394/14):一名支道汽車駕駛人駛入主幹道,並與左方幹道車相撞。在法庭上,她主張說 主幹道上的駕駛突然改變了車道,且未閃方向燈(遵守義務),這是撞車的唯一原因。但 法院仍將肇事歸咎於支道駕駛員,認為該支道駕駛員應等待。
原本的先行權(路權)次序, 是讓右邊車先行(vorfahrt : rechts vor links) , 但是有幹/支道"標誌"區分時,優於"右邊車先行"這條規則, 為 幹道優先, 再來若有燈光號誌 , 紅綠燈號誌優先於幹道標誌, 若有 警察指揮, 更優於 紅綠燈號誌 。
優位次序 : 規則 < "標誌" < 燈光號誌 < 警察指揮

孤舟一帆渡 wrote:
寫得落落長,重點是?還在無限上綱特斯拉幹線道的優先路權,卻忽視超速違規和行人路權?
新聞已說,距離行人最近的行人穿越道有150公尺,所以行人從那裏穿越馬路沒有過失,就算特斯拉路權優先銀色轎車,相對行人的路權,特斯拉有優先權嗎?而且就算那裏有斑馬線,特斯拉駕駛就會減速嗎?個人覺得應該還是會超速通過,這種不尊重行人生命的駕駛,就算是吊銷駕照,我也不認為處罰過重。
我是汽車駕駛,也會是行人,當我是行人時,我珍惜自己的生命,也希望駕駛能尊重我的生命。

您完全沒看上面18樓 ,29 樓,42樓,48 樓, 50樓, 294樓,407樓 ?
還在無限上綱特斯拉幹線道的優先路權,卻忽視超速違規和行人路權?
不知道您這樣說的依據為何??
相對行人的路權,特斯拉有優先權嗎?
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白紙黑字, 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均應暫停都停了那來的路權? 請勿混淆到"通行權"
雙方都有通行權 , 都可以通行 , 但次序不同, 且一定時間內, 只有一方有路權(先行權)

上述完全依據法規 , 全都有法條那一條? 那一項? 那一款?
難道您是說 "法規" 無限上綱優先路權? 忽視超速違規?行人路權?

錯誤仍然相同 , 超速 違反 的 是 "遵守義務" , 和 "路權"(使用權利)無關
您這樣說 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法規 只給予 優先行進路權 ! 只是次序上排先後(先行權) , "路權(先行權)"不是為所欲為 , 不是免除其他注意義務!
還記得台南BMW業務直行超速撞轉彎TOYOTA,致一死多傷
台南地檢署完成偵結,認定當時駕車的劉男超速,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TOYOTA駕駛沒被起訴

當時34歲的劉男載著客戶試乘BMW轎車,沿永華路二段東往西方向行駛,卻在永華路二段與平豐路口撞上一輛豐田轎車,豐田轎車旋轉三圈才停下,兩車車頭全毀,坐在豐田轎車副駕駛座的婦人經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另有5人分別受到輕重傷。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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