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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後面有車逼近!就請讓出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如果你連最高速限的...(恕刪)


只有8-1-3但書是法規? 只就那半條法規 嗎 ? 其它都不是法規!
只要看不順眼的法規就不適用嗎?

為何這麼多條法規都不適用? 只遷就 錯誤解釋 8-1-3但書那半條法規 ?
只有8-1-3但書是法規? 還可以自行更改法條的文字?
將法規寫的 『速限』 自行置換為「速度」?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授權主管機關更改內側車道速限! 不是授權用路人「速度」?

那 8-1-3 本文都不是法規? 違反"超車道路權"完全沒事? 8-1-3本文形同虛文? 那法條何必寫出來 ?

高管規則5 寫什麼? 速限何時,何地,依據高管規則5?

路權由法律分配, 分配多長的範圍能使用,多寬的範圍能使用? 分配何時能使用, 何地能使用,何人能使用,

高管規則6 只是安全距離, 其它法規寫什麼都不必理?

高管規則6-2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如果這空間若有其它車輛進來, 能煞停嗎? ,這空間是給誰使用的,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別台車可以進來嗎?
超果55m之外, 別台車可以進來嗎? 55m之外的路權屬於誰?

高管規則7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安全距離,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保持安全距離? 只有你自己的安全車距嗎? 別人的安全車距要不要保持 ?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高管規則 13
汽車因故停於路肩,停駐路肩原因排除後,須自路肩駛入外側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1-2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保持安全距離? 只有你自己的安全車距嗎? 別人的安全車距要不要保持 ?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這裏也有安全距離 ,法律分配這段"安全距離"給誰使用?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herblee wrote:
只有8-1-3但書...(恕刪)

你引用的一堆高管規則或處罰條例,只有一個重點。
叫做"安全車距"。
而這些規則或處罰條例卻沒提到安全車距就是路權。
沒提到的事,你為何擴大解釋了安全車距即是路權?

這一堆的規則所提的,只是讓車與車之間,避免碰撞的"煞停距離",根本沒提到煞停的這個空間等於路權。

路權會因為雨天速度變慢,煞停距離變大,路權就跟著變大?車距會因速度而改變,沒有人敢證明他的車距剛剛好是速度的一半。沒這麼精準。

還記得你曾提過的嗎?
"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用路人無法用自己認定的最高速度行駛超車道"。

用路人連自己的速度都無法認定了,又如何認定速度的一半就是路權?誰說了算?


管制規則就是要管理用路的秩序而產生的規則,試問,裡面有那一條是提到車距等於"路權"?


自我解讀?法規沒提的,你都說了,這不叫擴大解釋法規,甚麼才是擴大解釋?


herblee wrote:
為何不用講?


所以說新的解釋呢?

97,98,101條也不是30年不變
但是針對的路況卻都是一樣的東西

要說30年前的解釋太舊你怎不說日內瓦公約更舊
維也納公約是差不多年代的東西
擴大解釋?

文理解釋(英語:Literal rule),又稱「文義解釋」,是將法律文字按其最通行用法解釋,即使如此做可能導致出現荒謬情況。支持者認為,法律往往是政治妥協的產物,所謂立法原意根本無法準確知道;而且普通公民不是立法者,無法確切知道立法者的原意,因此普通公民只能按照法律的字面意義去遵守,要求他們遵守法律背後的原意是對他們不公平;如果因此出現荒謬結果,那是立法者的責任而非司法者的責任,否則法官就會變成立法者而非司法者。

論理解釋(英語:Mischief rule),又稱「目的解釋」,是以法秩序之整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闡明法律文字的真意。如果文理解釋不足以確定法律文字的真意,才能使用論理解釋。如果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結果互相牴觸,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

要看懂"字"後面的"理"吧?
--------
無車可超最高速會不會影響"超車"道功能?


讓人減速後再超車,還有最高速?

8924132 wrote:
擴大解釋?文理解釋...(恕刪)

你的停車場理論幹嘛拿到行進間的高速公路使用?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的停車場理論幹嘛...(恕刪)

您記錯了吧?
用手扶梯比喻高速公路的可不是小弟

那位大大也有來這樓討論
您可以跟他討教塞好塞滿怎麼會有最大效率唷

8924132 wrote:
您記錯了吧?用手扶...(恕刪)


既然最高速限就是道路的最大效益了,
那內車道的最高速限行駛的法律規定沒甚麼不對啊~


你的圖,真的像是停車場的移車圖……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引用的一堆高管規則或處罰條例,只有一個重點。
叫做"安全車距"。
而這些規則或處罰條例卻沒提到安全車距就是路權。
沒提到的事,你為何擴大解釋了安全車距即是路權?
...(恕刪)

怎麼會沒有提到?
"保持安全車距" 保持是什麼意思?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 保持 隨時 煞停

因為毫無路權觀念? 您大概永遠也不會懂路權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一堆的規則所提的,只是讓車與車之間,避免碰撞的"煞停距離",根本沒提到煞停的這個空間等於路權。
...(恕刪)

法規當然有提到, 你看不到而已
法規將這段空間分配給誰? 是誰能使用這段距離煞車,行駛在上面一直到煞停? 別台車能使用嗎(有路權嗎)? 別台車擠進來共用,能保持隨時煞停嗎? 不會撞在一起嗎? 有共用別人安全車距的法條嗎? 沒有! 這就是法規分配這段車道空間, 只給這台車使用!
由法規分配, 就擁有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權會因為雨天速度變慢,煞停距離變大,路權就跟著變大?車距會因速度而改變,沒有人敢證明他的車距剛剛好是速度的一半。沒這麼精準。...(恕刪)

所以您知道路權是會變動的? 不是永久持有! 故意不知道路權範圍?
路權範圍法規白紙黑字, 寫多少就是多少, 55m本來就不能打折
『通過巴黎的經線上, 地球赤道到北極點的距離的千萬分之一』的55倍。能說無法認定嗎?
「光在真空中於1/299792458秒內行進的距離」的55倍。能說無法認定嗎?
地面上5條車道線+車道線間隔的長度, 能說無法認定嗎?
法規本來就應該精準

執法如何認定是另外一回事, 無關,根本不影響『路權範圍』多少? 您另找一個稻草人替身來攻擊? 不會影響這55m!
這55m不會因為你無法認定而改變
如同羅馬教廷不知道地球繞太陽?以為地球不會動? 但無論如何的刑罰加諸於「地動說」, 地球依然在轉動!
這就是為何伽利略在被判刑放棄「地動說」時, 仍然喃喃的說, 可是地球仍然在轉啊!

看到小賢子 wrote:
記得你曾提過的嗎?
"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用路人無法用自己認定的最高速度行駛超車道"。...(恕刪)


法規本來就有授權的對象: 改變/設置標誌(機動速限)這件事!和用路人沒有直接關係!
用路人只能"依限行駛"! 用路人無法自行選擇速限? 更無法因選擇速限而取得車道路權?

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最低速限)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如果內側車道有空間, 能夠加快到速限的頂值, 速限就改變為速限的最高值!
不是反過來說的,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無路權就要離開, 這種錯誤邏輯讓前車自認是最高速! 可以永不離開?才造成目前這種亂象!
依高管規則6, 後車永遠保持安全車距, 被限制加速追上前車? 反而無法超車? 形成一個又一個車群!

看到小賢子 wrote:
用路人連自己的速度都無法認定了,又如何認定速度的一半就是路權?誰說了算?...(恕刪)

法規說了算, 法規有分配的就擁有路權
法規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直接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沒有反過來的路權, 路權是因為超車進入後,有因車速110km/h,由法規授予的55m安全車距, 超出55m之外, 不能要求別台車不能進來, 超出55m之外就喪失路權!
因為那個"最高速限"就寫於標誌上, 根本不會因用路人而改變!

路權範圍法規白紙黑字, 就是多少, 車前55m只是路權的一部份,除了這55m是法規授權該車專用,該車位置其它車也不能撞它,所以也是路權範圍,總共是 55+5m車長=60m的車道長度, 法規分配給這台車使用。

看到小賢子 wrote:
管制規則就是要管理用路的秩序而產生的規則,試問,裡面有那一條是提到車距等於"路權"?

管制就是一種分配, 分配那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這就是路權! 您不知道嗎?

多條法規都分配了"安全車距"供該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其它車不得侵入,有多條法規都有保持安全距的規定!
保持是什麼意思?
法規有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保持安全車距, 不得跨行車道, 依據標誌,標線,號誌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你一車! 還必須遵重"別人的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自我解讀?法規沒提的,你都說了,這不叫擴大解釋法規,甚麼才是擴大解釋?
...(恕刪)

法規都有,怎麼會沒提? 法規不是只有一條, 引用法規這不是擴大解釋!
請了解 但書規則
超過限縮解釋之外的, 是擴張解釋 ,類推解釋
不是所有法規都限縮解釋 ! 但書限縮解釋 ! 不得擴張解釋!
herblee wrote:
怎麼會沒有提到?'...(恕刪)

你的路權觀念嚴重錯誤,導致你的重複文只能活在01,也算是一絕了。

錯誤1,把安全車距當成路權。
自我解讀成車距就是路權。
法律上沒有提到的你都提了,若這不叫擴張解釋,那甚麼才是擴張解釋?那一條法律有說"車距等於路權"?那一條?

安全車距依然會被他車切入,
進入同車道時,兩車均有用路權利,
把路權當所有權是你的通病。


錯誤2,交管8的內容講的是"不堵塞時,小型車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自我解讀成"要先進入內側車道才有最高速限的發生"。
完全忽略了小型車在中線依然可以用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的事實。
中線到內線,用同樣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竟視而不見。
完全忽視不堵塞內線,小車最高速限合法行駛的路權。

錯誤3,但書為輔助法律本文,超車道為超車用,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衝突。

錯誤4,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權責,用路人根據最高速限標誌上的"數字",以自己車子的最高速度行車,這是很合理的做法,開自己的車,看自己的速度表,除了自己,又有誰能證明你是多少的速度?

國道最低速限60,不也是由用路人根據自己車速行車。誰能證明你開60?或60以上?

那國道還能行車嗎?


重點,你打了一篇自己的看法,卻通通不是法律上有關的文字,例如這句"
路權範圍法規白紙黑字, 就是多少",寫在法規第幾條?交管6只說是安全車距,完全沒有提到路權二字。
把自己的說法套在交管規則裡,也無法證明安全車距就是路權。






herblee wrote:
只有8-1-3但書是...(恕刪)

沒錯,就是如此。

今天是四天連假最後一天,請大家一定要堅持內線車道是超車道,不得佔用,不得持續行駛。好習慣養成,超車後,一定會切回中線,不佔用。只要後車比你快,不用管他車速多少,讓 就是對了,就是有禮了,就是有道德了。請大家說好做好,今日台北高雄一定4個小時可到,絕對不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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