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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陳阿瓜~ wrote:
此技能學起來
一來可以增加國庫收入
二來可以檢舉龜車 改善交通
何樂而不為啊? 我可是真心想請教呢!!!

好! 您若不再持續唱反調
有機會的話
我再告訴您"HOW如何檢舉"
!!!駕駛人/占用內車道違規行為!!!

PS: 此不宜採用車速檢舉
(若有隨附行車紀錄器之車速顯示值/也僅能提供警方/查考而已)
1.可採用~該車有明顯之"持續占用"及"造成車堵行為"
<=> 所以請您找"歸隊長"為檢舉目標
2.且該車確有足夠安全距離 但並未駛離超車道

///請以該車,符合以上各項行為..之方向來檢舉他///
Kelly920925 wrote:
好! 您若不再持續唱反調
有機會的話
我再告訴您"HOW如何檢舉"
!!!駕駛人/占用內車道違規行為!!!
PS: 此不宜採用車速檢舉
(若有隨附行車紀錄器之車速顯示值/也僅能提供警方/查考而已)
1.可採用~該車有明顯之"持續占用"及"造成車堵行為"
2.且該車確有足夠安全距離 但並未駛離超車道 之方向檢舉他


您檢舉成功畫面貼出來 我就不跟您唱反調啊
我就是一個這麼簡單的人
也不用等有機會啦 擇日不如撞日 不如就今天貼出來吧

不能P圖唷 以免觸法
就跟前面說的一樣 這種CASE一貼出來 絕對有上新聞的潛力喲

Kelly920925 wrote:
...........................................................................................................
此法規主旨: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在條文,之初,即已宣稱並被宣讀囉~
............................................................................................................
是! 超車道的功能有二/以下所述:(1.)一為主功能 (2.)二為次要功能。
(1.) 超車道其主功能:是為提供超車所用喔~(利用超車道/超車後/應返回原車道)。
(2.) 但,惟限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即不違反其可供超車所用之情況下)方可持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但,只有在它非常有空間(不造成行車堵塞時),才可以把它降級作為通行道路;
在(2.)這項所述之行為,是已經把"超車道"代用作為"快車道"通行了!
以上解釋, 請問您對於超車道之使用方式,還有其他疑問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原則法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例外法
實際上,以法律地位而言,例外法還優於原則法

『快車道』與『超車道』是同等級喔


但書所述是 !!!!"不堵塞行車"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因此 => 但,"若堵塞行車",即不符合使用原則啦!




............................................................................................................



民意論壇 好像不再回覆超車道..堵塞行車..等問題;
一併 將請您,參閱於該網頁之
【規定與罰則】
【說明】
【呼籲】
【重申】
轉貼源自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全球資訊網

但,重申/未貫徹執行(成效不彰)。沒路可用也~
chienchenghung wrote:





看到這段話...(恕刪)



沒有到眾人皆醉我獨醒啦

就你們幾個在醉而已啊 哈哈
自己解釋法規解釋的很爽 看了就好笑


大家拍手叫好是大家拍手叫好
法規事實是法規事實 
混在一起講只能說
Kelly920925 wrote:
但書所述是 !!!!...(恕刪)

說得沒錯呀!
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就等您您檢舉成功的畫面囉



Kelly920925 wrote:
但書所述是 !!!!"不堵塞行車"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因此 => 但,"若堵塞行車",即不符合使用原則啦!


若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適用高管規則8-2『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更不用回中線車道,因為也回不去摟~~

Kelly920925 wrote:
............(恕刪)


很簡單啊~開快一點,達到最高速限即可。
如同我過去在這裡提過,
我開內側車道的速度已經在超速開單的邊緣了。
我根本不擔心我會造成堵塞的問題。

好奇,
你的檢舉圖,個資遮住,po出來如何?
有圖有真相,是真的龜車,跟77的小姐一樣嗎?否則,也只是故弄虛實而已。
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關於"堵塞行車"一詞

我查閱:官方註解為"堵塞超車道行車"。

不過 我認為這些規定(於現況/形同虛設)無法有效規範用路行為!

<<<法規與實務操作應一致>>>
但,警方竟似通融
~允許用路人~
持最高速限行駛且占用超車道
降.. 降降..用路人該如何遵守相關法規呢?


目前用路現況
真可連(可憐)
(依我所見)
等於容許可連.. 可連連續..占用內車道
Gullit168 wrote:
若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PS: 要從台北持內側一路直到高雄 愛用者 請您自便!
我放棄 ~不管啦~ 塞車都 您們家自己的事(與我無關)
往後 喜用者
仍認為占用內車道行為有理,且相對更安全? 可多善用!?
chienchenghung wrote:
呵呵!! 怎麼馬上就...(恕刪)

誰跟你舉報啊
自己不知道在寫什麼 空白行一堆 
被刪文又要怪到別人頭上
不愧是你們這幾個會做的事

倒是國道警察哪裡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違規呀?
貼出來給大家瞻觀瞻觀如何?
不要只會空口說白話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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