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

(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ethan567 wrote:
唯一合理的解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指
不堵塞"超車道路權使用者"行車之狀況下,而非堵塞後車
...(恕刪)

是的,可以這樣說
但是,還是要把本文和但書分開來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一句本文是設定內側車道路權, 後一句但書設定內側車道速限
本文是原則性的規定, 但書是例外規定, 通常是和本文(原則)相反,或一部份相反的規定

規則1.是, 但書如果成立, 就推翻了原則,原則法就不存在了! 只看但書的規定
但不當解讀就很危險了, 因為如果過度解讀, 把所有的狀況都視為例外 ,若原則法可以無條件被推翻,何必立原則法?

所以有了
規則2.但書(例外法)必須限縮解釋,不得類推解釋,不得擴張解釋,只能以但書有明文規定為限, 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


路權為道路使用的權利分配, 由法規分配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能使用內側車道, 但路權範圍是以車道為範圍(高管規則9)
若前/後車都正在超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在後車路權範圍外),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基於信賴原則,加上無法確認絕對車速) ,保持安全車距
事實上若依高管規則6, 每台車都要保持安全車距, 不可能發生"堵塞後車",不可能這樣解釋

而且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設定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是後面"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成立與否的條件
因為"速限"是標誌上的那個數字(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而且這個速限和"高管規則5"所規定的,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有所不同。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若不成立,速限就不是最高速限(8-1-3但書),而是回到原速限("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所以"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成立,速限切換為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高管規則5)
因為前有路隊長,車流佇列,後面跟隨的車不一定能保持110km的安全車距55m,必須降速,因此不適用最高速限。
但是路隊長不同,它沒有前車堵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成立, 適用最高速限。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依據"事實"去尋求適用的法規
路隊長和跟隨的後車,"事實"不同, 適用的法規不同, 前者速限適用(8-1-3但書),後者速限適用("高管規則5)

車上儀表的速度, 這並不是"速限",這個法規並非授權給用路人, 而是授權給主管該路段速限的機關。
用路人無法自行決定速限, 無法自行認定"最高速限行駛",只能無條件遵守,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罰則應該是這一條(我知道裁罰基準不是這樣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由於法規是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因此不適用"低於最高速限", 只能以下面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如果"事實"是, 這台進入內側車道的車,前方無車可超或併駛,這都不是超車,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不應該走在這個車道上
罰則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那是否能以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來排除"超車道"而免責?
不行, 因為但書沒有半個字"超車道", 不能以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排除"超車道", 超車道此一管制及管理事項仍然存在!

如果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而且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那個人),處罰加倍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據所有的科學報告, 無論F-S-J車流理論或是HCM200定義的LOS,都是以"車距(車輛密度)"多少,來定義"堵塞" !
路隊長離開, 車距就會拉開, 路隊長不離開,後面的車越來越多,累積到1km超過16台車, 車距就不足55m, 勢必要降速! LOS也由LOS C下降到 LOS D . 這都影響到後方使用超車道行車, 造成車距縮減, 車速降低, 但是領頭的路隊長的車速仍然是110km, 但是後車呢?不是未達110km速限 , 就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這路隊長雖然以110km行駛. 同樣是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ethan567 wrote:
不堵塞"超車道路權使用者"行車之狀況下
即合法最高速佔用內線只在前方中線只有一台車(無車擁有路權)時成立
...(恕刪)


"超車道路權使用者"
誰有路權?
1.超車者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2.因超車進入,正在超越,因110km有55m路權

由於(車距 = 車輛密度)
安全車距的長度並不是固定的, 這是法規授權保持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高管規則6第一項),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高管規則6第二項)
這是該車獨享的路權範圍,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條第一項第3款)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110km → 55m
60km縮短到只要30m
0km 縮短到 0 m
0km是停止的, 為何停止?因為沒有車距,前面完全頂到前車的保險桿, 前車要開動才有車距產生
(1km長的車道內,要少於16台車才有55m車距, 才能110km行駛)
1km長的車道內,擠入28台車,只有30m車距,只能60km行駛.
(30m車距=車輛密度28台車/km)
1km長的車道內,擠入200台車,沒有車距,根本不動.

依法,路權並非漫無限制, 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55m為限(高管規則6,8,11),後方以車尾為限,兩側以安全間距為限 。
因此, 無論前車或後車,其所擁有的路權範圍並非整條內側車道, 而是內側車道上,它前方55m到它車尾的這個範圍。
由於是各自擁有前方55m+車長5m=60m 的內側車道, 前後車是不會有路權衝突的, 各自擁有自己前方55m到自己車尾的範圍。
各自超越在這個範圍內的中線車。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範圍, 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劃出路權前後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

法律授權(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給了這台車這一段長度的內側車道,在"劃定的範圍內行駛" , 自然就超越了中線車, 超出路權範圍,則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駛回原車道)。

如圖, 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皆可超車(不限於1台車)
速限100km路段,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喪失路權,都必須離開

B車100km的路權範圍50+5m內,有2.3車待超(2.3車路權30+5m), B車擁有對2.3車超車之路權, 因此有權能行駛於超車道(內側車道)
A車100km的路權範圍50+5m內,有1車待超,因此擁有對1車超車之路權,因此有權能行駛於超車道(內側車道),在內側車道上一直行駛到超過1車的路權範圍(30+5m)
兩者各自擁有內側車道上50m+車長5m=55m長度的"內側車道"路權! 各自在自己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互不干擾!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A車前方有50m車距,若車速不足100km/h最高速限,則違反高管規則8-1-3轉換速限(已經不是60-100km/h)之規定
A車(路權50m)超越完1車(路權30+5m)後,若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離開,到超過1車路權30m
A車離開後,在1車的前方行駛,B車就可以超越1車, 超越1車及A車後,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超車道路權,B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行駛

ethan567 wrote:
若中線有兩台車以上時須回中線重新取得合法路權(至於兩台車距多少又是個謎...)
...(恕刪)

要看路權範圍, 超車進入超車道,左右範圍是車道寬, 前後長度是安全車距
不能插入二台中線車之間, 不得有"未保持中線車安全距離及間隔"。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因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中線車要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只能選內側車道超車(左側超車)
因為超車的車速高於中線,內車道超車的車,安全車距長度高於中線車, 因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 須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不能破壞中線車的安全距離及間隔, 必須一直超越到中線車道前方, 離開中線車安全車距(路權)之外, 才回到中線車道

必須遵守了每一條法規

Kelly920925 wrote:
但提醒您
陳阿瓜先生 或許哪天就那麼幸運 被警察大人"青睞"攔下
開立罰單 您也只能認了

認 我當然認 才不會上新聞或是跟警察盧小小一堆哩
我甚至可以跟您保證哪天我開GPS110被警察攔下來開單占用內車道
我絕對PO上來01給大家笑
讓後再PO到PTT CAR版讓大家砲

8924132 wrote:
前車所謂的最高速限,跟高公局說的"絕對速度"一樣?
前車自己能證明嗎?
或前車能舉證後車已經超速了?
在無公正第三方量測下
(如警方逕行舉發用儀器)
兩車間能確定的只有相對速度(快、慢)
後車不能說前車堵塞超車道行車?

高公局已經定義達到最高速限即不構成堵塞
那我用您的話回您
在無公正第三方量測下(如警方逕行舉發用儀器)
後車如何證明前車未達到高公局說的最高速限(110)?
如後車無法證明 後車如何能說前車堵塞?
已經說了 堵塞不是相對速度的問題
(就法規的解釋來說不是。而當法規沒定義堵塞時,依主管機關的定義不是天經地義嗎)

8924132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段
法規中明確的說
不能堵塞超車道行車
您沒有看到嗎?
還是自動跳過了?

那麼高公局已經定義達到最高速限即不構成堵塞
您沒有看到嗎還是自動跳過了

8924132 wrote:
我們討論的是"是非對錯"
不是那誰誰誰怎麼說
小弟哪說錯了,請您提出自己的論述反駁
別再說"高公局說合法"了
(小弟都認為釋義錯誤了
這無法說服小弟)

開在高速公路上卻說"不要再說主管機關說合法了、說服不了您"
釋義不能說服您您應該是去向主管機關反映 而不是自成一套說法說服自己
我的論述與高公局一致:
後車既不得超速,那前車已達到最高速限,又怎麼會堵塞到後車呢?
除非後車超速才會感覺到被堵塞啊
這又回到前面問題:後車無法證明前車沒達到最高速限 因此不能說前車堵塞

8924132 wrote:
再說,開在高速容許值內,就沒有路權嗎?
小弟在行經雪隧時
可是聽廣播一直要人開快點
是趕用路人早點去投胎?

有路權啊 那前車就沒有路權嗎?
還是您現在想法跟我前面講的一樣:
車快路權大 大家快用力踩油門唷 反正前車不能證明我超速?
還有雪隧廣播不是說「在速限內盡量提高速度」嗎
是我幻想腦補太多 還是您只聽到一半

chiayingcool wrote:
都說均應受罰了又需均符合才不算違規?
不覺得哪怪怪的?
另外您上一篇指"違反任項即屬違規"這篇又稱"均應符合時,才不算違規行為"
???

我覺得他已經解釋不過去了
前後自相矛盾 憑感覺解釋法律

陳阿瓜~ wrote:
認 我當然認 才不...(恕刪)

小弟有去問過
為什麼沒有低速寬容值
卻未見過100以上的佔用內車道罰單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66,c1.php?Lang=zh-tw
您看看人家怎麼回的
角度啊....
改天有人被開超速罰單
可以用取締量測角度,去跟執法單位盧小小?
這樣您說執法單位依法行政
恕小弟無法接受

小弟也說了,從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
不能堵塞超車道行車
再到高管規則的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
最後到裁罰標準的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才能開罰
一直擴大解釋,這沒問題?

小弟說的是非對錯
是以法理來說,小弟哪說錯了
您用高公局的說法塘塞
您自己以為呢?

以下是為避免路西法效應
所採用的方法,給您參考
1、I made a mistake! —— 承認錯誤!

2、I am mindful. ——保持清醒。(批判性思維)

3、I am responsible. ——重視自己的責任。(遠離責任擴散)

4、I am Me, the best I can be. ——我就是我。(避免去個性化)

5、I respect Just Authority, but Rebel against Unjust Authority. ——反抗不公正的權威。(正確對待權威)

6、I want group acceptance, but value my independence. ——我需要歸屬,我更需要自由。(審視團體的規範影響、心懷良知)

7、I will be more Frame Vigilant. ——警視“形成框架效應”。(注意決策框架的影響)

8、I will balance my Time Perspective. ——獲得最佳“時間觀”。(time perspective津大牛的理論,有六種時間觀,存在綜合的optimal time perspective)

9、I will not sacrifice personal or civic freedoms for the illusion of security. ——我不會為了所謂的安全而犧牲自由。(想想浮士德和國家社會主義)

10、I can oppose unjust Systems. ——我會反抗任何不公的製度。

關於路西法效應
8924132 wrote:
小弟覺得堵塞應該是更直觀的阻礙
您說的,比較像雍塞
如高管規則第8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恕刪)

了解
先就文義解釋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 指車流中發生那裏有車縫那裏鑽的現象 ,即發生"車流擾動"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同步車流 (前車與後車同步)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但前方已不通, 後車不斷堆積上去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車流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句話是說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有55m以上車距時,速限不是60-110km/h,而是變換為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

為何"堵塞行車之狀況"是以55m車距為標準?
車速受到前方車距的約制!車距受到車流密度的影響!(每一公里長度的車道內,擠入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不能最高速限行駛了!)
55m車距, 可以制約 是否 110km行駛(高管規則6)
55m車距 → 110km行駛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
低於55m車距 → 無法 110km行駛
0車距 → 0km行駛(完全停止)

以交通車流理論而言
在Kerner (1998) 的三相理論當中, 將車流描述為三種

橫軸vehicle density車輛密度=車距多少?
不堵塞←車距大(F自由流)--車距縮小(S同步流)---(J廣域阻塞)車距小→壅塞

1.Free flow (F)自由流 ,在此狀態, 車輛能自由選擇車速,自由選擇車道行駛(即法規"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Synchronized flow (S)同步流 ,在同步流(S)當中, 又分為二種狀態; 分別是Metastable準穩定狀態, 及 Stable 穩定狀態
當車輛密度增加,車輛與前車和後車一起同步前進, 與前後車的車距,保持在對等的狀態,稱為homogeneous Synchronized flow 和協同步車流。車速被制約, 只能跟著前車走, 也很難變換車道。可能會走走停停。
車流佇列 (有車群形成, 排成一列) ,有路隊長, 就是 S車流 ,即"堵塞"
這就不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 就已經是將 F 車流 降等為 S 車流 ,路隊長可短暫存在, 但再不離開, 就注定後方堵塞了

3.Wide moving jam (J)廣域移動阻塞流
若車輛密度持續增加,車流就往圖表右邊的曲線發展,最後會完全停滯,必須前車移動,後車才有車距,即 "壅塞"
(若要回到F車流,往F-S-J車流曲線圖的左邊走, 圖形橫軸為車輛密度,因此必須降低車量密度)
這也不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種"壅塞"衝擊波,可以突破停滯的車輛,往前或往後傳遞, 當傳遞到瓶頸時,會引發另一波的 S 同步車流,造成走走停停的現象

再以國道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說明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對照中文的文義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為 F 自由車流 ,即大約為 LOS A, LOS B ,LOS C
"堵塞", 為 S 同步車流 ,即大約為 LOS C, LOS D, LOS E
"壅塞" ,為J廣域移動阻塞車流, 即 LOS F
8924132 wrote:
小弟有去問過為什麼沒有低速寬容值
卻未見過100以上的佔用內車道罰單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66,c1.php?Lang=zh-tw
您看看人家怎麼回的
角度啊....改天有人被開超速罰單
可以用取締量測角度,去跟執法單位盧小小?
這樣您說執法單位依法行政恕小弟無法接受

可以啊 盧小小是每個人的權利

但您無法接受什麼的我不懂
您上面貼的文中只有說
「由執勤員警依上開因素考量後判斷認定是否舉發」
並沒有說「因為角度一律不取締」
所以要說也只能說目前案例數為0 而不是說「警察不依法取締」
不然的話 我也可以說 路上每天為違規多如牛毛
相比之下被取締的真是少之又少 不成比例!! 警察不依法行政!!
這樣說法 跟您的想法是不是很相近呢

8924132 wrote:
小弟也說了,從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 不能堵塞超車道行車
再到高管規則的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
最後到裁罰標準的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才能開罰
一直擴大解釋,這沒問題?小弟說的是非對錯
是以法理來說,小弟哪說錯了 您用高公局的說法塘塞 您自己以為呢?

身為一個高速公路用路人 請問我需要有什麼說法?
難道您們幾位「自成一套說法想說服別人」 我也必須要自成一套說法嗎
另就法律位階 子法不可牴觸母法 但又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順序
在我看來你說的道交條例33條是普通法 高管規則是特別法吧
那請問高管規則到底是擴大解釋 還是他本來就優於道交條例呢? 真的有牴觸嗎?
可能我不是法律系的 這就真的要請問您跟H大了!!
----補充----
我剛又去看高管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所以道交條例33-6才是母法? 那所以高管規則就跟33-2無關囉
所以這樣還有牴觸的問題嗎? 一同問您了

8924132 wrote:
以下是為避免路西法效應

套用一句H大的話來回覆您:「圍魏救趙?」
在我眼中什麼是路西法效應 這又回到您剛剛貼的論壇聯結:
「他車以迫近或逼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而超過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道」
每個人在論壇上看到龜車被砲轟 人人喊罰
久而久之在路上遇到龜車就會不知不覺露出連自己都不可思議的一面!!
夠恐怖吧!! 請看本棟「超誇張 逼車 跨車道行駛 未保持安全距離樣樣來
子法是在補足母法的不足之處或是相關細則的吧

要是子法真的違反母法的話你們去申請大法官解釋不就得了
我摘錄 以下關於駛用道路重點: 若有錯誤 請指正

(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
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
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車道使用規定)內側車道、外側車道、超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行車,將被處以重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方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我 是 分隔線.......................................................

超車用道,正確使用方式: 超完(車)必須返回原車道。
超完,請返回原車道 ;
若不返回中線,暫利用超車道持續前進行駛時(需密切留意觀察四周行車動態)
註: 四周附近(包括其它 如/中線、外側車道)
(我認為啦..我建議至少應與後車保持100公尺以上車距為佳)
遠遠地看見有車靠近..請儘速讓離,以免延誤甚至造成後方車堵。

若不返回中線車道,持續暫用超車道前進,需俱足以下所列三要件(缺一不可):
(1.)小型車 (2.)不致堵塞行車 (3.)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註: 即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權益。

請~還讓~ 超車道
發揮它原應有"為供超車所用"暨紓解車流量的功能
法律明訂 確有允許~ 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但)不得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註: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之最內側,均為超車用道。
........................................................................................................

hcs0525 wrote:
幾乎都是慢車占滿
內.中車道(外車道原本就是大型慢車行駛車道)所以就是三
車道都是慢速車,只能利用三車道速度差變換車道超車,並且
假日高速公路行車潛規則不要開在內車道(隧道同);一定車
塞滿.最慢車道,外側才是最好選擇....WHY WHY

陳阿瓜~ wrote:
請問誰的認知為準呢?
我的觀念就是源自於高公局的解釋 所以高公局 觀念錯誤囉!!
堵塞行車定義???????????????
高公局已經明明白白跟你說 到最高速限就不是堵塞

陳先生
///是(不堵塞行車時)允許最高速限行駛//
不能任意倒裝文字(誤導)~降~ 失之毫釐,大家將差異幾千幾百里

chang2520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寫死的沒有其他範圍可以凹


這...我才聯想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事件,依行為人情節輕重判處;
.....法規細文內容未明述處,主管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 這樣!
至於 堵不堵塞/行車
大家可參考herblee大大 所提供資訊!

我認為 此為"最低標準"...

辨別是否堵塞之最低標準,

大致,可依照前後車輛,彼此間之行車安全車距,作為簡易判別方式。


陳阿瓜~ wrote:
可以啊 盧小小是每個人的權利

但您無法接受什麼的我不懂
您上面貼的文中只有說
「由執勤員警依上開因素考量後判斷認定是否舉發」
並沒有說「因為角度一律不取締」
所以要說也只能說目前案例數為0 而不是說「警察不依法取締」
不然的話 我也可以說 路上每天為違規多如牛毛
相比之下被取締的真是少之又少 不成比例!! 警察不依法行政!!
這樣說法 跟您的想法是不是很相近呢

小弟質疑的是,取締超速時就沒有測速儀器架設角度所造成之誤差值
怎麼測低速就有了?

小弟一向認為台灣的交通亂象
跟執法單位的裁罰標準很有關係
您不這麼覺得嗎?

陳阿瓜~ wrote:
身為一個高速公路用路人 請問我需要有什麼說法?
難道您們幾位「自成一套說法想說服別人」 我也必須要自成一套說法嗎
另就法律位階 子法不可牴觸母法 但又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順序
在我看來你說的道交條例33條是普通法 高管規則是特別法吧
那請問高管規則到底是擴大解釋 還是他本來就優於道交條例呢? 真的有牴觸嗎?
可能我不是法律系的 這就真的要請問您跟H大了!!
----補充----
我剛又去看高管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所以道交條例33-6才是母法? 那所以高管規則就跟33-2無關囉
所以這樣還有牴觸的問題嗎? 一同問您了


您要不要看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授權了甚麼?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是兩者於同一位階時
下階法與上階法牴觸,則下階法無效
法律的位階越高,其權威越大
處於下位的法律對其就越需服從
不然幹嘛修憲,直接訂特別法就好了

而且小弟只列出一種相對關係嗎?
那裁罰標準有服膺高管規則?
陳阿瓜~ wrote:
套用一句H大的話來回覆您:「圍魏救趙?」
在我眼中什麼是路西法效應 這又回到您剛剛貼的論壇聯結:
「他車以迫近或逼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而超過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道」
每個人在論壇上看到龜車被砲轟 人人喊罰
久而久之在路上遇到龜車就會不知不覺露出連自己都不可思議的一面!!
夠恐怖吧!! 請看本棟「超誇張 逼車 跨車道行駛 未保持安全距離樣樣來」

小弟舉路西法效應
是指您一直說"大哥是對的"
沒有加入自己的思考

由於對自己角色的認識,護士會過度服從醫生的安排,哪怕明知醫生開出的劑量遠遠大於規定的劑量;有四分之一的飛行事故的起因都是由於副機長過於服從機長的錯誤判斷。

當政客們宣稱阿布格萊布案例只是極個別的“壞蘋果”時,津巴多則指出︰“將罪惡看作個人個性氣質問題,認為有這類問題的人僅是一筐蘋果中的幾個爛蘋果是不正確的”。他承認的確有少數“壞蘋果”存在,但世界上的大部分罪惡並不是由他們犯下的。“在譴責個人之前,我們先要深究造成他們犯罪的環境。為什麼我們總是傾向於整筐蘋果都是好的,爛蘋果只是少數,而不相信其實整筐蘋果都已經爛掉了,只剩下了幾個好的?”

再看看我們台灣的環境有多適合違規啊
以下影片跟您舉的那樓是同一個作者
要不要看看,他如何處理前方慢車的?
(以及如何被處理)


小弟向來可是推崇
保持安全距離
顯示超車燈號
或按鳴喇叭
以示超車意圖
如前車未回應,恐其未視及
不得已,只好再次顯示
其間不連續、不密集
請問犯哪條規定?
而且小弟用這麼多次
也沒碰到像前面那位所遇到的事
頂多就是急煞罷了
但有安全距離,一點都不刺激....
herblee wrote:
了解先就文義解釋致...(恕刪)

翻了您以前的舊文
小弟了解為什麼台灣高速公路總是S車流了
每道都有路隊長....


----
更讓小弟佩服的是
您到現在都沒心灰意冷
  • 9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