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mond Lui wrote:
這個不是奇怪的例...(恕刪)
如果是這樣,你放心,開201的不會跟在200後面,你想太多....
Raymond Lui wrote:
那上面說的長期在超車道以明顯超出最高速限行駛的車不就是非法 佔用 超車道?...(恕刪)
超速被開單的機率大還是慢車佔用內車道被開單的機率大????
a670914 wrote:
就像CCL大說的一樣只要"不要長期佔用超車道, 即使刻意要行駛在內側超車道, 除了以最高速限行駛, 遇到後方來車接近或示意超車時, 也能適時適當的讓一下車道"
根本不會有上訴的問題產生了
a670914 wrote:
況且別忘了交通條例上所說的旦書
所謂的旦書是以前條例為主,若有符合備註條件的話旦書才算成立
簡單的舉例
內車道有輛A車已100km/h的速度行駛
中間車道也剛好有輛B車已100km/h的速度行駛
(兩車行駛的相隔距離不足以讓其他車輛從間變換車道)
此時A車就不適用"得已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這條件,因為先決條件是內車道為超車道
elac_chen wrote:
如果是這樣,你放心,開201的不會跟在200後面,你想太多....
elac_chen wrote:
超速被開單的機率大還是慢車佔用內車道被開單的機率大????
a670914 wrote:
未修正前的條例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例開宗明義就指出"內車道為超車道"了
所謂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在內車道為超車道的附屬條件下
因此您所說的旦書成立條件是有疑慮的
a670914 wrote:
內車道有輛A車已100km/h的速度行駛
中間車道也剛好有輛B車已100km/h的速度行駛
(兩車行駛的相隔距離不足以讓其他車輛從間變換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