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性侵害的犯罪者,雖然刑期服滿、或假釋出獄,都要審慎評估他精神狀態。
若精神狀態如法融入社會,正常生活,應在精神照護機構給予安罝。
才是一方面顧及精神病患權益,又保護其他大眾的解決之道。
若只一昧地只注意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人權,卻忘了保護更多廣大人民的安全,
難保雲林葉姓少女姦殺案不會再度上演。
新聞:林國政出獄一個月性侵三女
另外,也借用挪威的案子,探討本例蕭姓同學指稱有躁鬱症而阻擋救護車的行為
新聞:精神失常挪威殺人魔免入獄
新聞中指稱,布里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
目前我們對於精神科問題的解釋,是大腦功能出了問題
而一個人的精神狀態,是否構成真正的精神病,還要看是否己經損害了他平時正常生活的能力
因為每個人都或多或少有精神狀態不佳的時候:
星期一要去上班,大家都會blue,但不是每個人都是憂鬱症;
有的人偶而人來瘋,偶而喜歡獨處,也不叫躁鬱症;
心中有些不切實際的幻想,也不見得就是精神分裂症。
蕭姓同學是一位受過高等教育的有為青年,若真有嚴重的精神科問題患者,不見得能念到博士班
在阻擋救護車的事件前後,蕭姓同學是否有能力正常生活,會是一件值得注意的事。
當蕭姓同學父親call in解釋時,來賓董智森也問了蕭父,若知兒子有精神問題
為何能讓他開車上路呢?
不過最後得到緩起訴的結果,巿井小民也只能說,尊重司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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