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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breeze01 wrote:
阿美的我第一次可以用...(恕刪)


你前面不是說98km不會被開單?你的足速到底是多少啊?
Jason kid wrote:
如果哪天交通部開始擴大取締違規占用內線,在不完善的定義下,
會被影響最大的族群,是你這種喜歡長期在內線紮營的不良駕駛,
而對於把內線當超車道使用的優良駕駛,根本沒影響!

錯啦~
某人的個性就是鑽漏洞+投機取巧+貪小便宜,
所以才會有甚麼足速或者120爽爽開內線這種說法,
一旦開始取締占用內線,某人絕對跑得比誰都快
breeze01 wrote:
(當然,你要開始聊國道警那把GUN的噴射速度、你的表速、跟真正的實際速度, 你一定有這項傾向 諒我不陪 )


那把槍 就是工具,它沒甚麼好討論,也難以討價還價,重點是人 (操作者)

有開ACC 或自己定速駕駛,一定遇到過 忽然一陣逆風 一陣順風 一個小上/下坡..
總有幾秒鐘 hold 不住你想保持的最高速
若那幾秒鐘剛好就 警察占了最好的位子 還瞄到了你的車.. 還真百口莫辯 不是嗎 ?

所以我說人.. 拍是拍到了..要不要送單..還是他來決定
新聞中抓的龜車 97km,事實就是97 (沒得討)
要不要取締 處罰..還是 人 來決定..
是否一定要抓到這麼精準 隨他高興
或許上面覺得時間到 要交功課.. 平常能放過的 今天就是不行..
就算三更半夜 前後都沒車.. 要抓內線 那就是你了
不要吸引到警察來注意到你 不就好了

帶水果刀上捷運 犯法嗎 ? 哪條法律說不可以..
你拿著走在路上 就是會吸引人注意了
就是好好日子不過..
就是沒犯錯 但怎麼每天都沒事.. 這種態度..遲早的..

保持最高速使用..我是沒想太多.
我都看前面有車 就加速跟上,別人讓了 就超越..
當後面有車 我前方有空,就讓出 (因為別人有讓我 受益也就回饋其他需要的人 )
路不是我家的
希望大家都要動態用路
CcCManCcC

你的ACC太溫柔了,我的ACC都直接給我降檔拉到快4000轉吵死..感覺自己在用Sports模式....[^++^]

2023-04-25 16:10
oxxx

我好久沒開ACC了,都是開 限制速度 哪個功能而已

2023-04-25 19:04
breeze01 wrote:
如果你不懂啥是 足速 我會開導你


如我持續宣導
國道內道足速續行不回中,國道從無開單案例,記得我講的這兩字"從無"


哎呀,就說如果你沒能力去解析爭議何來,可以不用硬發言來自曝其短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就長這樣,「足速」是甚麼意思還輪不到你來教

也就是因為法規只定義了駕駛人義務,
但對於「當駕駛人無法遵守時,滿足甚麼樣的要件下,會被開罰?」缺乏明確定義

這種管理辦法,任何一個邏輯清楚的人都知道,會導致駕駛人無所適從

怕你懶得思考,我直接告訴你:當與速度相關的違規要件「只看單一速度」時,問題就非常大

甚麼時候會讓駕駛人無法遵守?太多了!

因為你不可能全段都能維持在法定最高速限,依據路況、性能、車流...等等內外部因素,都會導致駕駛人的表速在一定的範圍內浮動,若單一速度限制就是違規構成要件,你肯定受不了(白話文:低於110,就可以開罰,誰接受的了?誰能保證永遠維持在110?),再者。為了避免超速,若路段最高限速110,多數駕駛人傾向不會超過這個數字,因此「車速容許的前後區間是多少?」必須明訂,否則單一速限就是一個容易致駕駛人於違規困境的嚴苛認定!但管理辦法裡沒有訂出這個速度區間,讓執法單位自由心證的裁量範圍過大,當然需要修改!

其次,我沒有要連續行駛於內線,我只是要超車,我超車時得速度未達內線最高速限,我進入內車道後因為車流關係,需要一段時間拉開安全車距重新回到中線,但「內車道占用時間及距離」都未明訂,我要如何確我需要花多久時間回到中線才沒有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同樣的問題,讓執法單位自由心證的裁量範圍過大時,駕駛人就會無所適從!

高公局針對內側車道的使用功能宣導了十年:內側為超車道,無超車行為請避免佔用

原本根據[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去規範駕駛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高公局希望能維持內側車道功能的立法指向。但,因為國道的車流容納量已經不敷使用,為了增加駕駛彈性,給予了在限定條件下,超車道與一般車道功能重疊的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訂出,一個從善如流的修改,但卻沒有把規則明訂,等於做事只做一半,守法的駕駛人無所適從,而那些喜歡在內線龜的駕駛,卻誤認為自己有法條背書,可以合法佔用了

又要維持「使用功能」,又不願意路權和時速的裁罰標準脫鉤,形成兩邊不討好的局面

交通部當然知道問題所在,立院的法治研析也知道問題在哪
所以相關的法規修正一直都有在進行,但修改的時間牛步
直至最後一次研討會議中,在交通委員的詢問下,
交通部才回復「低於100公里是目前國道警察認定內側車速過低開罰的執法標準」
但法規沒有進行修正,標準只存在於執法單位的腦袋裡,
甚麼時候標準會浮動全看執法單位的心情,問題當然很大!

因為法規設定容易致駕駛人於違規困境,同時法規與現實使用情境脫節,
呼籲修改的聲音所在多有,不管是民團、交通委員,一直都有在運作推動修法

會呼籲修法,是基於前述理由,希望保障的是所有駕駛人的合法權益
偏偏就是有些人「誤把能夠長期占用內線當成自己的合法權益」
認為會呼籲要修法的人,就是要奪走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這些人的腦袋法規常識很模糊,
同時他們也以「阿我走內線就沒被開過單」為依據,
或是沒能力推敲法與人之間產生的效果,認定現行法規很美好,不用修
同時,這些人還會粗暴的認定:會呼籲修法的人「都是為了滿足自己要超速的慾望」

國道上在內側用定速長期行駛的,是不是這種人?我懶的判斷
從這棟樓砲聲隆隆的狀況來說,確實就是有這種自我中心的低道德駕駛存在
自己不思考就算了,還要強迫其他人必須要「以他的思考方式為中心」
當自己邏輯殘破、法治觀念也不足,被針對,被予以擊破時,還拒不承認,
把自己當初自信滿滿以為自己是真理的說詞,
限縮到只剩下「足速就是不會開罰」這種所有人本來就知道的常識,
才能避免自己的價值觀被挑戰,還且戰且敗!

他迫切需要否定一切關於「不足110公里時的狀況」的討論
否則他心中「合法長期占用內線」的狀況,會立刻變得「不合法與沒道德」

這些人當然心知肚明,現實中,根本不可能全程維持在真實速度110公里
我當然針對這個「不可能達成的狀況」,從「真實情境上」、「法規定義上」、「時速表物理現象上」多次提出論點佐證

440樓是其一





446樓是其一



458樓是其一



這些人,從來就不會正面回答:「當你沒辦法維持三項條件時,你會不會退出內線?」

這個問題很單純,答案只能會一個:「條件不滿足,你就必須退出內線」
這個答案符合高公局對於內側側車道的功能定義,也符合法規定義,也滿足大多數有道德的駕駛人的利益,

偏偏這些人,拒不回答這個問題,好像說出口承認自己必須退出內線,就會讓自己的價值觀崩塌一樣,
堅持死守自己「是合法占用內線」的價值觀,殊不知,只有少數情況,你會短暫合法;
而大家討論的則是「大部分的時間,你會被迫沒辦法合法」的情況

既然這種屬於「大是大非」的問題不能回答(不要長期占用內線),
你也就只能從別人提出的佐證找看看有沒有機會反擊了

只不過呢,截至目前為止,這些反擊都是蒼白無力,自我感覺良好

你在444樓這樣回



且不說這種故意斷章取義,去脈絡化的發言,本身就很垃圾,
你這種說詞有沒有符合現實狀況?根本也沒有!

因為你的時速表沒有經過經濟部標準局認證,而根據法規,低於110,就滿足其中一個開罰要件,
所以問題不是出在你能不能合法長期占用內線,問題是出在「你如何能不違法長期占用內線」?

法規沒有給你時速緩衝區域,顯然不合理,為你著想認為該修法,
結果你自信的堅稱自己「絕對能夠全程110」,
問到你那你到底依據甚麼作為速度依據,你的回答是「表速」,
但實際上,警察手上那隻才是標準,而依據法規,警察手上那隻告訴你你低於110所以罰你,
這種狀況你根本沒得反駁,你要自己做死,其實跟我沒有關係

但你為了證明自己「用表速來做為應對單一速限裁罰的工具」毫無風險,
(當然你也是用自己的表速來判斷別人有沒有超速,這是另一個自我感覺良好的邏輯謬論)
結果你竟然可以在論壇上,公然貼出於法不合的說詞

453樓



宣稱:「國道內道只要足速(實際速度98吧),就可以續行續行不需回中,因為國道警不抓,因為國道警說合法。」

524樓



再次宣稱:「只要實際速度在98(抱歉上面寫97)~110,實際上,你在國道內道續行續行續行,不回中線,----------------->國道警不開單」

但事實是,「不滿110,就有可能開單」
以這個案例來說:國道開96km挨罰他怒轟「搶錢」 網見紅單1關鍵笑了:開的好

國道警察測得時速96公里,駕駛人的表速至少會在103公里以上
如果依照你宣稱的兩個邏輯:
1、參考自己得時速表示沒問題的,因為老子的表比經濟部標準局的還準
2、足速超過98就不會開單

先說第一個邏輯,明顯就跟第二個邏輯前後牴觸,
請問你:你都說參考表速沒問題了,第二點卻用實際速度作為是否開單的條件?你邏輯沒事吧!
顯然你也知道,表速不能作為你是否足速的要件,也不能做為別人是否超速的要件,你只是嘴硬拒絕面對!

再說第二個邏輯:
這是很嚴重的問題,請問你「足速超過98就不會開單」,是哪個員警,哪條法律告訴你的??
找不出來,你就是在網站上宣傳錯誤法規!!是誰給你這種底氣胡說八道!!


我甚至見過國道警察測速100公里,被開罰占用內線的案例,

請問我既不能超速110公里,又要以110公里行駛才能長期佔用內線,我要如何才能不被開單?

問題顯而易見了
一、因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針對速度違規判定的要件,只有單一速限,而不是速限區間,導致駕駛人很難遵守

二、駕駛人沒辦法確切知道自己當下的真實速度是多少,把「速度」放入成為使用內側車道的條件,會讓駕駛人無所適從

二、因為[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針對超車後回歸中線的標準沒有明訂,導致駕駛人只要進入內側車道,即便他沒有長期行駛的打算,他也可能在超車的過程中,全程陷入可能被開罰的風險

幾乎所有被開占用內線的駕駛人,都宣稱自己的表速已經超過100公里了,但都被罰了
測速100公里,表速大概都已經超過106以上了,還是被罰,
顯然佔用內線還是有其他你閉口不提的構成要件

第一、當你真實速度不足110公里,就有機會遇到後車比你快,你就造成阻塞車流,符合構成要件
第二、當你無法明確知道你的真實速度多少,又憑你自己主觀意識判斷後車超速,而不願意讓道,你就是造成阻塞車流,符合構成要件
第三、當你真實速度不足11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線,你沒有超車行為,而中線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根據33條,也構成佔用內線得要件

從前述三項狀況,加上33條和8-3款的法規一起綜合解讀,
任何人只要腦子沒壞掉,就能得到一個清晰的結論:「對政府而言,國道內側就是超車道,沒事不要占用」

這麼說當然也是依法有據,我在540樓直接舉出判例做出以下發言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駕駛在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下,才允許在內側車道行駛,而非賦與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餘地。

再幫你節錄交通局的說明:
交通局指出,該法規旨在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功能。王男被舉發時,車道車流正常,理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並僅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的車道超車。但王男非為超車,且亦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已嚴重妨害他人路權

法律告訴你:持續行駛內線的條件消失,你就得退回中線
法官告訴你:法律沒有賦予你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餘地
交通局告訴你:非為超車,且亦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已嚴重妨害他人路權


很明顯,從交通部到高公局,長期宣導國道內側為超車道,就是它們希望無論如何能夠維持的功能
而8-3條只是從善如流,增加國道的使用彈性,並不是為了給你長期占用開後門,千萬不要誤解!


當然啦,「法」還是人民遵從的依據,道德勸說不是,
我也不會因為你「依法長期佔用內線」就說你不道德,
但如果你「沒辦法依法,卻還是長期占用時」,當然就是不道德又不守法囉!

你所謂的「不被開單等於合法」的說詞,是建立在「你依最高速線行駛」的前提下,當然沒有問題
但,無法依最高速線行駛時的狀況呢?為何閉口不談呢?

你以為在國道上,是讓你能依最高速行駛的路況多?還是根本到不了最高速限的路況多?
我相信有常在跑國道的人都能自行判斷

當你無法滿足速限,還持續行駛內線時,沒被開到罰單,若可以成為合法依據的話,
市區道路所有沒被開單的違規行為,是否同樣都可以被視為合法?

你該不會要做出這種不符合法律常識的說詞吧?這個問題我也問過某C,完全迴避不敢回答,
你該不會也要迴避吧??

某人甚至直接默認了「自己永遠不可能低於最高速限長期行駛於內線」,任何時候,只要有人想超車,就是超速呢~~那怕他可能根本不到最高速限,他也覺得自己有理,別人是超速仔哦~~~
你呢??你也這樣認為嗎??


怕你腦子頓,幫你收斂一下結論

第一、你如果只想談「依最高速限長期行駛於內線」合法的話,不置可否;但不切實際,因為你辦不到

第二、你不能否決別人想談「無法依最高速限長期行駛於內線」的狀況,因為這才是國道常態性的狀況

第三、法之不備,受影響最大的,是你這種喜歡長期佔用內線的人,而不是單純只把內線當超車道的駕駛人;人家跟你不是敵對,在別人頭上扣想超速的帽子,根本是毫無道德的潑髒水行為

第四、因為當前法之不備,警方為避免爭議,選擇性不執法不代表法不存在;換個角度,如果他要嚴格執法,長期走在內線的駕駛人,非常非常容易滿足違規要件,死的不明不白。若有人倡議修法,實際上是在幫你確立如何能不違法,不是在害你!

第五、國道內側是超車道,從上級機關到下級執法單位,花了10年以上在宣導,這就是內側車道的主要價值。你要長期占用,就算沒有法律問題,也會有道德問題,你沒有含扣空間!別人說,你就得吞!

第五點,至關重要!你當然可以不談、不認同,因為你可以「合法持續佔用內線」,

我們談的是不合法的情境,跟你沒有關係
道德問題,道德問題~~~
herblee

高速公路不是只有一台車,是要求跟上車流整體速度, 才不會有擾動。最怕有"速差"發生,速差造成車距變化,要不要讓要看前車是否擁有路權!正在超車擁有路權, 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喪失路權離開

2023-04-25 19:56
IDEAROCK

herblee 大多都是慢慢開在內側那啊,你上國道看過哪一台慢車佔用超車道是在超車的?

2023-04-26 2:45
如果嫌這種佔用內車道的人開的慢,靠近他叭他應該沒問題吧,台灣高速公路很常見,有些人會讓道,有些人不會讓,可能在車內靠背說,後面在叭什洨
herblee

所以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是超車取得路權! 而不是車速多少公里?前車若沒有超越任何車,車速130同樣喪失路權必須離開,補滿右邊車道,空出左邊車道才能容納更多車,才不會車道沒裝滿就達到飽和反轉的臨界點

2023-04-25 20:03
CcCManCcC wrote:
笑翻,成天坳錶速和實際速度
我們這種會親手修車的還不懂這些基本?

而且連自己的車子開那麼久還不熟悉自己車輛的誤差值?收到罰單超速/龜速就能告訴你誤差多少了

還有車輛上多台不同系統的GPS提供速度參考
然後又有電腦減少人為控制
(光我車上不含手機就有3顆GPS系統大笑)...(恕刪)

台鐵駕駛的 司機員 屬機務段 , 似乎不觸及 工務處 的軌道工程
空勤的飛行員 和地勤的機工長 是不同人
貨櫃輪船長 和輪機長 是不同的工作

法國TGV 在巴黎到亞維濃高速鐵路站Gare d'Avignon TGV 高速軌道上能跑300km, 但是同一班列車,由離開高速軌道走通往舊城區車站的一般軌, 就必須降速到100km
TGV要在高速軌才能跑出速度
同樣, 車輛 要道路配合才能跑出速度
很多道路條件根本就不是駕駛人所能控制
所謂的 全程最高速限行駛 ? 是不可能的神話

因此在法規 8-1-3但書是這樣寫的: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整段文字是 指定 駕駛人遵守 那一面 速限標誌 , ←最高速限限5標誌
也就是此時(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駕駛人不是遵守原本高管規則5:依速限標誌(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改為遵守 限5這一面 速限標誌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說得很清楚, 這是一項限制! 不是使用權利!
再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明白指出 ,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的職權屬「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駕駛人只有遵守義務,根本不存在自由選擇"最高速限"之餘地, 進入這個車道,就受到此項限制 ←問題是,進入這個車道之前,必須因為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指定"超車"取得路權!非超車喪失路權!

但書完全不是"授予路權"(使用車道之權利) ?不是! 而是 改變受限制的範圍
由原本的車速之限制為60最低速限-110km最高速限 ,8-1-3但書改為車速之限制為110-110km最高速限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駕駛人遵守依限行駛義務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因為但書限縮解釋,嚴禁倒推,根本沒有倒述←,反過來講的邏輯
不存在 (法律效果) -倒推→(條件)的這種邏輯 ??
不能反過來說成
駕駛人遵守依限行駛義務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倒推-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國道警察的臉書函釋就是發生邏輯誤謬
以為開車開到"最高速限"侵入到內側車道(法效結果)?就能倒過來宣稱這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以為加速到110km就是不堵塞 ?
事實是 , 擠在一起都沒有車距就會堵塞了 !
完全忘記 Q(車流量Q) = D(密度D) × V(車速)
不知道 道路上的Q(車流量) 有最大上限Qmax
只有(少於16車/公里)的LOS A,B,C,有足夠車距時, 才能加速到110km


這不是僅為車流理論
無55m車距(每公里多於16台車 ,如LOS E,F) , 此時車距不足 , 單一最高速限110km是不能適用的 !
這在高管規則6有相同的規定

若車距只有30m, 車速只能是60km, 最高速限110行駛是不成立的! 硬要110是違反高管規則6 !
30m車距,即每公里擠28台車,是無法最高速限的,辦不到又如何能拿出這面最高速限標誌來告示駕駛人遵守 ?
車速是受限於車距 , 受到車距的制約 ! 不是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單一列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車輛行進會產生動能 , 車與車之間的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制約了單一車輛前進所產生的 "波(能量波/衝擊波)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這就是高速公路常見前方發生壅塞 , "壅塞波J波"由前方傳遞過來影響到數公里後的車流也必須降速

國道警察這一篇臉書函釋,
在這一篇的51樓已經說明
引戰]120內線不用讓?第47條第5款有人檢舉過嗎?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94578&p=6
居然 倒果為因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這個錯誤函䆁,顯示了二件事實
1. 毫無基本路權概念
(a)倒退回蠻荒時代,以爲道路是先槍先贏?佔到位子就能無視法律之路權規定。
(b)居然不知道"路權"有範圍?
(c)錯把"速限"這項遵守義務當成使用權利(路權) , 權利和義務不分 !

2.未依法行政,公然違法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何來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b)違反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根本不必去看下方 8-1-3 但書規定
(c)違反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不知道路權優位? 標誌高於規則嗎?)
(d)違反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及第十一條 ,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 (Carriageway)之邊沿(edge) 。
(e)違反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之規定

以為 , 駕駛人遵守依限行駛義務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倒推-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這樣誤謬推論所造成的結果是
明明內側車道 3條車道線車距,車速應為60km , 中線車道有 4條車道線車距,車速可達80km , 外側車道 5條車道線 車距, 能100km行駛, 就是硬不離開都往內車道擠?

台灣是橫行直入內車道?擠在內側車道? 擠成只有 3條車道線 30m ? 卻因為官方鼓勵?還硬撐要"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以為這樣不堵塞, 還能開啊? 卻對危險將至毫無警覺

這樣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車速不對等於車距 , 明明車距不足還硬撐要開快車 ?
不離開一直擠 , 車距明明就改變了 , 不依法降速 ? 反而鼓勵 沒有車距去開快車? →導致 連環追撞

始作甬者是誰 ? 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的這些人沒有責任嗎 ? 引用錯誤說法,推波助瀾的沒有責任嗎?

道路是有上下起伏 ,有彎道, 有交流道, 有隧道明亮照度變化,有天候下雨視線, 有車流量變多擠在一起
根本不可能發生什麼 全程最高速限行駛的神話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 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它最早訂出 車速應該因地勢,道路狀況, 車輛條件及載重 , 天氣情形及交通密度 調整 和 與前車保持充份距離(車距)
地勢: 下坡(有加速度a)再上坡(負的加速度-a),在上坡和下坡之間 "凹陷部" ,有負加速度(-a)和加速度(+a)的交會, 會造成車距縮短, 必然受迫降速, 前方上坡處就形成堵塞

道路狀況 :
彎道要降速 , 不然會飛出去,轉向過度會自撞護欄

德國的 A4 autobahn 解除速限(無速限)路段 , 是有足夠車距,才能解除速限

車輛條件及載重: 大貨車車身高,重心高,卻以為測速抓不到跑得比小型車還要快?

天氣情形:

交通密度:
德國 A100 , 同步車流 ,大家都只能開60km

這些情況都要調整『速限』,

德國的速限不是固定, 而是機動調整『速限』,這在德國A8 , 此時機動速限是 100km/h , 也機動開放路肩了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根本就不是指用路人的車速

為何有速限? 速限是如何產生的 ?
(1) 基於路權 ,每台車都有被法律分配到一小段道路空間
路權是"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不是整條道路都歸一人使用 ? 那旁人走那裏? 因此,路權區分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所謂路權, 指『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不是你的路權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要視每台車都是一小股運動中的波動,車速為多少?車距就要留多少?
車速 會形成"衝擊波" , 為避免"衝擊波"超出"路權範圍"去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必須加以限制, "衝擊波"限制於車距的範圍之內, 才不會擾動到相鄰的車 。

用路人都期望能 快一點到達?但是, 車輛衝出去不必煞停嗎 ?
而且台灣駕駛人都是以自私的角度出發, 搶到一個安全又快速的位置, 就窩在裏面不出來了,這是在增加車流密度,這是在縮減車距,進而受迫降速 , 形成 "速差", 對於整體車流是造成 "擾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同樣,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跟車模型 及 2秒鐘法則(時間車距) ,都是由車流理論化身為法條上之《安全車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前後兩車不可能同時踩煞車 , 當前車煞車時 ,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有 "安全車距" 則可以當成緩衝 , 吸收了後車往前衝的能量 , 也讓後車有反應時間

路權概念的形成 , 來自於科學對於車流的研究
車流如水流, 氣流 , 是一股"波(能量波/衝擊波)"的移動 , V車速越快, 能量波/衝擊波就越強
(能量波/衝擊波) 需要有空間 容納
但道路空間有限 , 設計本來就有上限 , 所有的道路都沒有辦法 負荷超出容量的車流
在車流當中,三個基本變數有流量(Q)、密度(D)、速度(V)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存在恆定不變的關係
交通密度D(Density)=車輛數N(台)/L 區間長(km)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了單一車輛前進所產生的 "波(能量波/衝擊波)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這就是高速公路常見前方發生壅塞 , "壅塞波J波"由前方傳遞過來影響到數公里後的車流也必須降速

D車輛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兩者是相互拮抗
車越多, 車速就越低 , 1km 內擠進200車 , 是保險桿頂保險桿 , 動彈不得
超過最大車流量 Qmax , 車流就會崩潰
白話就是 , 水多到超出河道就會溢堤 , 『波』傳遞出去了 , 所以必須加以限制

(2) 速限 為 85th Percentile Speed 第85個百分位速度之定義
明尼蘇達州交通運輸部將第85個百分位速度定義為:“在等於或低於該速度時,觀察到所有車輛中85%的車輛在自由車流(Free Flow:能自由加速, 能自由變換車道的車流, 即 LOS A ,B, C), 在此種車流密度的情況下經過監控點。”

交通運輸工程師使用第85百分位數的速度作為引導, 以此為安全速度設訂"速度限制",能最大限度得減少"塞車"和促進沿路廊均勻交通流動。
當然, 大多數人不會按照發布的速度限制來開車,而影響車速的反而是"道路的視覺效果"/道路的“感覺”。
影響速度的視覺因素包括:
(a)車道和路肩的配置和寬度 : 有路肩較開闊感覺上能開快, 車道寬度3.5-3.75m, 車道越寬車速越能加快
(b)垂直和水平曲線的存在: 進入隧道會有上方壓迫感, 而且會有亮度差異, 會受迫減速 , 車道縮減了,變狹窄了,也會壓迫而減速
(c)視距和障礙物 : 直線能看到前方無障礙,敢加速 , 彎曲路段看不到前方, 就會自動減速
(d)道路周圍環境 : 起霧 ,大雨
實際在道路上測量車速得知

如圖所示,此路段的第85個百分位速度約為62 MPH ,99.2km/h(藍線)。
以此為基準,再檢驗了超過和低於此速度限制達到5 MPH(8km/h)的車輛百分比(黃線)。
如該圖所示,只有23%的道路上的總車輛是, 行駛速度低於此85個百分位數的速度小於5 MPH(8km/h)範圍,而車輛當中的小於2%, 速度多了5 MPH(8km/h)高於此85%速度極限(99.2km/h)行駛。扣去低於5MPH的23%和高於5MPH的2%=25% , 這意味著道路上大約有75%的車輛, 在自由行駛的情況下, 速度是落在低於或等於此第85百分比速度的5英里/小時內(99.2±8km//h) ,在此區間內行駛。
這就是為什麼在確定速度限制時要特別考慮第85個百分位速度的原因。
如果限速設置為85個百分點的速度,我們知道用路人的85%+23%=98%將等於或低於最高限速行駛,而且,大多數汽車將5英里的極限速度區間內(有75%在最低←→最高速限之內行駛)。

因為速差(V2-V1)會拉長或減少車距, 當車速被限制, 即速差不大,車與車之間的相對車速被限制, 降低了車輛碰撞時的風險, 因為限制速差, 車輛的位置較不會超出路權範圍(安全車距), 也提高了安全性。
當車輛偏離標準速度(更快或更慢)時,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加,後車快前車慢的速差會造成追撞,或後車快前車慢, 造成車距縮小,這樣壓縮車距造成塞車的壅塞波 , 或轉向變換其它車道引發車流擾動? 這些都是前後車速差(V2-V1)過大所引起的。
通過將速度限制設置為第85個百分位速度,可以實現車速均勻化並提高安全性。

『速限』除了根據第85%的速度, 還能依電腦軟體計算 和 安全性的考量
『速限』依據工程方法,其中根據第85%的速度,道路的設計速度或其他條件來設置基本速度限制。
該基本速度限制是根據交通和基礎設施條件進行調整。
在科學工程方法中,有兩種方法:“運行速度方法”設置為根據速度調查確定的第85個百分位數速度的5 mph之內;然後根據其他考慮因素進行適當的加減。根據道路風險,路旁城鎮建設和道路功能是適當限速的主要決定因素。

(3) 『速限』依據專家系統方法-限速由電腦計算建議,此系統包含一個資料庫,該資料庫包含累積的資訊及用於將該資訊應用於每個特定情況的一組規則。
美國由FHWA制定了USLIMITS2是一個運算軟體。USLIMITS2旨在確定從鄉村兩車道路段到城市高速公路路段的所有道路上的速度區的速度限制。
根據用戶的輸入,USLIMITS2使用決策算法向用戶告知特定路段的速度限制。美國LIMITS2的投入包括:周邊開發;接入點; 道路功能 道路特徵(例如,劃分車道標線或不劃分,車道數量,年平均每日交通量(AADT),路邊危險因子和路段長度)或高速公路特徵(例如,立體交叉的數量,路段長度和AADT);現有車輛運行速度(第50%和第85%個百分位);行人活動;塞車紀錄;和特殊條件。

(4)『速限』依據安全系統方法-安全系統方法強調, 假設會發生一定程度的道路使用者錯誤(交通違規),且此類錯誤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
使用這種方法設定"速限",可以根據可能發生的碰撞類型,產生的衝擊力以及人體承受這些力的承受能力來設速度限制。
在安全系統方法中,主要標準是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包括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他們在被車輛撞到時更容易受傷和死亡。因此,與由工程和專家系統方法確定的速度限制相比,此方法通常導致較低的速度限制。
道路使用者採取"路權"分隔彼此使用範圍等策略,使駕駛人有更多反應時間。
安全的系統方法要求對道路進行整體規劃,而道路設施的配合則可以提供最佳的安全性。
歐盟對於速度 對於安全和環境 的說明
https://ec.europa.eu/transport/road_safety/specialist/knowledge/speed/speed_is_a_central_issue_in_road_safety/speed_and_environment_speed_and_travel_time_en
WHO 對於速度控制 和安全的說明
https://www.who.int/violence_injury_prevention/road_traffic/3rd_mtg_appendix_d_group5_speed.pdf
•速度是導致所有碰撞死亡事故 之40%引發因子
•在城鎮區域減少10 km / hr均速, 可以減少死亡人數約40%
•以30公里/小時的速度, 可以在13m停止車輛:行人傷害= 0 。以每小時50公里的速度,停止距離是加倍:行人傷害=嚴重
這是在Freiburg im Breisgau德國佛萊堡, 歷史城區 , 速限30km,大家乖乖排隊 , 全部30km,
理由是 夜間22-早上6h lärmschutz (噪音保護)


"最高速限" 根本就不是用路人腳踏油門所踩出來的"車速"

CcCManCcC wrote:
就和你說,速度沒到,早就罰單接不完了,吃飽撐著才會和荷包過不去大笑大笑
旁邊97km就被開單了,多硬,就是有信心才敢使用,
自己的荷包比你543一堆重要多了
自己不會,自己不熟,不要覺得別人都不熟自己車子的特性大笑
哦,貼個你的車子表速...(恕刪)


您的車速是24小時有人監控? 像德國的貨車裝有機上盒 ?貨運公司或司機先行註冊,機上盒有GPS定位裝置,能記錄車速 、存儲貨車重量、車軸數、廢氣排放等級和行駛路線等資料,並能接收門架信號、顯示過路通行費的繳費信息。行駛里程和繳交費用會根據車輛的行進那一條公路上,自動計算產生收費賬單。
當然超速是馬上知道

但是台灣好像沒有喔

而且您的車還能違反物理定律,行經彎道無側向加速力, 抓地力無極限,過彎循跡性奇佳,下坡也沒加速度, 上坡也不會阻力,在凹陷部不受影響能一直定速 ?
也不會因為車道縮減,車流密度增加,車距縮小而受迫降速 , 能永遠定速 ?
只能說實在太厲害, 太強了
CcCManCcC wrote:
今天國道跑來跑去路上...(恕刪)


交通部高公局十年來持續宣導,國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無超車行為請勿佔用
但考量到國道使用彈性,允許駕駛人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
條件一旦消失,就必須回到中線;
另,但車流量不足以疏導車流時,內側車道可做為一般車道使用,
各車道功能及速限訂立是依照「車種及車速分流」原則,

很明確,國家希望國道內側車道的使用方式為:
「駕駛人常態性行走於中、外側車道,並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讓內側車道始終維持最高速車道」
即便8-3訂立後,高公局依然希望
「駕駛人大部分時間行走於中、外側車道,有需求才進入內側車道,但盡可能不要占用」


當經過宣導多年,「內側車道作為超車道使用」成為大部分駕駛人的共識及默契後,
自然就會在社會上形成一種「集體道德約束力量」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只會是在特定條件下發生,且絕對不會是常態

不過就是有一部分駕駛人,使用國道內側的方式與大部分人都不同,
所有人都是「大部分時間走中外側,有需要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完車回中線」
他卻是「大部分時間走內側,遇到比自己慢的同類,才利用中線超車,超完車回內線」
社會上的共識沒辦法在他身上起作用,你不能說他違規,但絕對可以說他沒有道德

而這種沒道德的駕駛人,在幹完沒道德的事情後,還沾沾自喜
像怕別人不知道自己沒道德一樣,還要上網向有道德的駕駛人嗆聲:「你們都是笨蛋,老子就是要一直走內線,反正罰不到我,哈哈哈」

這種症狀,我不知道能不稱為反社會人格?
但我認為當一個人連丟臉都不怕了,自然也不會把道德放在心上了



結論

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你好,沒有道德又不懂法的駕駛人~~~

結論就是這樣
Jason kid wrote:
交通部高公局十年來持...(恕刪)


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挖塞,國家機關認定我們是發揮道路最高效率
而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阿

可惜有個平民,硬要別人認同他的解讀,不認同就是不道德,可憐呦


結論
叫你找警察開單不去
叫你找議員釘警察不去
叫你找立委修法也不去

抱著一堆自行解讀的法律條文要大家照做

結果沒人鳥

開內側的繼續開內側
在那邊跳腳氣的半死的繼續氣的半死
什麼都沒解決

結論就是這樣
CcCManCcC wrote:
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恕刪)


呵呵,去問問版上的駕駛人,哪個人不知道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哪個人不知道「無超車行為,就不要占用」?

你現在除了表演自己缺乏道德外,還要另外表演自己看不懂中文,只會斷章取義嗎?

沒關係,我人很好,幫你標重點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哈囉,不影響三個字有沒有看見
至於甚麼叫做影響?我相信「自信自己永遠能夠保持時速110這種超人行為」的你,肯定不知道甚麼叫做會影響超車道功能,我就不對牛彈琴了,要的話你自己去問高公局哦~~~

你貼的文字裡,有哪一段鼓勵你長期占用內線=發揮道路使用效率??

至於高公局對於內側車道的定義,隨便查都有
高公局有沒有認為你長期占用內側車道可以解釋成保有車道使用效率?
你隨便問,隨便查,如果有哪一個網站、高公局的人員、或是警察、隨便哪個部會/執法單位的阿貓阿狗都好,只要有人告訴你:8-1-3的但書,是「鼓勵你長期占用內線」,我就認輸

反之,如果沒有任何一個你查的到、問的到的人/或是內容,告訴你「8-1-3鼓勵你長期占用內線」,
你就在mobile01發文,承認自己是個沒有道德的駕駛人,敢嗎?

這對你非常有利哦,你甚至杜撰的都可以哦~~反正我不會知道嘛,
你都能把自己不道德的駕駛行為放到網上來說給全世界聽了,我是真不覺得對你而言面子值幾個錢啦,呵呵

喔對了,你為何要一直說我在跳腳生氣呢?
是不是如果你不杜撰一段根本沒發生的事情,你就沒辦法反制我說你是不道德駕駛的事實阿?
「誰先生氣誰就輸了」這種石器時代的網民認知,怎麼你還在用阿,挺幼稚的欸~~

我可是一直在發笑哦,呵呵


結論

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你好,沒有道德又不懂法的駕駛人~~~

結論就是這樣
Jason kid wrote:
呵呵,去問問版上的駕...(恕刪)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呵,對,就是不影響
有影響條北北就開過來攔我了

因為單純科學問題
一台最高速行駛的車輛,如何超越同樣最高速行駛的車輛?科學上可行嗎?
既不可行,就不可能有超車事實,也不可能影響超車道之功能。

不然幹嘛會說不影響超車道之功能,因為在科學上無法達到

然後有些人又會氣PUPU的說錶速啥有的沒的
對啊,錶速,執法由警察持科學儀器執法也不是你這些小百姓說的算

總結就是公家機關說可以用,不影響

搞不好又有平民百姓人要自行定義影響的規則
拜託先去考個法官,當個警察,或是選個民代的,再來長篇大論

看來你連白話文都看不懂了
單純那句:
在那邊跳腳氣的半死的(泛指這些人)繼續氣的半死
是指你嗎?還是你想跳進來

整段簡易形容:
網路上唉老半天,給了正常管道又不想走,那不遵尋正常管道誰鳥你,最終什麼都不會改變。唉心酸的


結論
叫你找警察開單不去
叫你找議員釘警察不去
叫你找立委修法也不去

抱著一堆自行解讀的法律條文要大家照做

結果沒人鳥

開內側的繼續開內側
在那邊跳腳氣的半死的繼續氣的半死
什麼都沒解決

結論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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