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U493 wrote:
你的表速 不等於別人...(恕刪)
這種觀念應該好好推行,有朝一日即使高速公路塞車,內車道也會暢行無阻,因為慢車都會自動閃到外車道。
元首來也不用警察開道,一路在內車道狂飆就可,哪還會傳出警察在內車道廣播趕人的事情。
奇怪的事,這麼好的政策,怎麼不列入交通法規?有什麼原因嗎?不解?
Raymond Lui wrote:
照大家這裡的定義 (單後車逐漸接近前車,就是"堵塞行車") 的話,即使前車200KM/H ,後車201KM/H,前車就是"堵塞行車"...(恕刪)
kws0130 wrote:
OK
結論就是:
1.開越快路權越大
2.開快車才是有行車品德的
3.只要你被逼車表示,不管你開多快,你都沒行車品德
4.開越快不管別人行車安全越有行車品德
為了被稱讚開車有品德,今天開始大家開快車,狂逼車,這樣台灣的駕駛環境才會變好
Taipei 101 wrote:
為什麼你們總是要拿一些很奇怪的例子
來當作不需讓道的理由
你要是開200要當心的是被開一張危險駕駛
甚至被起訴
而不是擔心被超車
如果真的開200還被超車
可以去買樂透
這機率太低了
兩車車速都達兩百
警察可不會單純以超速來看待
基本上這叫做"飆車"
Octanol wrote:
照某些人的邏輯,我沒事在車上搞個自嗨錶,即使真實時速只有80,只要我的錶顯示110,我一樣可以在內側散步?
powerkk wrote:
問題就在於誰有資格判斷?
整個討論去除一些小白之外,幾乎都在爭議這個部分
你的表和我的表不知道誰的表準,
你開110算是最高速限還是已經超速或是當烏龜誰知道?
最後,讓一下會怎樣嗎?@@
Raymond Lui wrote:
他們把合法,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此條款的車就說成 路隊長, 龜車
而在路上時,很多這些愛閃燈叫人讓開的後車,並不是進入超車道,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而是在長期佔用超車道以明顯超出最高速限行駛,然後只要前面的車比他們慢(即使前面的人可能也已經小超速了),就要前車讓
若要說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此條款的車合法 "佔用" 超車道,
那上面說的長期在超車道以明顯超出最高速限行駛的車不就是非法 "佔用" 超車道?
您說是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