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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高速公路內線車速應該多少?

LCU493 wrote:
你的表速 不等於別人...(恕刪)


這種觀念應該好好推行,有朝一日即使高速公路塞車,內車道也會暢行無阻,因為慢車都會自動閃到外車道。
元首來也不用警察開道,一路在內車道狂飆就可,哪還會傳出警察在內車道廣播趕人的事情。
奇怪的事,這麼好的政策,怎麼不列入交通法規?有什麼原因嗎?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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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mond Lui wrote:
照大家這裡的定義 (單後車逐漸接近前車,就是"堵塞行車") 的話,即使前車200KM/H ,後車201KM/H,前車就是"堵塞行車"

可是開200KM/H還被叫"堵塞行車",合理嗎?

為什麼你們總是要拿一些很奇怪的例子
來當作不需讓道的理由
你要是開200要當心的是被開一張危險駕駛
甚至被起訴
而不是擔心被超車
如果真的開200還被超車
可以去買樂透
這機率太低了

兩車車速都達兩百
警察可不會單純以超速來看待
基本上這叫做"飆車"
derliang wrote:
奇怪的事,這麼好的政策,怎麼不列入交通法規?有什麼原因嗎?不解?

如果馬總統不是拼選舉
而是為了緊急的公務
我想這是可以體諒的
慢車讓快車本來就是正確的觀念

而民眾反應就更妙了
完全表現出讓道會不爽的民情
如果在歐洲還需要拿出大聲公驅趕前車嗎?
經此事件政府會不會好好思考該如何教育民眾
並加強宣導左快右慢的行車觀念
Raymond Lui wrote:
照大家這裡的定義 (單後車逐漸接近前車,就是"堵塞行車") 的話,即使前車200KM/H ,後車201KM/H,前車就是"堵塞行車"...(恕刪)

請問你是在哪裡看到這個結論的?又要開始栽贓了嗎?


照某些人的邏輯,我沒事在車上搞個自嗨錶,即使真實時速只有80,只要我的錶顯示110,我一樣可以在內側散步?



kws0130 wrote:
OK

結論就是:

1.開越快路權越大
2.開快車才是有行車品德的
3.只要你被逼車表示,不管你開多快,你都沒行車品德
4.開越快不管別人行車安全越有行車品德

為了被稱讚開車有品德,今天開始大家開快車,狂逼車,這樣台灣的駕駛環境才會變好

又來一個斷章取義的
你的結論該不會是昨天晚上夢到的吧?
有品德的是讓車,不是飆車或逼車
Raymond Lui wrote:
只開錶速100,只得...(恕刪)


問題就在於誰有資格判斷?
整個討論去除一些小白之外,幾乎都在爭議這個部分
你的表和我的表不知道誰的表準,
你開110算是最高速限還是已經超速或是當烏龜誰知道?
最後,讓一下會怎樣嗎?@@
Taipei 101 wrote:
而民眾反應就更妙了
完全表現出讓道會不爽的民情
...(恕刪)

這句話最實在
Taipei 101 wrote:
為什麼你們總是要拿一些很奇怪的例子
來當作不需讓道的理由
你要是開200要當心的是被開一張危險駕駛
甚至被起訴
而不是擔心被超車
如果真的開200還被超車
可以去買樂透
這機率太低了

兩車車速都達兩百
警察可不會單純以超速來看待
基本上這叫做"飆車"


這個不是奇怪的例子

是清楚地將你們的邏輯闡明的例子

在前面,有人主張只要後車比你快,就該讓,甚至認為超車道應該無限速
那就是說前車200 KM/H 後車 201 KM/H就該讓。不是嗎?


Octanol wrote:
照某些人的邏輯,我沒事在車上搞個自嗨錶,即使真實時速只有80,只要我的錶顯示110,我一樣可以在內側散步?


powerkk wrote:
問題就在於誰有資格判斷?
整個討論去除一些小白之外,幾乎都在爭議這個部分
你的表和我的表不知道誰的表準,
你開110算是最高速限還是已經超速或是當烏龜誰知道?
最後,讓一下會怎樣嗎?@@


所有的量度本來就是近似值而非絕對值,沒有誰的錶是絕對值準確的,包括警察的,
重要的是誤差多少,因此才會有寬限,而台灣法規是有規定速度錶的誤差值的,80 <-> 110 肯定是超出這個規定的
而一般快樂錶再怎麼快樂的都頂多快樂5-10km/h ,也就是說開110的車,也一定有100km/h ,也已經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此條款

在誤差值範圍的量度值是被視為一樣的,正如你拿一把刻度只有CM的尺去量一件10.5CM長的東西,和一件11CM長的東西,結果都是 11CM長

當大家在最高速限+-誤差值時 都已經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 ,這樣大家都已經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此條款
The New Flying MacBook Pro; Seatbelts sold Separately!

Raymond Lui wrote:
當大家在最高速限+-誤差值時 都已經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 ,這樣大家都已經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此條款


所以就合法 "佔用" 超車道囉 ?

大家呼籲提倡的是不要長期佔用超車道, 即使刻意要行駛在內側超車道, 除了以最高速限行駛, 遇到後方來車接近或示意超車時, 也能適時適當的讓一下車道, 就這樣而已. 很困難嗎 ?
以所謂最高速限 (限100, 以100行駛) 就會形成堵塞的情況了.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CCL 大

其實你簽名檔中,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這種說法,我是同意的

在能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適時適當的讓一下車道給別人超車,我也願意 (不過我本來就並不會長期留在內線)。

但在以上的討論中,一些其他的網友說的,呼籲提倡的並不是不要長期佔用超車道

他們呼籲的是,只要後車比你車快你就需要讓

他們把合法,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此條款的車就說成 路隊長, 龜車


而在路上時,很多這些愛閃燈叫人讓開的後車,並不是進入超車道,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而是在長期佔用超車道以明顯超出最高速限行駛,然後只要前面的車比他們慢(即使前面的人可能也已經小超速了),就要前車讓

若要說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此條款的車合法 "佔用" 超車道,
那上面說的長期在超車道以明顯超出最高速限行駛的車不就是非法 佔用 超車道?

您說是嗎?
The New Flying MacBook Pro; Seatbelts sold Separately!
Raymond Lui wrote:
他們把合法,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此條款的車就說成 路隊長, 龜車
而在路上時,很多這些愛閃燈叫人讓開的後車,並不是進入超車道,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而是在長期佔用超車道以明顯超出最高速限行駛,然後只要前面的車比他們慢(即使前面的人可能也已經小超速了),就要前車讓
若要說乎合了最高速限行駛此條款的車合法 "佔用" 超車道,
那上面說的長期在超車道以明顯超出最高速限行駛的車不就是非法 "佔用" 超車道?
您說是嗎?
...(恕刪)


其實不用把問題複雜化

就像CCL大說的一樣只要"不要長期佔用超車道, 即使刻意要行駛在內側超車道, 除了以最高速限行駛, 遇到後方來車接近或示意超車時, 也能適時適當的讓一下車道"
根本不會有上訴的問題產生了

況且別忘了交通條例上所說的旦書
所謂的旦書是以前條例為主,若有符合備註條件的話旦書才算成立

簡單的舉例
內車道有輛A車已100km/h的速度行駛
中間車道也剛好有輛B車已100km/h的速度行駛
(兩車行駛的相隔距離不足以讓其他車輛從間變換車道)
此時A車就不適用"得已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這條件,因為先決條件是內車道為超車道
況且修正條例也有指出使用內車道超車後要行駛回中間車道

且說穿了反而是行駛車速比較快的駕駛更會遵守內車道為超車道這原則
在國道上速度較快的車輛(120km/h以上)使用內車道時只要後面的車輛比自己的車快
已小弟自己的經驗還沒遇過幾次不會自動讓出內車道的車輛
反倒是那些時速約90-120km/h之間行駛在內車道的車輛比較會佔據內車道行駛
痞子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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