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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陳阿瓜~ wrote:
呵呵
我是問您哪裡牴觸33條的立法精神 您貼這麼多幹嘛
高管規則就是寫來專給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用 當然會寫的比33條詳細些
寫的詳細些 就叫做"牴觸"?100分
那您要不要看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是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明明就寫著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叫沒規定?
陳阿瓜~ wrote:
高管規則8-1-3就是在保障在超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權利
一直都有保障 是您選擇忽視

高管規則8-1-3,第一句是甚麼?
陳阿瓜~ wrote:
前面通通讓開 我要超車我最大 其他人滾到外線去

小弟可沒禁止人家超車吧?
有大大受不了,喊出為什麼100要超90
您可以請教他看看
陳阿瓜~ wrote:
所以照您的方法 就能解決台灣交通量大 所以常常塞車的問題?
您敢保證? 這麼厲害怎麼還沒去當交通部長? 高公局局長?

那您覺得台灣高速公路目前慢車佔據各車道
是甚麼緣故呢?
小弟照著某G大的手扶梯理論
將其最大效益化後
出現行不通的狀況
他有解決?
那問題不就是現在高速公路上所面臨的問題?
陳阿瓜~ wrote:
在第二項啊 所以哩
對啦我都忘了 反正沒寫清楚就是沒授權
真是好笑喔 法律授權哪些東西全部都要寫在法條裡的話 是要寫多長啊大哥
反正內車道就是超車用嘛
所以就算開到110 還是要讓後方的車嘛 因為超車最大
就算後車超速也要讓嘛 因為這一定是第33條的立法精神啦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立法精神。

標紅字寫了甚麼呢?

還有小弟說的是沒車可超要駛回
您哪裡看到"超車最大"這字眼了
對自己的"最高速限"這麼沒信心?
看到小賢子 wrote:
保持內車道110就是高速公路最大效益了。

台灣"法律"寫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沒有"保障"所謂內車道"最高速限"行駛

小弟前面說過了
"慢車靠右"不是台灣的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才是
所以台灣的慢車,不會"自動"靠右
用路人能做的是"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

超車道淘汰慢車的機制,小弟前面說過了

8924132 wrote:
台灣'法律'寫了內...(恕刪)

對呀,所以但書是假的,是網友編出來的。


在這裡說說,這樣就能改變法律啦~

跟某人自己擅自在法規加入"暫"的那位很像。
看到小賢子 wrote:
對呀,所以但書是假...(恕刪)

小弟沒改"法律"半個字喔
只是把背後的玩法說出來而已
這也是官方圖
chiayingcool wrote:
影片中為11州是內側車道只能用於超車

但有29州是較慢者留在外側車道(那車速較平均時速快者是否可一直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內側車道僅能超車的規則對於車流疏導這麼優異

為什麼會有近3倍的州僅要求較慢者留在外側車道?

...(恕刪)


因為那是聯邦法規 Slower traffic keep Right ,
Upon all roadways any vehicle proceeding at less than the normal speed of traffic at the time and place and under the conditions then existing shall be driven in the right-hand lane then available for traffic ...
各州還是有自己的法規
意思也完全不是上面那些大大自行想像的那樣

但是(Slower traffic)的標準是 Normal Speed of traffic(不相信可以去查這個字), 這是整體車流速度, 也並非速限
並不是已達速限就不必 keep Right , 未達速限才Keep Right
若Speed limit 是 55mile,而 Normal Speed of traffic, 整體車流速度 = 60 mile
對不起, 已達速限的55 mile 還是要 Keep Right
這不是以"速限"為準, 而是一種比較車速, 跟上車流速度 ,低於車流速度就往右邊的車道,

Slower traffic keep Right + Yield 也就是很多人說的, 後車70mile 比前車60mile快, (speed limit:55 mile)
60mile 的車還是要 pull to the Right !
不是我們講的依據路權!

因為過去的美國從來不考慮這個問題, 塞車就加蓋車道
是最近幾年才開始檢討
有越來越多的州修法 keep Right except to pass ,left lane for passing only

那車速較平均時速快者是否可一直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看那一州?
這樣的州很少,只有 Alaska,South Dakota, 我沒去過,不知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對呀,所以但書是假...(恕刪)

但書寫的"不堵塞行車"也是假的?...

內側道的玩法就跟轉彎專用車道一樣
取締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停留,致"影響轉彎車輛行駛"者
也就是說路上都沒車時妳開轉彎車道直行沒人會鳥你

同樣的意思整條內側車道依標示就是超車專用車道
不堵塞行車當然指的是不影響超車車輛行駛
搞不懂如何不影響超車車輛行駛就可以忽略嗎?...
但書的意思是沒人鳥你的時候,你得開最高速限
不是你開最高速限,就可以不用鳥別人。
8924132 wrote:
人家車也多,所以內側車道不是超車道了嗎?
別的國家知道非超車時,占用內側車道
是導致塞車的"原因"
所以法規明文禁止

又在圍魏救趙了嗎
現在是在討論台灣法規 您講別國要幹嘛? 張飛打岳飛??
澳門賭場合法 日本性產業合法 美國擁槍合法 所以台灣也要就地合法囉????

8924132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明明就寫著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叫沒規定?
高管規則8-1-3,第一句是甚麼?

所以哩 看第一句就可以不看後面?? 您讀法規的見解還真是相當獨到的啊

8924132 wrote:
小弟可沒禁止人家超車吧?
有大大受不了,喊出為什麼100要超90
您可以請教他看看

我順著您的話接下去的呀

8924132 wrote:
那您覺得台灣高速公路目前慢車佔據各車道
是甚麼緣故呢?
小弟照著某G大的手扶梯理論
將其最大效益化後
出現行不通的狀況
他有解決?
那問題不就是現在高速公路上所面臨的問題?

我不管現在交通問題是什麼啊 那都不是01網友打打嘴砲就可以解決的呀
問題是現在法規事實是什麼 都還爭論不休
先回來把法規講清楚來 再講您的理念吧
好幾十樓以前就已經跟您說我同意您的理念但不同意您的法規解讀了

8924132 wrote:
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標紅字寫了甚麼呢?
還有小弟說的是沒車可超要駛回
您哪裡看到"超車最大"這字眼了
對自己的"最高速限"這麼沒信心?

之前不是說過了嗎
第33條第二項項"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再對其做詳細解釋 以適用於高速公路
請問這樣就叫做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呵呵
那以後都不用另外訂法規了 免得被人民自行解釋成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8924132 wrote:
小弟沒改"法律"半個字喔
只是把背後的玩法說出來而已
這也是官方圖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chienchenghung wrote:
這邊已經變成幾位的專...(恕刪)


這不是自己一直斷章取義還好意思說別人的斷章取義哥嗎?
你也可以來聊啊
又不像超車道只能超車專用
這裡不只我們 大家也都可以一起聊喔

ethan567 wrote:
但書寫的"不堵塞行車...(恕刪)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Kelly920925 wrote:
PS:我檢舉 佔用內側就好
(有超多次 前車入匝道卻未打方向燈訊 我均從未檢舉他們)
前+後鏡頭 加起來至少可提供約兩分鐘影片
足以檢舉占用內側車道並堵塞行車行為了!
~對嚕~ !!!違規占用內側併計違規點數(請自重)!!!

阿大家都準備好要看了您給大家看這個東遮西遮的??
足以檢舉占用內側車道並堵塞行車行為??
檢舉成功的畫面趕快PO上來啊
個資遮一遮就好了 其他遮什麼?? 濫竽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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