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瓜~ wrote:
呵呵
我是問您哪裡牴觸33條的立法精神 您貼這麼多幹嘛
高管規則就是寫來專給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用 當然會寫的比33條詳細些
寫的詳細些 就叫做"牴觸"?100分
那您要不要看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是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明明就寫著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叫沒規定?
陳阿瓜~ wrote:
高管規則8-1-3就是在保障在超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權利
一直都有保障 是您選擇忽視
高管規則8-1-3,第一句是甚麼?
陳阿瓜~ wrote:
前面通通讓開 我要超車我最大 其他人滾到外線去
小弟可沒禁止人家超車吧?
有大大受不了,喊出為什麼100要超90
您可以請教他看看
陳阿瓜~ wrote:
所以照您的方法 就能解決台灣交通量大 所以常常塞車的問題?
您敢保證? 這麼厲害怎麼還沒去當交通部長? 高公局局長?
那您覺得台灣高速公路目前慢車佔據各車道
是甚麼緣故呢?
小弟照著某G大的手扶梯理論
將其最大效益化後
出現行不通的狀況
他有解決?
那問題不就是現在高速公路上所面臨的問題?
陳阿瓜~ wrote:
在第二項啊 所以哩
對啦我都忘了 反正沒寫清楚就是沒授權
真是好笑喔 法律授權哪些東西全部都要寫在法條裡的話 是要寫多長啊大哥
反正內車道就是超車用嘛
所以就算開到110 還是要讓後方的車嘛 因為超車最大
就算後車超速也要讓嘛 因為這一定是第33條的立法精神啦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標紅字寫了甚麼呢?
還有小弟說的是沒車可超要駛回
您哪裡看到"超車最大"這字眼了
對自己的"最高速限"這麼沒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