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你有看過前後一連串...(恕刪)
誠心建議版大至國道公路警察局民意論壇與主管單位釐清超車道相關使用規定
這樣對於我們這些不會佔用內側車道的駕駛人來說
後續推廣相關觀念才能有官方說法得以引用有所依據
herblee wrote:
你有看過前後一連串的函釋嗎?
看完就會知道它們有沒有修正
herblee wrote:
前面已經對您說太多次了,您一個字都不看, 當然不知道
herblee wrote:
您完全不看法條,當然不知道法條說什麼?
你當然可以繼續當小學生, 那是你的選擇權
但其它人可以選擇當個受憲法保障的公民
herblee wrote:
誰的路??
法國許多高速公路是私人建造的BOT,若干年後才會轉移給國家, 但我國國道不是,是納稅人的錢蓋的,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herblee wrote:
路權就寫於法規當中, 並不會因為你不知道就不存在
看到小賢子 wrote:
他認為速度是開車車的用路人可以決定的,與速限不同。
速限是主管機關賦予的。
實際上,最高速限是有包含單一速度的數字,110,只要用路人開到這個數字即滿足主管機關要求。



,各自表述 全無依準
陳阿瓜~ wrote:<= 再一次,錯誤觀念.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兩項都要符合才算違規 這中文很難懂嗎

=> 進而侵犯~其他用路人~擁有的使用權益陳阿瓜~ wrote:
到底哪裡寫這些60M 55M的?
不要又說是高管規則6喔 那只是在說安全距離而已

無其他連帶,可被干擾車流現象時(OK)
可以最高速限 持續行駛於"供超車使用道路"chiayingcool wrote:
我在速限110km/h的路段路況許可的話會定速在120km/h

hcs0525 wrote:
把超車道還給他單純功能,因為最高車速不阻塞真的很難
判定,....
個人觀察,超車道的駕駛大多...很優閒
開車.......
chiayingcool wrote: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上述是您自己於前面所引述且標註顏色的一段內容
表示您認同才會特別引述及標註
很清楚表示為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者才會被舉發開罰
Kelly920925 wrote:
<= 再一次,錯誤觀念.
凡/違反以下其中任何一項行為 即屬違規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堵塞行車..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Kelly920925 wrote:
老實說,我自己認為的"堵塞行車"
判斷堵不堵塞 <=> 是以"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權益"為準
又,此..堵塞..一詞之義涵,概略並也泛指,應顧及至 "不應影響週邊/全車道暢行功能"

Kelly920925 wrote:
我明白,也尊重法律規範。 但是否"影響"或"堵塞行車"定義,需被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