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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herblee wrote:
你有看過前後一連串...(恕刪)

誠心建議版大至國道公路警察局民意論壇與主管單位釐清超車道相關使用規定

這樣對於我們這些不會佔用內側車道的駕駛人來說

後續推廣相關觀念才能有官方說法得以引用有所依據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 不出事就合理
,,, 不擋路就合理
herblee wrote:
你有看過前後一連串的函釋嗎?
看完就會知道它們有沒有修正

沒有修正就是仍適用 用路人請遵守

herblee wrote:
前面已經對您說太多次了,您一個字都不看, 當然不知道

高管規則6就是只有在說安全距離
你一直扯到路權去 我看100遍也不會認同
因為法規沒說 主管機關沒說的東西 你再說100次也不會變成有

herblee wrote:
您完全不看法條,當然不知道法條說什麼?
你當然可以繼續當小學生, 那是你的選擇權
但其它人可以選擇當個受憲法保障的公民

如果說自行解釋法律意涵 而不理會主管機關的詳細解釋
這樣叫做受憲法保障的公民 那我的確只能當小學生

herblee wrote:
誰的路??
法國許多高速公路是私人建造的BOT,若干年後才會轉移給國家, 但我國國道不是,是納稅人的錢蓋的,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對 受法律限制 那法律上網查就有了
每個"受憲法保障的公民"上網查查法律 每個人依自己理解不同去解釋法律就可以上路了
那我請問你要主管機關做什麼用 設好看的

herblee wrote:
路權就寫於法規當中, 並不會因為你不知道就不存在

請問"路權"兩個字寫在第幾條
搜尋整個高管規則頁面 出現路權的只有第四條和第二十六條
你說的6 8 9 11通通沒有 更別說什麼55M 60M的路權範圍理論
而又有哪條說要超車的車輛路權比達到最高速限的車輛路權大的?
因此同第2段所說
法規沒說 主管機關沒說的東西 你再說100次也不會變成有

看到小賢子 wrote:
他認為速度是開車車的用路人可以決定的,與速限不同。
速限是主管機關賦予的。
實際上,最高速限是有包含單一速度的數字,110,只要用路人開到這個數字即滿足主管機關要求。

那滿足主管機關要求 不就可以持續行駛了嗎

陳阿瓜~ wrote:
那滿足主管機關要求...(恕刪)

是啊~

等等大概有人會跟你扯到"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比對後,你會發現,法官講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跟他講的完全反方向。
chiayingcool wrote:
誠心建議版大至高公局民意論壇與主管單位釐清超車道相關使用規定
這樣對於我們這些不會佔用內側車道的駕駛人來說
後續推廣相關觀念才能有官方說法得以引用有所依據

他會說主管機關一直用舊法規解釋
所以主管機關是錯的 我們也都是錯的 他是對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是啊~
等等大概有人會跟你扯到"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比對後,你會發現,法官講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跟他講的完全反方向。

,,,,,原來啊,,,,,各自錶速之下,各自表述 全無依準

=> 時至今日,仍有不少用路人,依舊認為:
法規允許/可以最高速限,合法持續行駛於[內側超車道] <= 此觀念錯誤

陳阿瓜~ wrote: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兩項都要符合才算違規 這中文很難懂嗎
<= 再一次,錯誤觀念.
凡/違反以下其中任何一項行為 即屬違規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堵塞行車..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

薦請 詳列相關法源細則
=> 並告知/國人 法規所寫內容"堵塞行車"一詞定義
何謂堵塞行車? 應明確制訂合宜且可供遵循及判斷的規則條文

=> 即建立~可被裁定及可以量化的~標準數據~ 告知用路人
讓關係使用人等,明確瞭解法律規範內容,
可避免,因為 不明白 不清楚 +無法了解,
不慎誤觸(交通)法規 => 進而侵犯~其他用路人~擁有的使用權益
也許 並非警務人員 不願意貫徹執行 => 排解內車道堵塞業務
大概究因於 沒有法源參考(經過精準量化的)依據標準 所以未能詳知 舉發最低標準/為何?
試問 法規認定 判別"是否堵塞行車"

陳阿瓜~ wrote:
到底哪裡寫這些60M 55M的?
不要又說是高管規則6喔 那只是在說安全距離而已

堵塞行車 一詞
其最基礎法源根據 ~請教,單就內側超車道而言~
是以"前後兩車"之間隔 應存在安全車距為依準嗎?
老實說,我自己認為的"堵塞行車"
判斷堵不堵塞 <=> 是以"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權益"為準
又,此..堵塞..一詞之義涵;概略並也泛指,應顧及至"不應影響週邊/全車道整體暢行功能"

(包括內側和中線及外側車道)均無其他車輛 通行(即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權益)

我自己持有的概念是(尤其在該車 車輛後方 車輛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
周邊 附近方圓 至少50~100公尺以上無其他連帶,可被干擾車流現象時(OK)
可以最高速限 持續行駛於"供超車使用道路"

chiayingcool wrote:
我在速限110km/h的路段路況許可的話會定速在120km/h

chiayingcool:
Cool 酷! 謝謝您 誠實告知
位處內側車道時,採用[定速裝置]操控(維持一定車行速度在內車道行駛)

挑錯一下 : 行經陡坡或下斜路段時,(定速系統)無法維持恆定預設速度前行(遇上坡路段/會掉速)
..........................................................................................................
總之 請~還讓~ 超車道 發揮它原應有"為供超車所用"暨紓解車流量的功能
法律明訂 確有允許~ 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但)不得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我明白,也尊重法律規範。 但是否"影響"或"堵塞行車"定義,需被確立!


hcs0525 wrote:
把超車道還給他單純功能,因為最高車速不阻塞真的很難
判定,....
個人觀察,超車道的駕駛大多...很優閒
開車.......

chiayingcool wrote: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上述是您自己於前面所引述且標註顏色的一段內容
表示您認同才會特別引述及標註
很清楚表示為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者才會被舉發開罰

是的 我認同 但該項定義 卻經常為人所誤解

/// 並非"且"... 而是違反任項 即屬違規///
Kelly920925 wrote:
<= 再一次,錯誤觀念.
凡/違反以下其中任何一項行為 即屬違規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堵塞行車..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非常荒謬 你說1.2違反其中一樣即屬違規
那我請問你這狀況違不違規?
「小型車在速限110公里之路段以100KMH的時速切入內側車道超越前車,超完後隨即切回中線」
依你的理論 是違規的 因為他違反2
時速不到110就不能進入內車道? 哪國法律請你跟我說

Kelly920925 wrote:
老實說,我自己認為的"堵塞行車"
判斷堵不堵塞 <=> 是以"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權益"為準
又,此..堵塞..一詞之義涵,概略並也泛指,應顧及至 "不應影響週邊/全車道暢行功能"

對啊 你認為 對
那請問你主管機關認為怎樣?
他說達到最高速限就不叫堵塞
請問誰的認知為準呢?
我的觀念就是源自於高公局的解釋 所以高公局 觀念錯誤囉!!

Kelly920925 wrote:
我明白,也尊重法律規範。 但是否"影響"或"堵塞行車"定義,需被確立!

堵塞行車定義???????????????
高公局已經明明白白跟你說 到最高速限就不是堵塞
請問是哪個文字看不懂 到底堵塞還有哪邊不確立?
還是你覺得高公局說了不算確立 網友說的才算確立?

Kelly920925 wrote:
是的 我認同 但該項定義 卻經常為人所誤解

/// 並非"且"... 而是違反任項 即屬違規///


字面上就是註明為"且"

而您的解釋應是"或"
陳阿瓜~ wrote:
那我請問你這狀況違不違規?
「小型車在速限110公里之路段以100KMH的時速切入內側車道超車,超完後切回中線」
依你的理論 是違規的


我認為: 此行為"並沒有違規"
(法定行車速度)有正負(即加減值之放寬標準)
速限110km/hr路段 其速限數值 約是100~120
(未超逾時速120km/hr或未低於100km/hr 將不予取締)
因此,以最高速限(符合該超車道之速限範圍數值),超完 即返回原車道 不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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