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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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版大只有特別註明第四項,
第六項卻不註明一下呢?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adidas6827 wrote:
四、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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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版大只有特別註明第四項,
第六項卻不註明一下呢?
前車在有後車超車的狀況下
我與大多數人也認同不應佔用
前車原則上本應離讓
但在前車真的不讓道的情況下
是否會違法?何種狀況是屬於「高公局」所講的龜車?
這才是問題所在
亦即何謂佔用內車道,於何種情況下是屬於龜車
因為龜車才會有堵塞內車道的問題
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講的「堵塞行車」之狀況
所以本件函詢意旨主要在於
1.最高速限小型車可否連續行駛於內車道?
2.後車已達最高速限,前車未離讓是否違法?
結果就如高公局函覆結果,也與我寫的大致相符
所以
並非我不認同:「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這句話
而是這個並非我函詢的意旨所在
也就沒也特別註明啦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恕刪)
這個函文我也在開版文講過了
這主要是在告訴駕駛者本身,如遇到要求超車情況必須讓道(如我之前說的,前車看到後車一律讓道)
但並不是讓超速的後車駕駛人拿來要求前車必須讓道的一種依據,此跟5/24高公局的函文拿來對照就可以很清楚了。
imroamdog wrote:
林口爬坡這段是很有意...(恕刪)
我都拉二擋 唯持100公里 保持外線...
中內線一堆國產車 都慢慢開很奇怪....
有些甚至80以下 還不知道要退(擋)補油
我自己是開轎貨車 1.6L 也是國產~
為什麼會愛開外側 因為以前的車子排氣量0.8L
爬坡4檔只能維持80~85...
開車開到現在
只能說路上不是每個人都是神手 神腳
要不超速 超車 超車時間會拉長 超車時間越長..危險的時間等於越長
所以不難理解 為何超車的人都會稍微超速(因為這樣做最容易達到安全的超車動作.快.狠.準)
當然我有被其他動物牌聲音很大的刷卡~~那種就例外..不過他不怕 我們小老百姓怕...死
堅守不超速 超車 如果去A到那也很麻煩 乾脆待在外線 要超車在中線超完載回去外側
內側留給大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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