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ahaspeed17 wrote:我強烈建議您 利用各...(恕刪) 我是有這麼想過…不過警方的督察室有來過電話,說依法要通知對方兩次,每次期限十天,對方都不理的話才能強制對方到案。所以我目前是沒什麼動作,等這20天過後,我會勤打電話的。
我了解你的意思 不過我曾經這樣處理過很久以前和朋友騎車結果和汽車發生擦撞我和我朋友一同打電話110報警 請警方過來處裡也因為和汽車發生擦撞 朋友的機車對方的汽車相互卡住 對方駕駛無法將車開走 還好幾度想動手打我們對方也摳了電話落人來 因此 我知道 電話打一通是沒用的 我連續打七通 還打回家叫里長來 轄區管區來最後對方看見我打電話打的這麼誇張 也不敢動手最後現場來了三台警車 五台警用機車 有交通大隊 還有轄區管區 還有一名警官 總共11名警員和現場警察敘述之後 我和警察直接報案 說對方該名駕駛還烙三人來準備動毆我們警察當場先把對方上手銬帶上車 因為現場就有棍棒等攻擊性武器不過後來那名警官也很生氣的罵我們一頓 因為我門電話打超多通 打到110勤務中心都知道 所以才派他來簡單的重點就是 給官方施壓在施壓 官方就知道你對這事情的關心和重視 雖然可能導致官方動怒 不過也事會積極幫你處裡
寫MAIL給縣長信箱,這很有用.我之前機車在中壢被偷去報案,叫警察陪同去里長納調閱監視錄影帶,他回我:我們沒有多餘人手,請自己去,馬上看到一名員警提著2袋麥當勞進來,我就回都去買賣當勞了是吧,回去我就寫了縣長信箱跟總統府信箱,分局長馬上打來道歉,說那名員警已被記申誡.
Maxxis1980 wrote:有新的更新了嗎?對方...(恕刪) 尚未有更新…Snoppy911建議了解比例原則與重傷罪定義本例無過失之適用故意衝撞不會是過失殺人罪有時不單論犯意還論對客體侵害程度等...(恕刪) 所以我是告傷害罪 + 毀損罪,不是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屬公訴罪,這項也一定會有。
cse829 wrote:所以我是...(恕刪) 我回Garys問題非原PO內容不也說了故意衝撞不會是過失Garys提比例原則及重傷罪要了解其意義非亂套用並無說原PO提告錯誤人民訴訟權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有權利即有救濟
堤上去後 9萬的會在自己在查啦!! 重點是筆錄+證據留好就好~~越詳細越好。這種的就不要和解了啦,告爛他就好。叫一個9萬聽4萬的情何以堪!!!我之前也被警察吃案,追撞給我寫擦撞,朋友跟我說我被警察吃了.....大案吃成小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