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70914 wrote:
原條例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法針對此類違規行為加重罰則,修正之條文為:「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我想應跟但這個字大家都懂它的意思吧
條例中的主條例跟附屬的旦書條例因該分辨的出來吧
有 但書 的時候,只要乎合但書的條件就是以但書為準了
舉個假設例 :
本道路應為軍方專用道路,但消防車於不堵塞軍方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於該路段行駛
也就是說只要消防車乎合但書的條件 (不堵塞軍方行車之狀況下),就可以於該路段行駛
其他法律/合約也是這樣
再舉個實例,
第 5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主條例說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可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不過,但書說"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那就是即使主條例說學校可以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試題,但只要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已經是試題(但書的部份),就不可以了
另外
就算先不討論超速不超速,條文中的但書是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什麼是"堵塞行車"? 堵塞行車的定義是什麼?
照大家這裡的定義 (單後車逐漸接近前車,就是"堵塞行車") 的話,即使前車200KM/H ,後車201KM/H,前車就是"堵塞行車"
可是開200KM/H還被叫"堵塞行車",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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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U493 wrote:
你擋到別人 就要別人自己想辦法超車
別人擋到你 你就逼車閃燈
不好意思,請仔細看一下小弟文章
我檔別人是我已達錶速 115 (限速100時)
我逼車是對方在我錶速 95 或 更低 (這才是造成後車塞車的主因,而且已違規)
兩者速度相差約 20
正常 情況下 115 應不會造成塞車,
至少小弟在開 115 幾乎 95% 時間是 遠離後車 及 慢慢靠進前車 的狀況
5% 是後車已超過小弟錶速120 以上了. (已違規)
如果討論是不管有無違規?
那就簡化一點
"不管那車道,只要後車比前車快,前車就要讓道"
或者誇張一點
"國產車要讓進口車先行"?
還是"我最大,不用讓道"?
本討論不就建立在
"內車道","超車道","最高限速"下所圍起的範圍就事討論.
歡迎反駁小弟發文,但請不要斷章取義.
會讓的就是會讓.....不會讓的怎麼逼也不會讓......
畢竟路是大家的....別人要怎麼用我們也管不著(也沒辦法管)
幸好高速公路有三線....如果不幸內中線都有"合法高速"行駛的車...而你又趕時間....那就從最外線吧...當然要小心就是了
何必為了人家的"合法最高速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氣呢?....

如果碰到堵車....那其實在哪一線都不重要了......各憑本事囉
台灣是沒有超車道的....只有"合法最高速行駛的車道".....

愛車...Accord 7
車機...Garmin Nuvi 350
行動裝置...NOKIA N73-->N97-->ASUS PADPhon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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