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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breeze01 wrote:
回應你我給你更具體的...(恕刪)


哇賽,練武奇材,嘆為觀止。連速度標準都可以自己下修到98km。98哪來的啊,加油站汽油的名牌?
breeze01 wrote:
只要實際速度在98(抱歉上面寫97)~110,實際上,你在國道內道續行續行續行,不回中線,----------------->國道警不開單


你在論壇上宣導錯誤法規,真的是罪過!!!

你來解釋一下這位被開罰是為什麼?

國道開96km挨罰他怒轟「搶錢」 網見紅單1關鍵笑了:開的好

新聞照片裡就是罰單,沒有讓你唬爛的空間
罰單顯示測速結果是時速96公里,96是實際車速
而根據法規,出廠車的表速須高於,不得低於實際車速,
時速高於90公里以上,表速誤差值至少在8~10%之間,
也就是苦主被開單時的表速,最少在103公里以上,
請問你,你的實際上在98~110之間,持續續行不會開罰的依據在哪裡??

你以為說一句:「你沒興趣解釋法律」,能給你甚麼體面的迴避?
只是凸顯你根本沒能力看懂法條而已

給所有認為行政罰需要被「解釋」的法盲:
行政罰不是憲法,行政罰需要把一個法規的構成要件說明清楚,一字一句都清楚斟酌,沒有模糊空間,
這是內部法最基本原則架構,根本不存在甚麼一條法條各自解釋的空間!!

有哪個人需要抓著警察或法官要求解釋甚麼叫做闖紅燈嗎?

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有哪個字不是中文?有哪一詞語焉不詳?有哪段話看不出原則?
需要「被解釋」的人,本身理解能力就非常有問題!

在執法面,就只有是否構成要件?或是是否依法裁罰?兩種狀況
這兩種狀況,都不是「解釋」,而判斷是否「符合或適用」!

法的原則很明確,否則它就不叫「法」,
給予執法層的裁量權,他罰或不罰是個「選擇」,他選擇不罰,不代表法不存在!
同一條違規樣態,都還存在著「A警覺得構成要件充足予以舉發,B警覺的構成要件不足不予舉發」這種可能,甚至可以說是常態。
這說明,如果誤把警察「選擇性執法」,和「權威性」畫上等號(警察根本沒有解釋法的權威),認為不罰就是不違法,那顯然就是愚蠢!

而把一個國道員警的FB發文做錯誤解讀,人家根本沒說你可以「不管條件連續行駛內線」,
卻有人自動把它超譯成「連續行駛內線是合法」的,
這種愚蠢程度,跟相信你說的在98~110之間,持續續行不會開罰簡直不相上下!
如果有人因此被開罰單,罰單肯定不是你幫忙繳,也不是國道警察幫忙繳
你負不了責的事情,卻拿出來胡說八道,這不只是駕駛道德不良而以,是法治觀念嚴重不良!!

行政法裡太多「有法規,有罰則,卻選擇不執行」的狀況

隨便舉兩例:
1、騎乘機車強制佩戴安全帽的規定,在1996年開始執行,有法、有罰則,但直到1997年才正式開始執行取締,頭幾年每次員警取締,你肯定能猜到刁民們會怎麼嗆警察,因為我懷疑你就有這種刁民性格,

請問你,從1996年起一年內,被勸導但未開單的民眾,可以認為「未開單=不違規」嗎?

2、下雨天行駛應開啟頭燈,有法條、有罰則,都宣導超過五年了,路上還是會看到有人下雨天不開頭燈,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下雨天應該開頭燈,而實際因為不開頭燈而吃罰單的駕駛人比國道龜車還少!

請問你,從宣導期開始到現在五年了,從未收過罰單的民眾,能不能主張「未開單=不違規」?


錯把選擇性不執法的,當成沒有違規,本質上就是嚴重謬誤!!

從交通部、高公局、到各縣市警察局分局,從上到下每個單位,
花了很長的時間去宣導:「內線為超車道,無超車行為請不要占用」
人家宣導老半天,結果就是有刁民說:「沒有開罰就是合法,有本事你開單阿」

人家是真的可以開單,事實上也真的有開單,
卻還有人以「自己沒被開過」當成依據,否定「法令所規定的駕駛人義務」

然後還有人,在網路上宣傳98~110,實際上,你在國道內道續行續行續行,不回中線,國道警察不會開罰,這種錯誤訊息


拜託,你自己對法治的理解有嚴重缺失,那是你個人的問題,
而你宣傳錯誤法律,那就是把你個人的理解缺失在網路上做擴張,
你自己當個沒道德的駕駛也就算了,你還樣在網路上暴露出來,
然後還自信滿滿地認為自己有足夠的法律素養積累可以討論這種議題??
我的天,你這種自信還真是讓人覺得莫名其妙阿
kelven8116 wrote:
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你標題都說是超車道了
超車道就只有一個功能~就是超車 (中-內-中~超車)
哪還有佔用的功能?
要不然把超車道改名為佔用道好嗎?
breeze01 wrote:
各位
國道內道只要足速,續行不回中線,國道警是從無取締案例的呀..........補一句話 : 因為 : 不違法,亦即 合法。


承蒙召喚,然而Jason kid大所說的"法律優位原則"是正確無誤。
根本沒有拿下級執法機關不執法 ? 倒過來說成合法 ?

這是邏輯形式上的誤謬 , 換位不換質的錯誤
法的適用實即所謂的三段論法,亦 即由大前提及小前提引出結論。
也就是您違反了邏輯學上的「推論規則」

交通規則是大前提,行為事實是小前提,法效是結論
交通規則 的法條 有構成要件
將具體的案例行為人的事實行為小前提,通過"涵攝"的原意「置於其下」,
置於大前提的特定法律構成要件之中,而產生法效。

(法律規定:大前提)→ 進行涵攝 →(法律事實:小前提)→ 結論(符合)
所以必然是先列舉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行駛車道 的規定在那裏? ←高管規則8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 車道之使用 , 即車道之路權, 區分有 應依設置 及 無設置者 的兩種不同規定
這在高管規則8上方的應依設置規定之,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而下方 無設置者的規定 , 8-1-3 本文同樣寫為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之使用 , 依法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法律規定:大前提規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罰則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車道﹞)→ 進行涵攝 →(法律事實:小前提﹝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結論(符合33-1-3 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為何要讓離 ? ←因為法規要求離開,喪失路權了

相對於要遵守的規則 ! 這是罰則 ,描述的是錯誤要罰的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致 是造成 → ; 是前因 造成 → 後果 的前後因果關係
若 P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Q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是錯誤要處罰的行為
不是當成疑問句 ? 以為"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才處罰?
這樣解讀根本"漏掉" 前因未駛回原車道, 以及致 這個字沒看

若P→Q 的同義 是 ~Q →~P
~Q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P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這句話符合邏輯的意思 ~Q →~P 是在說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對照出 該罰則33-2是對應於安全規則101條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會致堵塞超車道行車的 ,這是要處罰
不是把錯誤要罰的罰則,只把Q倒過來說成~Q ? 變成 若~Q →P ??
錯誤說成
~Q(若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則→ P(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Q →P是錯誤的邏輯誤謬 , 和 原條文是不等義的
這種倒過來的誤謬 , 將P→Q因果關係換位 , 倒果為因~Q→P, 內容卻沒變?又稱為轉向誤謬

(法律規定:大前提規則:﹝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 罰則:﹝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進行涵攝 →(法律事實:有安全車距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結論(符合33-2 罰鍰)

(法律規定:大前提)→ 進行涵攝 →(法律事實:小前提)→ 結論(符合)
→ 是單向箭頭(單行道) ,並沒有倒過來的回推的邏輯
要能倒推 ? 那必須是雙向箭頭 , 兩者是等價的

並不可能由"罰鍰"成立"與否去回推 法規不存在?
Jason kid wrote:
基本上啦,我已經懶得...(恕刪)


呵呵,你那叫沒能力回

身為一個平民百姓自己解釋法案落落長,卻沒有任何公家機關單位跳出來幫你講話。

咱拿個國道警方FB就能壓死死的,然後就跳腳不滿意

住在中華民國老愛拿國外怎樣怎樣比較圓
結果又不去移民

給你們修法的方向又不去,幻想著在網路上打打字社會就會照自己的願景走


看透了看透了

結論
叫你找警察開單不去
叫你找議員釘警察不去
叫你找立委修法也不去

抱著一堆自行解讀的法律條文要大家照做

結果沒人鳥

開內側的繼續開內側
在那邊跳腳氣的半死的繼續氣的半死
什麼都沒解決

結論就是這樣


對穿腸就是個例子,自己氣個半死別人根本沒差
CcCManCcC wrote:
呵呵,你那叫沒能力回...(恕刪)


至今我問你的問題,你沒有一個有辦法回答

我指出你對於法規理解的錯誤,你毫無能力辯解

甚麼都回答不出來的你,也只剩下精神勝利法,認為別人沒辦法回答你那種缺乏常識的問題

我需要抱著法條要求你照做??呵呵,你真好笑,可能會被罰的是你不是我哦

需要案例嗎?再丟給你一個!
時速95公里行駛超車道 開罰3千元

幫你節錄台南地方法官的說明: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駕駛在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下,才允許在內側車道行駛,而非賦與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餘地。

再幫你節錄交通局的說明:
交通局指出,該法規旨在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功能。王男被舉發時,車道車流正常,理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並僅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的車道超車。但王男非為超車,且亦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已嚴重妨害他人路權

法放在那邊,要罰你本來就依法有據,
哪天國道警察牙起來依法舉發,你就別哭嘿

再凹阿,我看你還能鬧出甚麼笑話來,難道你要說台南地方法院的法官沒資格解釋法律嗎?呵呵

善意提醒:你運氣好,沒罰到你,不代表法不存在

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你好,沒有道德又不懂法的駕駛人~~~
Jason kid wrote:
至今我問你的問題,你...(恕刪)


那是他時速95被罰活該
終究的問題是他95被認定違規使用內側。

你又不知道我慣用時速多少

我又不會吃飽撐著和自己荷包過不去

是僥倖還是現實,我很清楚
那種隨時有三腳架出沒的路段,沒啥好僥倖的


等你拿一個速限110,三腳架測速110(含)以上還能被開罰佔用內線的案例再來和我講


還有,不用只節錄自己想給人看到的段落

法官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須以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認為舉發合理,駁回王男之訴,可上訴。

同篇新聞這段重點去哪了?法官都教導使用方式了

結論
叫你找警察開單不去
叫你找議員釘警察不去
叫你找立委修法也不去

抱著一堆自行解讀的法律條文要大家照做

結果沒人鳥

開內側的繼續開內側
在那邊跳腳氣的半死的繼續氣的半死
什麼都沒解決

結論就是這樣
大笑大笑

對穿腸就是個例子,自己氣個半死別人根本沒差大笑
CcCManCcC wrote:
那是他時速95,終究的問題是他95被認定違規使用內側。

你又不知道我慣用時速多少


繼續凹阿,你又知道他表速多少了?
你自己表速跟真實速度落差多少,你知道??別唬爛了,你根本不知道!!

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2項附件「速率計」中規定,「速率計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也就是車輛在原廠狀態下,時速錶所顯示的速度必定大於實際速度,車輛也會因車齡、車況等其他種種因素而影響誤差值

這是國家基本規定,注定了你根本不會知道你自己的真實速度是多少

也注定了,他真實時速95的時後,表速絕對破百
你不是堅持持續行駛於內線不會被罰嗎?
來啊,你解釋一下這個案例,以表速100以上持續行駛於內線為何被罰了?

不用再凹了,所有常上國道得駕駛人都知道,
你根本不可能「長期維持最高速限行駛」,只要你低於110,就有理由罰你了

幫你節錄台南地方法官的說明: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駕駛在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下,才允許在內側車道行駛,而非賦與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餘地。

再幫你節錄交通局的說明:
交通局指出,該法規旨在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功能。王男被舉發時,車道車流正常,理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並僅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的車道超車。但王男非為超車,且亦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已嚴重妨害他人路權

法律告訴你:持續行駛內線的條件消失,你就得退回中線
法官告訴你:法律沒有賦予你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餘地
交通局告訴你:非為超車,且亦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已嚴重妨害他人路權

你確定你要繼續凹??

CcCManCcC wrote:
法官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須以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認為舉發合理,駁回王男之訴,可上訴


呵呵,你大概不知道這個案件根本沒上訴吧
都貼連結給你了,我就不怕你看,也不怕你查哦,呵呵

要其他上訴被駁回的案例嗎?我也有哦,你要看嗎?呵呵

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你好,沒有道德又不懂法的駕駛人~~~
Jason kid wrote:
繼續凹阿,你又知道他...(恕刪)


笑翻,成天坳錶速和實際速度
我們這種會親手修車的還不懂這些基本?

而且連自己的車子開那麼久還不熟悉自己車輛的誤差值?收到罰單超速/龜速就能告訴你誤差多少了

還有車輛上多台不同系統的GPS提供速度參考
然後又有電腦減少人為控制
(光我車上不含手機就有3顆GPS系統


就和你說,速度沒到,早就罰單接不完了,吃飽撐著才會和荷包過不去

旁邊97km就被開單了,多硬,就是有信心才敢使用,

自己的荷包比你543一堆重要多了


自己不會,自己不熟,不要覺得別人都不熟自己車子的特性


結論
叫你找警察開單不去
叫你找議員釘警察不去
叫你找立委修法也不去

抱著一堆自行解讀的法律條文要大家照做

結果沒人鳥

開內側的繼續開內側
在那邊跳腳氣的半死的繼續氣的半死
什麼都沒解決

結論就是這樣
CcCManCcC wrote:
笑翻,成天坳錶速和實際速度
我們這種會親手修車的還不懂這些基本?

而且連自己的車子開那麼久還不熟悉自己車輛的誤差值?收到罰單超速/龜速就能告訴你誤差多少了


哦,貼個你的車子表速經過經濟部標準局認證的證據來看看阿!凹王
或是你貼個後車是超速的證明來看看阿!凹王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駕駛在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下,才允許在內側車道行駛,而非賦與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餘地。

再幫你節錄交通局的說明:
交通局指出,該法規旨在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功能。王男被舉發時,車道車流正常,理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並僅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的車道超車。但王男非為超車,且亦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已嚴重妨害他人路權

法律告訴你:持續行駛內線的條件消失,你就得退回中線
法官告訴你:法律沒有賦予你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餘地
交通局告訴你:非為超車,且亦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已嚴重妨害他人路權

一個國家法律,一個國家局處,一個國家法務人員,清楚明白的告訴你「占用內線車道,你的速度只是其中一個要件,沒辦法三個要件同時滿足,你就是違規」

怎麼,你是不是要說人家沒資格解釋法規阿??在凹阿!!

CcCManCcC wrote:
就和你說,速度沒到,早就罰單接不完了,吃飽撐著才會和荷包過不去

旁邊97km就被開單了,多硬,就是有信心才敢使用,

自己的荷包比你543一堆重要多了


法官告訴你,低於最高速限,就有理由罰你了
而大多數的實況下,你根本沒辦法長期維持最高速限,你也沒有理由在沒有超車行為下,持續占用內線

速度沒到罰單接不完??哈哈,你真好笑欸,
你要不要說明一下,你違停沒收到罰單,是不是等於你沒違規?
給你一大堆案例了,是到如今你依然認為你個人沒被開單,等於你的行為沒有違規??
凹成這樣,真的有夠難看


CcCManCcC wrote:
結論
叫你找警察開單不去
叫你找議員釘警察不去
叫你找立委修法也不去


你一定以為貼這段,能展現出你的邏輯完善,凸顯別人的無能為力對吧,呵呵,自我感覺真是良好呢

立法院法治研析中指出:警方坦言,法規對內車道占用時間及距離都未明訂,以現場執勤人員判斷為主

已經很明確地告訴你,因為定義上並沒有完善,所以警方常常選擇不舉發,避免爭議
反之,不完善的定義,警察甚麼時候要罰你,只要他爽,他就可以自由認定你是否符合占用內線的要件,
而實際層面上,多個案例告訴你,就算定義不完善,法官也沒在屌你,一但舉發了上訴一樣沒用,因為法就放在那邊

在這個角度上來看,我需要叫任何人去修法嗎?
如果哪天交通部開始擴大取締違規占用內線,在不完善的定義下,
會被影響最大的族群,是你這種喜歡長期在內線紮營的不良駕駛,
而對於把內線當超車道使用的優良駕駛,根本沒影響!
你隨時會因為你自以為的最高速限、或是你以為滿足連續行駛內線的要件下,
被不完善的定義給開罰,而且不能含扣!
最該要求把定義完善的人恰巧是你不是我哦,呵呵

你連誰最有可能被不完善的定義影響到都不知道,忙著硬凹幹嘛呢,呵呵

跳腳?誰?你嗎?你可是讓我笑到不行啊!!

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你好,沒有道德又不懂法的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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