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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RX78NT12003 wrote:
就超速啊~~~沒超速(恕刪)


好像有道哩!!!

如果說 銀色車確認完對向對向車道是否有車後,忘了再確認一次前方幹道上是否有車!!!

那麼至少【特斯拉】有看到銀色車啊!!!

懸疑!!懸疑!!!
路權是同時抵達才在看的。
銀色車已經到馬路中間了。
晚到的黑色特斯拉超速硬闖。
根本沒什麼路權。

覺得銀色車肇責比較大的。
建議你重新看一次道路規則。

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rock255 wrote:
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大哥...這好像是兩蔣時代的交通規則!!!

今年是 2020年了!!!
曉杯子 wrote:
好像有道哩!!!如果(恕刪)

特斯拉車主自己有説 車跟行人都有看到⋯⋯⋯⋯⋯⋯⋯⋯⋯⋯⋯⋯⋯⋯⋯⋯⋯⋯⋯⋯
riklin wrote:
不要自己解釋名詞.........路權是在守法的前提下才有路權。..(恕刪)

自己解釋???? 您不知道 "路權"來自於公約嗎? 不存在自行解釋
交通有一定運行的道理 , 基礎是 "交通車流理論" , 是交通專家開會之後的決議 , 才形成聯合國 道路交通公約
依據公約 才產生我國的交通法規
您要不要看看立法院當初制定 "處罰條例"的紀錄


我國的交通法規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路權" 就是 "讓路GIVE WAY "的規則 , 誰讓誰 , 誰先誰後 的 規則
這在公約 當中白紙黑字 , 支道讓幹道 先行 , 是萬國公約 , 我國 也是簽約國 , 並不是 自創
我國法規 對於交叉路口的路權規定 , 支道讓幹道 先行 也是 白紙黑字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並不是"守法的前提下"? 才產生路權 ? Nein ! 路權就是法規 ! 白紙黑字寫在法規當中!
不是什麼前提 ? 路權就是法規 ! 路權就是法規 ! 路權就是法規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

riklin wrote: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等的,守法沒超速才能在這車禍講路權大小。
..(恕刪)

路權大小 ???? 這是在講什麼 ??? 看不懂?
路權沒有大小 , 只有擁有路權喪失路權
而且 路權不是永久 , 路權會轉換 , 時間更迭後 , 幹道車離開之後 , 由支道車取得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沒有, 沒有的東西 ,並無法 比 什麼 大小?
麻煩依據法規 , 不是自己解釋名詞. !

法規明文規定
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汽車(包含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紅綠燈只有一方是綠燈能行進 , 另一方是紅燈 停等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設置規則第 224 條 , 設於交岔路口....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擁有路權的一方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喪失路權的一方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法規 有寫 路權 比大小嗎 ? 完全沒有
法規有寫什麼 《超速導致路權低》? 完全沒有, 法規沒有的能這樣講 ?
這樣說是 使用權利(路權) 和 (速限)義務分不清楚 ? 完全自我混淆 !

一個路口的路權 , 法規 分派 "行進路權" 予 閃黃燈的那一方 (幹道車)
閃黃燈(幹道車)那一方 行進 , 是法規所"分派"的 , 只有一方得到法律授權!
(法律只給予 優先行進路權 !但"路權"只是 誰先誰後的"優先次序" , 不是免除其他注意義務!)

即法規 設定不同使用"路口"的時間,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特定時間內 , 只有一個方向行進路權! 另一個方向,依法是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 ←喪失路權

除此之外, 法規 還有設定 『避免事故發生』之「反應距離」(時間車距:間隔多少時間通過一輛車 及安全車距 ) , 就是法規要求保持多少時間?多少距離? 給這台車"供煞停專用" 的專屬空間, 這個空間 , 也就劃定"路權範圍"在那裏 。
現在路權範圍 就是這個路口
這個路口依法就是只有幹道車一方擁有路權
依法, 支道那一方是喪失路權, 只能停等
法規 白紙黑字 , 就是分派一方行進, 另一方停等, 來『避免事故發生』 , 就是以 時間差 錯開雙方
法規根本沒有什麼 "無法注意猝不及防"? 這種法規 ? 如何自創 ?

法規 白紙黑字 , 幹道車擁有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
"遵守速限" 是用路人應盡的義務! 並非使用道路的權利 ! 義務 和 權利 是完全相對的兩件事!
違反速限 是另外一回事 , 無關 路權 之 取得 或 喪失 ! 無關 !無關 !無關 !

riklin wrote:
守法沒超速才能在這車禍講路權大小?????
..(恕刪)

速限依法 不是 路權(使用權利) ! 而是相反的 限制 , 是遵守義務 ! 和"權利"相反的"義務"!
怎麼一再 權利 和義務 不分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遵守速限"沒超速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會因為"遵守速限"沒超速 路權就變大???? 就能闖紅燈 ?
"遵守速限"沒超速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會因為"遵守速限"沒超速 路權就變大???? 轉彎就能不讓直行車 ?
"擁有駕照"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會因為"擁有駕照" 路權就變大???? 轉彎就能不讓直行車 ? 就能闖紅燈 ?
"繫安全帶"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會因為"繫安全帶" 路權就變大???? 轉彎就能不讓直行車 ? 就能闖紅燈 ?

"打方向燈"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會因為"打方向燈" 路權就變大???? 轉彎就能不讓直行車 ? 路權仍然在沒打方向燈的直行車那一方 !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清清楚楚白紙黑字 寫於法規
根本不會因為 無條件遵守義務 而改變 ?
完全不依據法規? 把義務和權利混淆在一起? 自己解釋名詞?

權利的取得來自於法律的授權 。依法, 幹道車者擁有路權, 能使用這個車道 ! 和速限義務無關 !
權利 VS 義務 是相對的
如何混淆在一起 ?
"遵守速限"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和 同樣為遵守義務的"有沒有駕照?" "有無超載超重?" "有無繫安全帶 ? "打方向燈 "一樣, 完全 無關 道路設施的使用權利 ("路權") ! 無關 , 沒有關係 ! 兩者 "田無溝(交) 水無流" ~
myg37 wrote:
影片曝光!新北女童命(恕刪)


有特斯拉的超速、銀車才會撞上特斯拉的屁屁。

沒有特斯拉的超速、原來內車道的那輛直行車會撞上銀車的屁屁(如果不減速和改變方向的話)。

到底是誰的錯?
herblee wrote:
法規根本沒有什麼 "無法注意猝不及防"? 這種法規 ? 如何自創 ?

連全世界法律通用的過失判定原則是否無法注意猝不及防這道理都不懂?
依你的歪理本案被撞死的女童也有肇事責任...

再依你的歪理
你開車綠燈經過行穿道或路口撞到突然衝出來闖紅燈的行人
你也是有罪...
因為你說你路權低 法規根本沒有什麼 "無法注意猝不及防"? 這種法規 ? 如何自創 ?

又倒打自己一把
ganlingyang wrote:
有特斯拉的超速、銀車(恕刪)

沒有馬斯克, 就沒有特斯拉
那誰的錯?

如果01有智力檢查的話, 就沒有你這個留言了
劉奕兒612 wrote:
連全世界法律通用的過(恕刪)

你該不會以為是沒罪吧
Ennsi wrote:
你該不會以為是沒罪吧(恕刪)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說誰沒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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