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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是我的觀念有問題嗎?


yurue wrote:
沒定速巡航功能的車輛,行駛在內線,很容易就開得比最高速限慢。


別用自己當作標準,並不是人人都跟你一樣,
還有沒有OBD他照的是表速,
表速的誤差請去看國家認證的ARTC。
考慮車速表的誤差,行駛內側車道時,請保持最高速限+10km(車速表)行或是最高速限+5km(GPS量到速度)以上
說一下個人的歪理。^.^

想佔著內車道,就把"最高速限"的『限』忽略掉。
就是只剩下"最高速",白話說就是最快的。

不是前後所有車"最快"的,就不要佔著內線。
沒膽跟上前車?沒辦法拉開後車?怕被罰錢? 就不要佔著內線。

"只要我是最快的,管他碼表顯示多少,內線就是我的。"
想要駛入內線超車或佔用,就要先有這個魄力和覺悟。
要開 [前後所有車"最快"的],應該要具備不怕接罰單的勇氣吧!

話說回來,只要不怕被開罰單,不怕被逼車,就有本錢一直開在內線車道。

spacewalker wrote:
內線道為超車道,我...(恕刪)


台灣不少駕駛人習慣很差,沒有遵守安全切換車道的原則, 一點點縫也要切換, 或是切換時的速差過大, 兩車道間跟前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等等,這樣真的很容易出意外

但是讓出內側車道的原則還是不會變的, 不然, 不管是高速公路也好, 快速道路也好, 兩線道, 三線道…都會一樣容易塞車

我們的公路往往因為內側車道被佔用, 使得使用效率不佳, 想搶快的車在各車道間有縫就鑽那更危險

不過在民眾無法自我覺醒, 政府也不想積極管理的情況下, 這種亂象短時間內應該很難改變, 以前在想, 政府不想管的原因, 是不是因為就是想讓公路容易塞車,容易塞車就會有拓寬或是興建道路的需求, 有這需求經費就容易拿到, 有了經費就容易從中……請自行想像吧,我們的政客沒這麼好心的
happywork01 wrote:
說一下個人的歪理。^.^

想佔著內車道,就把"最高速限"的『限』忽略掉。
就是只剩下"最高速",白話說就是最快的。
...(恕刪)

是的, 這是把規則和罰則弄顛倒了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說(更換速限!) 更換內側車道之速限標誌!
此時"速限"不是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是更換"速限"成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
誰去換"速限"? 主管機關被法律授權去換! 不是用路人!
(這條法規的授權對象是 主管機關! 不是用路人!)

規則(正面表述:最高速限(官方設立之速限標誌))←VS→罰則(負面表述:最高速度(用路人))
規則是正面表述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用路人以反面解釋(負面表述)之最高速度去符合法規(最高速限(正面表述))的規定

但書限縮解釋,不得倒推! 最高速限 是 行政機關設立之 "速限標誌"


用路人違反規則應該有罰則(負面表述),此時才會轉換為,相對/反面的事實(用路人之車速)!
並非解釋規則時就採取負面表述

可是主管機關弄錯了, 一直把規則當成罰則, 將規則反過來想成反面解釋
或稱「反對解釋」,即從法律所規定的反面意義來加以解釋
但是, 反面解釋的適用,應以法律未另作規定者為限

如果以"規則"的正面觀點
高管規則8-1-3但書, 是說,以行政機關設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標誌)行駛,若,不符前面"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不適用時, 那應該適用的『速限』是加入行政機關設立的另外一種"速限標誌"(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之規定)

"最高速限"不適用時,是適用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不是反過來變成用路人的最高速度!
最高速限成立時, 這仍然是『速限』, 並不會變成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內側車道之速限! 不是"最高速限"就指定行駛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可行駛所有車道! 並非指定行駛內側車道(不是車道路權)!

但是行政機關的解釋卻顛倒了, 倒過來解釋,以『罰則』負面為觀點來想規則(正面)應該如何?
完全以行政手段改寫了規則!
將8-1-3但書, 主管機關設立那一種『速限』的"最高速限", 倒過來變成 用路人的車速?變成 "最高速度"?
這在裁罰基準表就能看出錯誤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卻寫完全無關的 33條第一項第三款(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走錯車道, 於非規定的車道上行駛!
後面備註: 高管規則 8-1-3 ? 條文也沒有"最高速度"這樣的文字
違規事件寫的『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既非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也不是8-1-3但書"最高速限"?出現了完全不是法規的內容?
原本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
違規事件寫成倒推解釋的"最高速度"? 用路人之最高速度?是原本8-1-3但書"最高速限"的反面解釋(反對解釋)?,
用路人之最高速度已經是反面解釋了? 再加上 『未以規定之』這句負面表述 ? 負負並非得正! 而是邏輯誤謬!
這憑空創造出一條新的法規!已經不知道是什麼了?

憑空創造出的?卻反而是另一條法規(33-1-1)的內容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類似?

後面更神奇? 把不同時空湊在一起?

這完全是擅改法條 !
違規事件,多出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律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是"超車後
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超車道的範圍",劃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發生的時間是"正在超車"!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擁有路權正在超車 !
超車後是喪失路權 !已經離開內側車道了!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怎麼會發生這個"內側車道"速限多少?

兩者發生的時間點, 地點完全不同 !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不能反過來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還把時序不同的條文還混加在一起? 排列組合成一個新條文?
這是錯上加錯!

這造成明明是走錯車道的違規!卻以行政命令去扭曲了法條, 違反多項法律原則,違法者反而不罰?
開罰應依據法律! 不是依照錯誤的行政命令

happywork01 wrote:
不是前後所有車"最快"的,就不要佔著內線。
沒膽跟上前車?沒辦法拉開後車?怕被罰錢? 就不要佔著內線。

"只要我是最快的,管他碼表顯示多少,內線就是我的。"
想要駛入內線超車或佔用,就要先有這個魄力和覺悟。
...(恕刪)


這正是因為 毫無路權觀念, 以為先搶先贏? 自以為最快就能佔位的錯誤觀念?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
取得路權擁有權利, 也同樣有尊重它人路權的義務(禮讓)
路權沒有絕對
並不是將單一路權(局限於內側車道內之速限)類推到無限大, 以為路權無遠弗界?
事實上路權是有範圍的, 『最高速限行駛』法規給的路權最多只有55m長, 超出55m同樣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但書法規寫的是 "最高速限" 這是速限標誌
即便是改變了原速限之速限, 仍然是"速限"!並不會變成『車道路權』!
每個車道都有"速限" , 本來就該遵守速限

車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最高速限)
在此之前,車在中線道, 應該先因為"超車"(比中線快!)取得內側車道"車道路權"(左←→右方向(橫向路權))之後,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車在內側車道上,才可能依改變後的速限,即"最高速限"行駛(依限行駛)(前↑後↓方向(縱向)多長/多快的路權)
herblee wrote:
這正是因為 毫無路權觀念, 以為先搶先贏? 自以為最快就能佔位的錯誤觀念?...(恕刪)

所以才說我說的是歪理。
我只是粗人。沒辦法像你一樣懂那麼多。

但我遵守自己的原則,
(一) 超車時絕不分心看速度表。一來危險,二來想超的前車如果在你切到內線後也同時加速到最高速,那怎麼辦?
繼續超(超速)?並排(不超速)?還是減速龜回中線?
我選擇只要切到內線就一定一口氣超到完成,一直加速到有安全空間切回中線為止。(除非右線車繼續加速,存心不讓我超,我才會減速龜回中線)
(二) 無論在高速公路或省道,該讓的,能讓的,從來不妨礙他人。

雖是歪哩,但簡單多了。
開了幾十年的車,雖然偶而接到超速罰單,其實不多,但是從沒肇事過也沒被比過中指。
甚麼路權學理我不懂,但自己遵循的是禮讓且安全的原則。
happywork01 wrote:
所以才說我說的是歪...(恕刪)


您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
並不是不能快, 不能跟上前車
因為超車是車速高於中線車, 比中線快則取得路權! 這本來就是對的!

反對的是"車速只要達到最高速限(這是沒有比較的絕對車速!)就取得路權(這是進入側車道之後!)"
而且會造成"併駛/前方無車/比中線慢" 都還可能是 "最高速限行駛"


您所說"但自己遵循的是禮讓且安全的原則。", 其實就是在說 路權 !
您雖然說"甚麼路權學理我不懂",小弟蠻佩服您的, 因為 , 實際上這些就是 路權 !

確實路權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禮讓"就是依據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
其實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所以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裏面就有寫, 一定要禮讓

您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
反對的是 爭自己的路權!以為"最高速限"的路權無限大! 卻不遵重它人的路權!

Leamco wrote:
不過在民眾無法自我覺醒, 政府也不想積極管理的情況下, 這種亂象短時間內應該很難改變, 以前在想, 政府不想管的原因, 是不是因為就是想讓公路容易塞車,容易塞車就會有拓寬或是興建道路的需求, 有這需求經費就容易拿到, 有了經費就容易從中……請自行想像吧,我們的政客沒這麼好心的


我也猜是如此, 就只想拓寬或是興建道路, 卻不想以交通控制的手段改善塞車

但是,交通學上早就有一個Braess Paradox悖論。 和傳統論述 完全相反的理論
德國波鴻魯爾大學的數學家伯雷斯(Dietrich Braess),描述這個抽象概念:在一個網絡系統中,所有移動體都會以自認的順暢去尋找最有效率的路徑,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增加系統容量,有太多道路,有太多選擇,反而會造成車流擾動,反而會降低路網的整體效率。

傳統的交通工程學假定:當車輛數固定時,增建道路能改善交通。
事實是,超乎一般人的想像,在路網上增加一條路徑, 或增加額外的車道,增加道路的容量, 反而使路網上的旅行時間增加了!
在傳統的觀念中,壅塞就拓寬馬路,蓋新車道
但是
韓國首爾將一條6線高速公路改為公園, 拆除掉一段高速公路之後,以為會大塞車?結果相反, 交通反而改善,這等同於逆向伯雷斯悖論。
又例如紐約市封閉42街,以為會大塞車? 結果卻相反。這是反證 Braess Paradox伯雷斯悖論為真
又例如
西雅圖擬擴建進入市區的 SR-520 橋之車道, 經過電腦模擬車流後發現, 增加後不但無法疏解車流,反而堵塞, 計劃因而改變。
德國Stuttgart在1969時新建一條幹道,卻造成周邊大塞車, 將國王大道Königsstraße改為行人徒步區後, 交通反而改善。

其實, 並不是拓寬車道,車道越多, 效率越好
超乎一般人的想像, 依據報告, 車道越多效率反而越差
“The marginal decrease of lane capacity with the number of lanes on highway”
2005 Yang and Zhang of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這是北京的統計, 是以 6.7% 的比例遞減

車道越多, 車流量反而下降
即, 蓋2條單向兩車道公路, 流量高於蓋一條車道相同的單向4車道公路

這個Braess 悖論現象在1960年代就發現了,可以說明道路開闢越多,反而降低了流量及車速
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
在一個交通網路上增加一條路段反而使網路上的旅行時間(travel time)增加了,而且是所有行駛者的旅行時間(Travel Time)都增加了,這一附加路段不但沒有減少交通延滯,反而降低了整個交通網路的服務水準(level of service),這種出力不討好且與人們觀感相背的交通網路現象,就是人們所說的 Braess 悖論現象。

會被閃 被逼車 一定有原因

我個人開車25年以上
一直是個上限+10的快車手
我知道我不會是最快
但是 我比多數人快
因此 我常常開超車道
順的時候
沿路一直超過一台一台的車
這也是我常開著內線的原因
畢竟換來換去更危險

開車多年來 從未有過行車糾紛 也未遇過被逼車 保持0事故
我想是 因為我一直保持著一種心態:
"開車不能只顧自己 要有同理心"
我兒子說 我平均12~15秒看一次後視鏡
因我隨時注意後頭來車狀況 準備因應

當我遇到比我快的車子
我會靠右讓他超
或許他有急事 也或是煞車壞了慢不下來
總之我沒有要跟他比快 讓他又如何?

而我最不喜歡遇到 內側與中線 兩台車併排 等速前進
完全沒空間超車
而這兩車都以最高速限駕駛
看起來都沒有問題
然而
如果15秒內 這兩車間依然無速度差
內線車沒有加速超過中線車的打算
我就會認定內線車為白目駕駛

然後在安全無虞的狀況下 經由慢車道外線超過這兩車
再回到我的快車道
然後在心裡 很不爽的罵 x!
但我是個有理智的君子快車手 從不做逼車的行為
我深深相信 白目者一定有其白目的原因 算了!

高速公路上 不是開慢就安全
而是跟著車流速度一致 車距抓好 不隨意變換車道 這樣大家都安全
選擇跟著適合的自己車速的車流 就是最安全的開法

若因為自己開車的方式 造成別人必須常換車道
或是被堵住過不去
別人難免會不爽
這便是行車糾紛 或逼車發生的原因

同理心 多想想 開高速公路 該快就要快 該慢就要慢 不要拘泥於速限
一切以安全為首要
別把開車當競速比賽
也別把高速公路當自家後院

希望大家在高速公路上 平安順心 愉快地開車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一直是個上限+10的快車手...
然後在安全無虞的狀況下 經由慢車道外線超過這兩車....(恕刪)

極光的老爸
國道大鏢客,打死我都不相信您只+10。 ^.^
50歲後或許保守一些。年輕時,只要能跟得上前車,140也飆上去吧。

慢車道外線,是路肩嗎? 路肩可不好歐,只供緊急用。


至於我個人,只要前面都沒有車,是絕對不超速的,不想被攔下。(以前交警常在當場攔下) ^.^
泰山收費站還在時,下坡段我都不超過70,避免常踩剎車導致失靈。像您說的該慢時也要能慢。
(有一次就在高公局前發生剎車失靈,幸運得是恰好能閃入高公局分道。以後就算是平路也養成控制好車速,減少踩剎車。)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跟著車流速度一致 車距抓好 不亂鑽(這3字我加的)....
該快就要快 該慢就要慢 不要拘泥於速限....(恕刪)
推您這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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