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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高速公路內線車速應該多少?

亂入一下
在別串問過,只能得到回避的答案
來這串試試
后車

我以我自車的表速107行駛國道3號南下的中間車道
此時我遇到同線車道一輛前車
我不知道前車的車速(因為我看不到前車的表速)我只知道我車逐漸接近前車
為了安全距離但我又不想降低車速
所以我要超車
就加速至表速110並且切進超車道(最內側車道)
但不巧切進超車道的當時發現超車道前方不遠處又有一輛車
基於不能違反規定(不得由右側超車)我還是打左方向燈切進超車道
想說等一下說不定超車道的前車就會與中線車道的前車拉開安全距離就可以切回中間車道了
開了一下子發現超車道的前車距離和我越來越近
但中間車道的車也逐漸跟上我的速度
安全距離已經快不夠了
可是我又無法切回中間車道(因為中線車道的車輛車頭已經在我車的車尾不遠處,已無足夠的安全距離)
但是我又不能猜測超車道的前車車速(因為我看不到前車的表速)只知道我車(表速110)逐漸追上超車道的前車
請問這輛超車道上的前車是不是阻礙了超車道的后車(我車)的行車權利?
 

前車
我在國道3號南下以自車表速110行駛最高速限車道(最內側車道)
可是很討厭
后面有一輛車逐漸的接近我
看了一下表速
沒錯阿時速剛好110
我想后車一定超速了
不然怎麼會越來越靠近我車
哈哈!
活該!中間車道有一輛車緊跟在后車旁邊,后車切不回中間車道
想要我讓你門都沒有
我可是以表速110行駛最高速限道耶
那有合法讓非法的道理
雖然我看不到后車的表速但以我富正義的個性
我是不會讓道給違規的車走的
后車自己想辦法吧
誰叫你要超速
請問
你們會支持我有正義感的行為吧?
以時速110去設定的,都沒有違規的問題噢

這題有解決方案嗎? 
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 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塗炭。
unclefly wrote:
去了國外,沒把人家的...(恕刪)


也請您看清楚一點,沒車,我自然會開中線。
現在大部分時間車都很多,限速110的我會在內側開115~120,
問題是,很多人不管別人中線或右側有沒有車,就在你後面狂逼你閃大燈,
為了讓你我就要冒超速被罰的危險先超過右側車???
我也很討厭慢車開超車道,跟右線並排,
但也請認為一定要讓的朋友考慮一下,
台灣的高速公路並沒有分道速限,
只有分大小車速限,
當中線車與超車道全都超過速限並接近寬限值,
為了讓你可能要超速很長一段路才能找到空檔右切,
你有什麼理由讓我超速讓你,
在國外很多高速路有分道速限,
右側車的車速大部分比左側車慢,
所以我在左側只要保持一值在超右側車,就沒問題(只要右側一直有車)。
因為一直變換車道也是危險駕駛行為。
國情不同,您考慮過沒有???
挑一兩個字的差別,讓人感覺就是想找嘴砲而已。
您又有認真看別人的文章了???
kws0130 wrote:
台灣的高速公路並沒有分道速限,
只有分大小車速限,
當中線車與超車道全都超過速限並接近寬限值,
為了讓你可能要超速很長一段路才能找到空檔右切,
你有什麼理由讓我超速讓你,
在國外很多高速路有分道速限,
右側車的車速大部分比左側車慢,
所以我在左側只要保持一值在超右側車,就沒問題(只要右側一直有車)。
因為一直變換車道也是危險駕駛行為。

你說的問題確實存在
如果車流量真的很大, 要開到速限上限是大有問題的
也沒有太多空隙可以換車道, 故不在討論範圍

但你提到的幾種狀況, 我的開車習慣是這樣:
如果我行駛於內側
1.正在超越中線車輛, 中線前方不遠又有其他車....繼續前進超車
2.超越中線車輛後, 中線前方很遠才有其他車....換到中線繼續前進

如果行駛於內側, 但有後車靠近:
1.若右側有足夠間距讓我切入, 立刻打方向燈離開內車道
2.若右側空隙不足以切入, 就開到有空隙切入為止, 如果車速不慢, 且持續超越右側車輛, 後車仍逼迫實屬無理
3.若右側也以相當的速度與我並排, 則必須避免持續並排
(如果用自己可以接受的最高速度僅能與右車並排, 則無超車必要)

我用定速開車常發現很機車的事, 前方中線車明明比我慢一些
等我切到內線超車時, 他卻加速保持並排
我的右腳根本不在油門踏板上, 表上指針也沒動過

還有很多人切到內線是為了與中線並排的, 這更常見, 開100占著茅坑不拉屎

反正台灣亂象多的不得了
開車心平氣和就好
kws0130 wrote:
也請您看清楚一點,沒...(恕刪)


可能你的車比較好吧....
國道150公里是我幾乎每天會跑的里程數,遇到內線開90-100的機率遠高於在我後面閃大燈的,且是數十倍的差異
撇開此不聊,內線行駛其實沒問題,問題在於霸佔內線的心態,尤其遇到那群高速公路順順開100的那一大群車主@@

確實, 某些路段三不五時車流量都蠻多的, 只是也會有那種車流可達~90, 他老兄在超車道開80 閒逛 (還是他以為這叫 "外側" ?).

若在車流順暢的路段, 原則上還是儘量走中外線, 保持超車道隨時可利用. 我曾在香山那個路段看過中線一串車但內線沒一輛車, 那種開車的feel 真好. 當然, 我也是跟在那一串車後面. 即使遇到中線車速稍慢的, 只要催個油門到 120 可以很快安全的利用超車道超車, 回中線放慢到 110.

kws0130 wrote:
現在大部分時間車都很多,限速110的我會在內側開115~120,
問題是,很多人不管別人中線或右側有沒有車,就在你後面狂逼你閃大燈,


不過像這種情況, 後車實在不應該再閃大燈了.
但有一情況我會閃大燈, 就是在上坡路段, 當要用內線超車道超中線車維持車速爬坡, 偏偏那內線車不但沒維持車速反而愈來愈慢, 從速限 (就算了, 跟著開) 漸漸變慢, 110, 100, 9x....... , 開在內線又車速變慢, 要有自覺, 先換去中線吧.

kws0130 wrote:
當中線車與超車道全都超過速限並接近寬限值,


那車速很快囉, 我會乾脆跟著中線車, 不需要 "佔"著超車道行駛, 除非要再超車.


Taipei 101 wrote:
如果我行駛於內側....
1.正在超越中線車輛, 中線前方不遠又有其他車....繼續前進超車
2.超越中線車輛後, 中線前方很遠才有其他車....換到中線繼續前進


咱的習慣差不多, 若需連續超越中線車, 我會持續加速,儘快完成超車回中線, 也不佔用超車道 或堵塞後車. 若中線有足夠距離, 我還是會先回中線, 接近前車時再確認內線無來車, 再進行超車, 儘量不妨礙內線車.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kws0130 wrote:
也請您看清楚一點,沒...(恕刪)


更要請您看清楚一點!!!
我也不是前面一有車子就閃燈逼車的人!!!

只是希望大家都遵守禮讓的原則,
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儘量貼近最高速限或是寬限值,
有機會有空間,就讓出超車道~~

大家盡量做到這一點,
高速公路的行車品質就可以提高很多~~

老是提到國情不同,只是不想要進步的藉口而已,
何不從自身做起,每個人能讓都盡量讓,
不是皆大歡喜~~
之前有在宣導內車道為超車道時,公路警察有位隊長接受訪問時說

為使交通流暢,在前方無車狀況下
建議內車道駕駛保持最高限速+10km以下速度行駛,不然請走其它車道.

如道路限速 100km ,請保持自己車速於錶速 110 km.

如大家都可保持這原則,高速公路應會很流暢.

不要告訴我錶準不準,有無急事?


在前方無車下(約500m內)狀況下

後車在限速內要超我車,在我表速105以下,我會認為我速度慢,讓後車過.

限速100,自己錶速已115,後車還閃燈,
不讓,有本事超速就有本事超車. 這不是德國.美國.

限速100,前方也開100以上(我的表速),我會超車.

限速100,前方開105左右(我的表速),我會順著車流.

限速100,前方開100(我的表速)左右,我會閃燈示意.然後從右線超車.

限速100,前方開95以下,且右車道車流速已明顯高過他
我會逼車,閃燈.然後從右線超車.因前車已屬白目.


Dwing wrote:
之前有在宣導內車道為...(恕刪)


我一直想提倡的就是,開車要輕鬆、寬心!
也可以減少很多疲勞,減少生氣,也可以讓自己活久一點!

其實高速公路就幾個原則:

一、儘量開到最高速限並跟上車流,讓大家都差不多一樣快!
二、慢車靠右、快車靠左,超車有序,安全又順暢。
三、能讓就讓,減少紛爭,長命百歲。

車多開車要花精神就算了,
還要不時的去想怎麼樣要讓,
什麼情況不讓,不是很花精神??
有人需要您讓路,就讓吧!

真的覺得,在美國開8小時的體力,在台灣開2小時就消耗完畢~
Dwing wrote:
限速100,前方開95以下,且右車道車流速已明顯高過他
我會逼車,閃燈.然後從右線超車.因前車已屬白目.(恕刪)



你擋到別人 就要別人自己想辦法超車
別人擋到你 你就逼車閃燈

難怪高速公路容易塞車
除暴安良是我們作市民的責任,行善積德是我本人的興趣,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個星期都做一次,如果碰到國定假日的話,我還做兩、三次呢!
CCL wrote:
不是會不會相信, 是...(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
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抱歉,引述一下您的條文
這樣說來,那位在時速限制開100KM開102KM的司機,法官判他違規就有待商榷了
因為當時警方開罰的原因是該國光客運的司機開到116KM
而事後證明,只有開102KM,那警方是否應該要依據此條文撤銷罰單,改由開立勸導單呢?
還是說當時的狀況,開102KM是不在條文的敘述範圍內呢?
又這條文中免予舉發的狀況,是誰來決定的? 警方? 用路人? 法官?

在此預祝大家,都不會遇到有如這國光司機的狀況,被警方有誤差的測速器測到違規
搞不好甚至又發生一個法官判定101KM是超速的違規事件
沒事就沒事,當某些狀況發生時,就保佑不要遇到如國光司機的狀況

請記得,開發單的依據是警方的測速器材
不是GPS,不是自己車上的時速表,這兩樣都只是"參考"的依據
遵守交通規則,都不一定不會接到罰單,因為有太多的道路陷阱可以讓警察來開單
更何況是不遵守,還是游走邊緣
如您所舉出的條文,就是給警方太大自由心證的條文
當缺業績,你看還會"免予舉發"嗎?

還有不要哪天,有人想搶多一點的錢
腦筋動到ETC車道時,我相信一定又是罵聲遍野的
雖然ETC限速50我也覺得很火大,但畢竟規定就是規定
請遵守吧,不要哪天被搶了錢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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