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煞車沒肇事也判刑 有前例【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12.23 03:03 am
汽車駕駛人超車後再故意緊急煞車懲罰後方車輛,既使只煞一次,也得吃上官司。馮姓男子在雪隧內變換車道後急煞車懲罰和他有嫌隙者,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不過法官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馮姓男子今年元月廿日下午三時,駕車沿國道五號雪山隧道往宜蘭方向行駛,他行駛在外側車道,認出蔡姓男子的車子行駛在他左前方內側車道。馮突然變換車道,切入內車道蔡車子前方,緊急煞車後離去。馮供稱,他趕時間才超車。
基隆檢方調查發現,當時外車道沒車輛,蔡的前方有兩輛車,馮切到蔡的前方後緊急煞車,蔡也跟著急煞,依公共危險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基隆法院審理認為,馮故意變換車道並緊急煞車的行為,已妨害後方車輛蔡姓駕駛正常、安全行駛的權利,妨害路權,若非蔡也緊急煞車,勢必造成嚴重交通事故,改依強制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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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之下
「中指蕭」有悔意 捐6萬再罰勞務【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2011.03.29 03:01 am
我們不禁要問,那中指蕭呢?只因為父親蕭師言曾為華視資深製作人,現任中共黨中央官媒《人民日報》所屬海外版《環球時報》的駐台特約政治評論人,所以擋救護車妨礙公務使得病危老婦死亡+公然侮辱,可以輕判6萬元緩起訴處分金,並提供80 小時的公益義務勞務???
檢察官為什麼判緩起訴?是關說?政治力介入,讓此案無法繼續進入司法程序由法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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