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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Benn1963 wrote:
不想多說了,如果你真...(恕刪)

你是說那個自以為很多資料卻自己加加減減的那個?
不好意思我已經黑名單他了,能讓我黑掉的人真的很少,那種就是真正的謬論,講的讓人完全不敢苟同。
還有,我已經在內文說到,台灣容易塞車的地方就是交流道,而台灣交流道很多,所以為什麼上班下班都在塞車?就是因為大家都要上下,都卡在那邊,這怎麼解決?除了增加車道不然就是讓車流引到別的地方去,但是引的太多有會造成區域車速降低,因為還是再上下啊,不過這個我就沒辦法再跟你深談,畢竟我不是這個領域的。
酷里斯帝 wrote:

真正自私的是佔用內...(恕刪)


請看完,
他是說因應尖峰時段!都會區!
車多的時候。

事實就是佔用超車道者,
不管是慢速or長期,
都會影響到車流順暢。

所以為何高公局、國道警都說:盡量不要佔用超車道。

前面貼給你看的又假裝看不到?
開到140實際速度不到100。
還在堅持你自以為的最高速?
酷里斯帝 wrote:
沒錯,要求守法的人讓(恕刪)


講的一副守法好公民的樣子,你如果真想守法,怎麼不來遵守下面這個條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來守法呀,為甚麼只選擇你認為方便的? 不就是自私嗎,還有甚麼好說的?!
NAX-鴻 wrote: . 台灣容易塞車的地方就是交流道,而台灣交流道很多,所以為什麼上班下班都在塞車?就是因為大家都要上下(恕刪)


這樣就前後法律呼應!

因應「尖峰時刻」「都會區」,
才立不堵塞行車的前提得以最高限速行駛。

可是有人就自行忘記他是因應什麼而出來的,
擅自扭曲解讀。
Benn1963 wrote: 講的一副守法好公民的樣子,.(恕刪)


很奇怪對不對~
1.超車完回中線: 絕對守法!沒任何爭議。

2.自以為最高速的佔用超車道:有爭議是否合法,所以高公局說「因避免爭議及維持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交通量較低時請超車完回中線。

可悲的他們卻選2?
然後自稱守法公民!
高公局回信可是明確的說「爭議」「維持超車道功能」「車流順暢」 
所謂選擇自己爽得去看,
還不敢承認自己假裝看不到?

看海成花 wrote:
事實的確就是:德國車...(恕刪)

首先,德國車流什麼時候比我們大了?
台灣面積三萬多,人口兩千多萬。
德國面積35萬多,人口八千多萬。
從這個數據就很清楚知道車流絕對不可能比我們高。
h大到底是誰啦?
他是什麼專業的人員還是這個領域的佼佼者?講的好像很厲害實際都是狗屁不同的道理。
我從來講的都不是佔用,駕駛人行駛在超車道,有的應該是禮讓,而不是被逼讓,明白嗎?
看海成花 wrote:
這樣就前後法律呼應!...(恕刪)

就是你們扭曲解讀啊...
實際上也不能算你們扭曲,你要這麼說也對,但是我一直講的都是前方駕駛合法速限的情況下,你卻一直跟我提別的,我就問問你們,對方合法行駛,到底為什麼要讓開?
我不是說不需要禮讓,我是說不需要讓開,意思不一樣。
看海成花 wrote:
很奇怪對不對~1.超(恕刪)


是啊~也來貼一篇,是立法院針對這個超車道亂像的研析資料:

龜車擋路法制研析
一、題目:龜車擋路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三、探討研析

(二)據報導內側龜車名列國道重大惡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未駛回原車道導致堵塞,處6千元至1萬2千元罰鍰;

但交通部卻開一道後門,「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形成模糊空間,導致警方執法不易。

警方坦言,法規對內車道占用時間及距離都未明訂,以現場執勤人員判斷為主,若內線車輛被中外線車超越,就是明確的速度過慢。但每次開罰,用路人將罰單貼上網常掀起論戰,多數人對於內車道是超車道、或只要最高速就能開,莫衷一是,警方也坦言開罰後,民眾不服申訴機率很高

高速公路局指出,臺灣道路容量飽和,才開放內側當「超車道」兼「快車道」,主要供超車之用,超完就讓出若要開須以最高速不能阻礙超車,「是因應臺灣路況的彈性措施。」學者指出,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以上原文照登)


看到了嗎,"堅持佔用超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們,這就是立法院對你們這種 "不良的駕駛習慣" (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 的研究與評論。

幾個重點整理一下給這些 "堅持佔用內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 們消化消化:
1. 所謂"以最高速限可以占用超車道"是一種開法律後門的做法。
2. 這樣的後門法條,"形成模糊空間,導致警方執法不易。" "警方也坦言開罰後,民眾不服申訴機率很高"
3. 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
4. 這是種"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指占用內車道),須要被"改變"

最後,不要說以上資料是我亂編的,附上立法院網頁連結,"堅持佔用內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 們好好去讀一讀,反省反省改變自己的不良習慣吧!

原文連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67765
所以, "占用超車道" 、"依照速度行駛",只有前者需要遵守?

超車是他家的事,你不能擋到他?

那可否:占用是他家的事,警察會罰他?


何況,如果已經依照法定上限行駛時,
老實講,我若在後面,我私心會希望他讓一讓,
但,怎麼要求呢? 鼻子摸一摸吧~
isdera wrote:
所以, "占用超車道...(恕刪)


矛盾一、佔用是他家的事,問題是警察真的罰得到他嗎?
矛盾二、你如何確知他 "已經依照法定上限行駛"?
矛盾三、你自己都說,希望占用的人讓一讓,為什麼只能"鼻子摸一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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