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是用身體上的那一隻眼看到懷孕的字眼?
因為你把超車道,當行車道,且行車大於超車,
那超車道根本不該叫做超車道,
這已經對你說過破50次以上囉!
hillside wrote:
你相信?
反正這些人自己超速超得臉不紅氣不喘
別人占用內車道就批鬥如牛鬼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根本不是甚麼命令更改法律。
只是由你們的認知,才會變成更改的效果。
你們的認知跟法官是由出入的喔~
當然,你們會習慣的說,沒依法行政。
至於是不是互婊,也只是你們的片面之詞。
你們認為互婊,那去反應去請立委修法啊~
法律的後門被鑽,不去檢討法律卻檢討用路人,怪哉。
拿學術論文說嘴?
你知道論文都是參考很多資訊後,再添加作者的想法產生的嗎?
論文有法律上或是命令上的根據嗎?
若沒有,拿論文當說嘴?還是習慣拿易經貼文慣了,也順便拿論文當你的法律依據?
搜尋我的記錄並不是在不在意的問題,而是在於你用來攻擊的問題跟本樓主題無關啊,就跟你習慣貼易經,也跟主題無關啊~
習慣當複製人貼貼文,貼貼易經也無妨,多貼一點。
用路就是這麼回事,只要不是專用道,擇一使用又如何?
還是一句話,最高速限的真實速度堵塞內車道的罰單一拿出來,你的互婊問題不就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