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

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katana057 wrote:
不是,但看過立法程序與技術的規則,
就是我說的那樣。

你說?
你跟H神的程度誰會相信


你問過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嗎?

33-2是葉宜津擔任交通召委時通過的
不如你幫大家問問

katana057 wrote:
前面自己看看你多少漏洞,
全文總主義是啥東東啊,
等你出書喔~
你以前還自己說 超車 = 超越 耶,
超車規範居然不能管你認知裡的超車耶,
法理中,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 超車好嗎...

你的漏洞更是不可數

全文總主義就是該部法規的立法目的

我何時說過 超車 = 超越

我只說過超車 = 超越前車

法規根本沒細分超車和超越

我認知的超車依不同路段有三種 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只是其一

你說的超車規範依你的一文一主義就是指雙車道路段

不過你程度太差根本看不懂 哈

黃色小鸭 wrote:
+N
除了閱讀 還有...(恕刪)


反正一個以『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為核心觀念去套入任何他看到的資料
問到邏輯矛盾之處,避而不答,開始裝傻說看不懂
然後就開始複製貼上、複製再貼上以前的舊資料
拿官方資料來證明,就說法官、警方的說法是錯誤的,他老兄見解最正確
又開始複製貼上、複製再貼上以前的舊資料

另一個以『內側車道為超車者優先道』為核心觀念去套入任何他看到的資料
問到邏輯矛盾之處,就開始轉移話題,越扯越遠、越扯越遠,盡舉一些不相干的例子
回頭再請他解釋,他老兄大絕招就是『我的引言就可以回你』、『前面已經說過,自己找』
然後就一直說要『讓、讓、讓、讓、讓、讓』
拿官方資料來證明,前車堵塞後車,法官說『難以判定違規』,被他老兄凹成等於『違規』
未超車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法官說『合於規則之規定』(法官的意思是符合高管規則之規定)
被他老兄凹成『合於罰則』,又說『違規但無罰則』

如果這些他們都還是認為自己是正確的,我是覺得說再多都沒用


黃色小鸭 wrote:

你的漏洞更是不可數

全文總主義就是該部法規的立法目的

我何時說過 超車 = 超越

我只說過超車 = 超越前車

法規根本沒細分超車和超越

我認知的超車依不同路段有三種 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只是其一

你說的超車規範依你的一文一主義就是指雙車道路段

不過你程度太差根本看不懂 哈


我最後不就說了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 超車嗎?

你除了用情緒字眼攻擊以外沒別招了嗎?

你去google一下一文一條主義好嗎?

還有不要漏打一個字好嗎?

順便請你生出全文總主義的明文規則好嗎?

katana057 wrote:
法條中哪邊有說是33-2補充說明? 並沒有喔,
且裁罰基準表(附件)並不是實質法條喔,只是交通部的額外細分,
表就將33-2補了一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
說這是依據33-2條,但33-2條壓根兒沒提到什麼行駛,
怎麼看都知道,這都不是正常合規則程序變出來的。

行政機關是執法者,
法規解釋權最大的當然是立法者,

法規依誰的為準?依法條原意為準,
事實上就是有行政機關違法的判決,
行政機關都是對的,就不會有訴訟這種東西了,
也就不會有行政法院(隸屬司法院)

高公局當然依交通部長定的規則作法為依據,
他們就已經私創超車道的低速寬容了好嗎,
法條從頭到尾都沒有低速寬容。

子法是母法授權的 還在那邊鬼扯【不是正常合規則程序變出來的】

【法規解釋權最大的當然是立法者】???所以你是立法者?哈哈哈

啊你要不要去把立法院職權PO出來?

行政機關違法你說了算?

低速寬容有法源可依據 只是你是交通法規門外漢找不到而已

不懂法的人在那邊談法?

會不會覺得很好笑?


Gullit168 wrote:
反正一個以『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為核心觀念去套入任何他看到的資料
問到邏輯矛盾之處,避而不答,開始裝傻說看不懂
然後就開始複製貼上、複製再貼上以前的舊資料
拿官方資料來證明,就說法官、警方的說法是錯誤的,他老兄見解最正確
又開始複製貼上、複製再貼上以前的舊資料

另一個以『內側車道為超車者優先道』為核心觀念去套入任何他看到的資料
問到邏輯矛盾之處,就開始轉移話題,越扯越遠、越扯越遠,盡舉一些不相干的例子
回頭再請他解釋,他老兄大絕招就是『我的引言就可以回你』、『前面已經說過,自己找』
然後就一直說要『讓、讓、讓、讓、讓、讓』
拿官方資料來證明,前車堵塞後車,法官說『難以判定違規』,被他老兄凹成等於『違規』
未超車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法官說『合於規則之規定』(法官的意思是符合高管規則之規定)
被他老兄凹成『合於罰則』,又說『違規但無罰則』

如果這些他們都還是認為自己是正確的,我是覺得說再多都沒用


#325樓。
katana057 wrote:
你前面已經說了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堵塞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大笑),
還有防衛過當是實質正當防衛的例外,
現在又多出一個超車道最大效果在雙線道,

原來超車道是為了雙線道而生的啊,
三、四線道"請忽略超車專用道"?,
什麼時候有專用二字啊?
根本沒有過,

只有三個字"超車道",
籃球場,籃球專用場?
挖土機,挖土專用機?
救護車,救護專用車?

所以說照你的想法,
救護車可以開去買便當囉?



黃色小鸭 wrote:
子法是母法授權的 還在那邊鬼扯【不是正常合規則程序變出來的】

【法規解釋權最大的當然是立法者】???所以你是立法者?哈哈哈

啊你要不要去把立法院職權PO出來?

行政機關違法你說了算?

低速寬容有法源可依據 只是你是交通法規門外漢找不到而已


你引言的言說得很清楚囉,

黃色小鸭 wrote:
不懂法的人在那邊談法?

會不會覺得很好笑?


你在說你嗎?快去找你的路政司。

katana057 wrote:
我最後不就說了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 超車嗎?

你除了用情緒字眼攻擊以外沒別招了嗎?

你去google一下一文一條主義好嗎?

還有不要漏打一個字好嗎?

順便請你生出全文總主義的明文規則好嗎?

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就是在多車道路段的超車模式

哪裡因此能推出得到結論【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 超車】???天才...

你在高速公路超車是遵守11還是101?


全文總主義為啥要明文規則?

我有說他是法學專有名詞嗎?你傻了啊?







katana057 wrote:
你引言的言說得很清楚囉,
你在說你嗎?快去找你的路政司。

我只看到詭辯

大家若對法規不瞭解 正常程序都是找主管機關

只有你和H神在這邊變魔術
黃色小鸭 wrote:
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就是在多車道路段的超車模式

哪裡因此能推出得到結論【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 超車】???天才...

你在高速公路超車是遵守11還是101?


在高速公路超越前車,一定要變換車道好嗎...

難道你要同一車道超越前車?

我天才?不~你比較天才~

幫你反紅關鍵字,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規範基礎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

變換超越不能等於超車好嗎,
一等於,法條就錯了。

黃色小鸭 wrote:
全文總主義為啥要明文規則?

我有說他是法學專有名詞嗎?你傻了啊?


為啥不用明文規定,
我國法律是【成文法】,
一定要有明文法源基礎。
黃色小鸭 wrote:
我只看到詭辯

大家若對法規不瞭解 正常程序都是找主管機關

只有你和H神在這邊變魔術大笑


那請你去找交通部長吧,
我找過主管機關囉,
他叫我找交通部長。

我可不想留下真實個人資訊去衝突交通部長,
以後麻煩的狠。
  • 7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