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_player wrote:
法院對案件本來就會判定故意或意外啊,這哪有什麼問題。是否唬爛或藉口要由法官依證據來判斷,難不成你以為被告講什麼法官都買單?
問題大了,
車禍的發生跟造成的損失,絕大多數都不是你說的那兩項原因,
而是行為人的過失。
所以你去看車禍案件,如果有人傷亡,通常成立的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而很少會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
至於意外,那更是少之又少,通常是天災等等原因造成的才算意外。
miamivice wrote:
這些"商業行為"都需要自己加保
就是避免別人賠不起以致自身無法承受損失
就如輪船飛機火車各種大眾運輸與企業行為都是同類
藉由自行加保獲得額外保障在實務上這才是負責行為
而不是直接轉嫁給不特定加害者希望它賠就完事
因為它知道損失加害第三人很可能根本就賠不起
miamivice wrote:
也之所以這些器具施作中也會有旁人協作管制甚至需要取得特別路權等
這跟本題中私人豪車私用地定位目的意義皆不同
所以不能將上述商業作為類比成所謂的一般交通事故
無視這些基本原則直接等於納入討論那叫做"偷換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