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yingcool wrote:
執法單位: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為因此而受罰
您是否忽略:
"先予敘明" 及
"只要遵循前述規定" 或
"綜上"
等等字句 均表示=須符合相關法規!
其實法規沒有錯(若要挑錯..只能挑"法規寫的不足夠完整/過於精簡")

錯的是用路人誤用 且執法單位(之釋函說詞又過於保守)
於內線"暫利用超車道行車" 須持最高速限
(而不是=等於= 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竟不管是否堵塞行車)
前幾段討論文內
G大 也有貼上大法官釋函內容啊~~~
chiayingcool wrote:
假使內側車道改為更非超車時不得使用
既有的高速公路只用兩線道是否足以應付目前的車流量及維持超車道功能?
Gullit168 wrote:???
錯得很明顯
chiayingcool wrote:
您自己都因為後方無..
常開高速公路的駕駛應該都有以下經驗
前方車道因維修等因素造成縮減,由3線道縮減成2線道
試著回想一下當時的車速與車距是如何改變的?
假使內側車道改為更非超車時不得使用
既有的高速公路只用兩線道是否足以應付目前的車流量及維持超車道功能?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