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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駕駛大環境如此安全第一,只能耐心找機會超車,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 ̄∇ ̄)
Gullit168 wrote:
一個可以亂自創出沒有法源依據、違反法律位階的人
這種人的閱讀能力我認為需要加強

你多跟他討論,只是讓他更多曲解你原意的機會,然後被扣更多莫名其妙的帽子

+N

除了閱讀 還有理解和邏輯能力

我覺得這是八分就可上大學的後遺症...

整天在那邊學H神說子法抵觸母法 明明子法只是補充說明母法涵義的不足

懂法規的都知道處罰條例只是簡單說明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 實際【詳細】違規行為還是要以道安和高管規則等為準


走不出01的謬論說N遍也沒用 也只能在這邊跟網友一直詭辯

問他們誰有法規解釋權?法規依誰解釋為準?高公局/國警局以誰認定的法規為依據?

以01的香港網友為準嗎?


從以前H神開始到kK沒一個敢回答...
katana057 wrote:
你這段簡直就像你是廢死聯盟,
因為死刑無關犯罪率,且不具有嚇阻作用(?)

死刑和犯罪率有沒有關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但你目前的確無法證明讓車和死亡率的關聯喔。

katana057 wrote:
原因,既然美國罰則重,就跟這點沒關係啦,
國情問題? 我國這問題更重好嗎,美國取締也比我國嚴,
日本也嚴,且行車禮儀比我們好太多了,但他們高速公路天天超速,
從規則來看,就是超車道差異。

錯了,影響這幾個國家事故死亡率的因素除了罰則、取締、超速、超車道外還有很多,
你無法證明這差異就是因為讓車造成的喔。

katana057 wrote:
你任何數據都沒拿出來 + 以個人主觀再說別人錯了,
這叫做溝通?

是的。
我可不是用主觀來說你錯喔,
你的論點自己都站不住腳,根本還用不到啥證據就能推翻囉。
CUFOX wrote:
死刑和犯罪率有沒有關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但你目前的確無法證明讓車和死亡率的關聯喔。


所以你是廢死派的囉?
抱歉喔,我是支持死刑的,死刑並不是完全沒嚇阻力。

CUFOX wrote:
錯了,影響這幾個國家事故死亡率的因素除了罰則、取締、超速、超車道外還有很多,
你無法證明這差異就是因為讓車造成的喔。


前面就說了罰則重取締嚴囉,你還在說什麼東東…

我不用證明就擺明了增加紛爭,多了一份危險因素,
且擾流降低相對效益。

CUFOX wrote:
是的。
我可不是用主觀來說你錯喔
你的論點自己都站不住腳,根本還用不到啥證據就能推翻囉


你這句根本前後矛盾,
不是用個人主觀,但根本沒有相對證據,
那不是個人主觀是什麼?

且我有被你推翻過? 沒有喔,
是你自己在幻想喔,

那我也可以說,你的論點根本就在說地球是方的。
黃色小鸭 wrote:
整天在那邊學H神說子法抵觸母法 明明子法只是補充說明母法涵義的不足


完全竄改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2叫做補充說明啊,
且33-6只有說能對33-1訂立,並沒有說可以規範33-2好嗎。

你的H神說的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連續超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點我也對他說過是不對的囉。

你們的是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這點只有gullit有反對過,且是以牴觸33-2作為原由,
用這點為原由就衝突他自己的兩個原則論了好嗎...
katana057 wrote:
完全竄改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2叫做補充說明啊,
且33-6只有說能對33-1訂立,並沒有說可以規範33-2好嗎。

竄改?那還不去跟司法院或監察院檢舉?

你說竄改就竄改?

你哪位啊?

還有
33-2的處罰補充說明在裁罰基準表 傻傻的


katana057 wrote:
你的H神說的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連續超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點我也對他說過是不對的囉。

他說他是對的 你也說你是對的

誰說的算?哈


katana057 wrote:
你們的是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這點只有gullit有反對過,且是以牴觸33-2作為原由,
用這點為原由就衝突他自己的兩個原則論了好嗎...

誰你們啊?

前面都解釋過了超車優先 還在幫人戴帽子


啊你哪時候才要回答【誰有法規解釋權?法規依誰解釋為準?高公局/國警局等以誰認定的法規為依據?】???
黃色小鸭 wrote:
竄改?那還不去跟司法院或監察院檢舉?

你說竄改就竄改?

你哪位啊?

還有
33-2的處罰補充說明在裁罰基準表 傻傻的幫不了你


啊你哪時候才要回答【誰有法規解釋權?法規依誰解釋為準?高公局/國警局等以誰認定的法規為依據?】???


法條中哪邊有說是33-2補充說明? 並沒有喔,
且裁罰基準表(附件)並不是實質法條喔,只是交通部的額外細分,
表就將33-2補了一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
說這是依據33-2條,但33-2條壓根兒沒提到什麼行駛,
怎麼看都知道,這都不是正常合規則程序變出來的。

行政機關是執法者,
法規解釋權最大的當然是立法者,

法規依誰的為準?依法條原意為準,
事實上就是有行政機關違法的判決,
行政機關都是對的,就不會有訴訟這種東西了,
也就不會有行政法院(隸屬司法院)

高公局當然依交通部長定的規則作法為依據,
他們就已經私創超車道的低速寬容了好嗎,
法條從頭到尾都沒有低速寬容。

-----------------------------------------
被引言者有改文,補充回覆,

黃色小鸭 wrote:
他說他是對的 你也說你是對的
誰說的算?哈


他對於例外那點沒辯贏過我喔,
他在這樓也勉強接受是例外過喔,
但他還是堅持他的啦。
katana057 wrote:
行政機關是執法者,
法規解釋權最大的當然是立法者,

所以你是立法者?

你問過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嗎?

33-2是葉宜津擔任交通召委時通過的
不如你幫大家問問


其他我再慢慢糾正

katana057 wrote:
他對於例外那點沒辯贏過我喔,
他在這樓也勉強接受是例外過喔,
但他還是堅持他的啦。

你跟他也沒辯贏過我

所以誰對?
黃色小鸭 wrote:
所以你是立法者?大笑大笑大笑

其他我再慢慢糾正


不是,但看過立法程序與技術的規則,
就是我說的那樣。

黃色小鸭 wrote:
你跟他也沒辯贏過我
所以誰對?


好笑了,
前面自己看看你多少漏洞,
全文總主義是啥東東啊,
等你出書喔~

你以前還自己說 超車 = 超越 耶,
超車規範居然不能管你認知裡的超車耶,
法理中,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 超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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