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lebewohl wrote:
超車完退回中線會違反...(恕刪)
你這問題就像人家單車騎在馬路上,後方駕駛受不了要人家滾去一邊一樣
人家行駛權益,為何要滾去一邊?
法規上允許對方行駛馬路
覺得對方龜,自己就變換車道,不就這樣
CcCManCcC wrote:
警方有和你說困難?
還是你自己想的?
CcCManCcC wrote:
別忘了33條,還要滿足"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致堵塞的定義是誰定義的
你?警察?
CcCManCcC wrote:
翻翻新聞國道龜速車罰單上面開的就是33條1項03款
33條怎難舉證了?
CcCManCcC wrote:
你這問題就像人家單車...(恕刪)
Jason kid wrote:
對了,國道警察也不是法官,他也沒有權力解釋法律,
而行政法根本也不需要解釋,是憲法授權主管機關依管理目的對民眾進行限制、奪取部分權利自由而制定的規範,本質上,管理辦法把抽象的法律做清楚的定義,完全沒有模稜兩可的空間,你就只有遵守和不遵守兩種選擇,而執法方面也有事證明確予以舉發,事證不明確不予舉發兩種選擇,(當然也有那種沒看到,所以無從舉發的狀態)
追著我問身分幹嘛?100個人看同一個管理辦法,不會得出100個不同的結論,若有某幾個明顯偏離原旨的結論,只能說明有些人的理解能力有問題,跟法條沒啥多大關係!
國道警察跟你說可以做的事情,要依法,他的解釋很清楚,
但要不要依法開罰,要看證據
國道警察並沒有做出「你可以連續行駛於內線」的承諾,他沒有獲得這種法律授權
他只是在解釋符合8-3的行為是甚麼,千萬不要做那些包山包海的超譯!
daslebewohl wrote:
你就從頭到尾對法規的...(恕刪)
CcCManCcC wrote:
你這問題就像人家單車騎在馬路上,後方駕駛受不了要人家滾去一邊一樣
人家行駛權益,為何要滾去一邊?
法規上允許對方行駛馬路
nerdwannabe wrote:
我們走在路上, 遇到有人擋路, 會說聲 「麻煩借過」 對方會移動一下給人個方便
騎單車在狹窄的單車道上, 後方有要超車, 會說聲 「借過」 或是 鈴鐺響幾下 提醒前方單車
前方單車也通常都會靠邊一點給個空間
不過啦, 有會有像你這種
人家走路跟他說借過, 他會反嗆 「不會繞路喔?」
後面騎車的想要超過, 他聽到鈴鐺聲 還會 「故意騎中間一點!」
我就碰過對母女天才, 小巷子內女孩走在媽媽旁邊
我開車慢速接近, 等看他們是否會靠邊
小孩知道後方車來, 於是往路邊移動, 但是擠壓到走在路邊的媽媽
媽媽怒斥女孩幹麻擠她
女孩無辜的說 「後面有車, 我想靠邊一點讓他先過」
媽媽暴怒的說 「讓什麼讓, 是他要讓我們才對!! 」說完把女孩 「推到」 馬路中央去, 佔去整個巷子
然後再吐一句 「走慢一點也沒有關係!」
這個女孩有這種媽媽我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