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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daslebewohl wrote:
超車完退回中線會違反...(恕刪)


你這問題就像人家單車騎在馬路上,後方駕駛受不了要人家滾去一邊一樣
人家行駛權益,為何要滾去一邊?
法規上允許對方行駛馬路

覺得對方龜,自己就變換車道,不就這樣
CcCManCcC wrote:
警方有和你說困難?

還是你自己想的?


立院法制研析講的,你要反對這個說詞嗎?

CcCManCcC wrote:
別忘了33條,還要滿足"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致堵塞的定義是誰定義的
你?警察?


道交法定義的,你要反對道交法嗎?你全部看過嗎?
先去翻完我們再討論

CcCManCcC wrote:
翻翻新聞國道龜速車罰單上面開的就是33條1項03款
33條怎難舉證了?


怎麼現在要換個方向去證明,其實很好舉證是嗎?因為好舉證,但警察不舉發證明不違法?
你確定要挑戰這個方向嗎?你一直這樣倒果惟因很好玩嗎?

提醒你
舉發龜車也好、舉發占用內線也好,隨便你要甚麼樣的字眼,
樣態都是相同的:都是以是否造成堵車為依據,
認定上,[造成堵車,以及中線有安全車距],兩項必須同時存在,
才滿足違規要件,車速不是單一要件,懂?

車速要件,只有在你持續行駛內線的狀況下才成立,
而這個要件非常單薄,很多情境下,你根本到不了真實速度110,
最後只能退回用90-110行駛速限區間來默認內線行駛在速限上的義務,
但沒有否認母法在不造成堵塞、有安全車距必須回歸內線的兩項義務

一旦要以道交法33條舉發,就要繼續檢視是否符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真要嚴格執行檢視8-3的話,多數情況下,只要跑不到真實速度110,且後車比你快或中線比你快,
多數的駕駛人都有被罰的空間

但法不株人是其一,要件難以被連續捕捉是其二,爭議大是其三,警察無法全天候站崗是其四,
綜合四點,執法單位對於易有爭議之舉發,多數選擇放過,就這麼單純

立院法制研析也很清楚表明:因為很難舉證,但內線為超車道是在法規上確有存在的路權,所以需要進行更大範圍的交通安全宣導(或進行道德勸說)

顯然你是勸不聽的那種駕駛,對嗎

對了,國道警察也不是法官,他也沒有權力解釋法律,
而行政法根本也不需要解釋,是憲法授權主管機關依管理目的對民眾進行限制、奪取部分權利自由而制定的規範,本質上,管理辦法把抽象的法律做清楚的定義,完全沒有模稜兩可的空間,你就只有遵守和不遵守兩種選擇,而執法方面也有事證明確予以舉發,事證不明確不予舉發兩種選擇,(當然也有那種沒看到,所以無從舉發的狀態)

追著我問身分幹嘛?100個人看同一個管理辦法,不會得出100個不同的結論,若有某幾個明顯偏離原旨的結論,只能說明有些人的理解能力有問題,跟法條沒啥多大關係!

國道警察跟你說可以做的事情,要依法,他的解釋很清楚,
但要不要依法開罰,要看證據
國道警察並沒有做出「你可以連續行駛於內線」的承諾,他沒有獲得這種法律授權
他只是在解釋符合8-3的行為是甚麼,千萬不要做那些包山包海的超譯!

你要是符合8-3的行為,你要開多久隨便你,我沒意見
你要是不符合,你為何不退回中線?
你確定你的ACC可以讓你無視路況,全程都符合最高速限110的義務?
若你某幾段路無法滿足最高速限,你堅持走內線也不一定會被開罰,因為不一定會被開罰,所以法律就不存在了???這就是你的邏輯?

別人超車、逼車,在任何車道上都有構成要件,
跟他走在哪條線道沒有任何關係,跟你是不是佔用內線也沒關係!
你拿兩件事情去張冠李戴,並不會讓你的主張忽然就變得合乎邏輯!
有條件, 要達到最高速, 或是跟上前車, 不違規
CcCManCcC wrote:
你這問題就像人家單車...(恕刪)


你就從頭到尾對法規的理解有問題,一直在堅持"自以為"最高速可持續行駛。
現在又說後車自己變車道超車,那你對超車道的原始設計原理也不懂。
Jason kid wrote:
對了,國道警察也不是法官,他也沒有權力解釋法律,
而行政法根本也不需要解釋,是憲法授權主管機關依管理目的對民眾進行限制、奪取部分權利自由而制定的規範,本質上,管理辦法把抽象的法律做清楚的定義,完全沒有模稜兩可的空間,你就只有遵守和不遵守兩種選擇,而執法方面也有事證明確予以舉發,事證不明確不予舉發兩種選擇,(當然也有那種沒看到,所以無從舉發的狀態)

追著我問身分幹嘛?100個人看同一個管理辦法,不會得出100個不同的結論,若有某幾個明顯偏離原旨的結論,只能說明有些人的理解能力有問題,跟法條沒啥多大關係!

國道警察跟你說可以做的事情,要依法,他的解釋很清楚,
但要不要依法開罰,要看證據
國道警察並沒有做出「你可以連續行駛於內線」的承諾,他沒有獲得這種法律授權
他只是在解釋符合8-3的行為是甚麼,千萬不要做那些包山包海的超譯!


自己去國道警方FB看嚕

講落落長,咱還是沒像新聞上收到罰單,無感....

先拿到公權力,再來和民眾解釋法條內容吧,不然百姓對百姓,誰要聽你的解釋?
你的解釋就會是最正確的?
如果執法權沒有、修法權沒有、定義法條的權力也沒有,那講一堆有何意義?


daslebewohl wrote:
你就從頭到尾對法規的...(恕刪)

不然?
叫警方開罰阿
收到罰單絕對會有感,自然就不會這樣使用。
到底是自以為,還是公家機關認可,前面討論許多...很明顯沒啥好爭的

是你們想要讓超車道朝向你們的期望超車"專用"道走
但偏偏國家機關沒朝這方向,執法單位都發文講過了內側是否要禮讓後車的議題
還在那邊覺得他們講的都不算數,自己理解的法條才是正確

這種不切實際的期望,還不如想辦法去修法把那些容許使用的附加條文都刪掉嚕
CcCManCcC wrote:
你這問題就像人家單車騎在馬路上,後方駕駛受不了要人家滾去一邊一樣
人家行駛權益,為何要滾去一邊?
法規上允許對方行駛馬路


我碰過個天才媽媽帶著女兒在巷內走
我開車慢速接近, 等看他們是否會靠邊
小孩知道後方車來, 於是往路邊移動, 但是擠壓到走在路邊的媽媽

媽媽怒斥女孩幹麻擠她

女孩無辜的說 「後面有車, 我想靠邊一點讓他先過」

媽媽暴怒的說 「讓什麼讓, 是他要讓我們才對!! 」說完把女孩 「推到」 馬路中央去, 佔去整個巷子, 然後再大聲吼一句 「走慢一點也沒有關係!」 這個女孩有這種媽媽我也是


我們走在路上, 遇到有人擋路, 會說聲 「麻煩借過」 對方會移動一下給人個方便

騎單車在狹窄的單車道上, 後方有要超車, 會說聲 「借過」 或是 鈴鐺響幾下 提醒前方單車
前方單車也通常都會靠邊一點給個空間

不過啦, 有會有像你這種

人家走路跟他說借過, 他會反嗆 「不會繞路喔?」
後面騎車的想要超過, 他聽到鈴鐺聲 還會 「故意騎中間一點!」


我彷彿在這又看到那個 「拿女兒伸張權益」的媽媽
nerdwannabe wrote:
我們走在路上, 遇到有人擋路, 會說聲 「麻煩借過」 對方會移動一下給人個方便

騎單車在狹窄的單車道上, 後方有要超車, 會說聲 「借過」 或是 鈴鐺響幾下 提醒前方單車
前方單車也通常都會靠邊一點給個空間

不過啦, 有會有像你這種

人家走路跟他說借過, 他會反嗆 「不會繞路喔?」
後面騎車的想要超過, 他聽到鈴鐺聲 還會 「故意騎中間一點!」

我就碰過對母女天才, 小巷子內女孩走在媽媽旁邊
我開車慢速接近, 等看他們是否會靠邊
小孩知道後方車來, 於是往路邊移動, 但是擠壓到走在路邊的媽媽

媽媽怒斥女孩幹麻擠她

女孩無辜的說 「後面有車, 我想靠邊一點讓他先過」

媽媽暴怒的說 「讓什麼讓, 是他要讓我們才對!! 」說完把女孩 「推到」 馬路中央去, 佔去整個巷子
然後再吐一句 「走慢一點也沒有關係!」
這個女孩有這種媽媽我也是


你這種舉例

我只能想到
我走在人行道上,被UBIKE響鈴要求讓位,這種在台北生活的肯定碰過
我要讓嗎?是我的錯?我不該走在人行道上?
我行駛路權,想要超自己想辦法
CcCManCcC wrote:
自己去國道警方FB看...(恕刪)


真可悲,連警察不能解釋法律都不知道

警察只能執行,不能解釋,這是基本常識

執法時尚且還有漏勾的,很正常

依照你的邏輯,沒開單就等於合法了,

你真的不配拿道德說嘴

你連最低底線的法律都沒辦法理解了
還在國道警察的FB,你根本沒看懂啊
Jason kid wrote:
真可悲,連警察不能解...(恕刪)


所以,你講的落落長,

你有甚麼執法權?修法權?還是啥?

就說了你好歹要比警方還有公權力,大家才會聽你的阿
不然百姓對百姓?誰要聽你的!!

真不知道誰可悲不懂這一層關係
難道警察的不聽,跑去聽一般百姓的?
CcCManCcC wrote:
你這種舉例

我只能想到
我走在人行道上,被UBIKE響鈴要求讓位

要讓嗎?


鈴鐺其實是個 「提醒」的作用, 提醒路人後方有車過來

跟老美慢跑過人時會說 「on your left」道理一樣, 避免前面人在不知道後方有人或車要超他時 突然來個變向而撞在一起

在河濱公園的單車道尤其重要, 上面有很多步行者, 單車不需要他們讓路, 但是需要用鈴鐺提醒步行者後方有車接近

不過啦, 有人騎ubike 請你讓一下, 看你要做怎樣的人啦


PS, 你的焦點一直都是你自己, 很在乎你的權益是否用好用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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