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mivice wrote:
至於誰主張不可立法處理什麼我不知道
誰? 就是這棟樓一些跟你同樣支持賠償上限的網友啊 你自己也是啊
miamivice wrote:
事實上社會都是齊頭並進或是多頭馬車
這句話從你口中說出格外好笑
那別人想要連其他高價車 物 貨 店等一起設上限額 跟你的豪車限額同樣可以並進啊 這樣說來你反對什麼
啊哈 是不是因為有貨運業務 有店面 踩到自己的利益痛點了
miamivice wrote:
你陷入自己預設為反對的前提與框框中了
這句話也是在說你自己 你陷入自己預設的什麼商業行為 什麼私用交通的框框
本棟樓主最開頭這樣寫的:
il-lee wrote:
明訂上路車輛的法律價值上限
後面的框框都是你們自己加的
bd_player wrote:
今天一輛價值100萬的車和一輛價值二千萬的車發生了事故,都全毁,就算幾乎都是開豪車的人的錯,要負九成的責任,開100萬車的駕駛人只有十分之一的肇責,那開100萬車的駕駛除了自己的車沒了還要賠嚴重犯錯的對方190萬啊。開這種車在路上跑根本是害人,完全不符合公義。
你的190萬事怎麼算的?
以這樣的責任比例,對方應賠你90萬,你應賠對方200萬,相抵之後應該是你陪對方110萬,哪來的190萬?
哪裡不符合公義?
對方車子損失2000萬,自己已經吞了九成1800萬,再加上你的損失100萬,對方負責九成90萬,
對方共付出1890萬的代價,
你車子損失100萬,自己吞一成10萬,再加上對方損失2000萬,你負責一成200萬,
你總共付出210萬。
以責任比例來說,這次事故損失共2100萬,你責任1成,負擔210萬,對方責任九成,負擔1890萬。
你告訴我哪裡不符合公義?
難道你只看賠償的金額,不看事故的損失?
難道這樣才叫符合公義?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