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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酷里斯帝 wrote:
. 可以就是可以,只是希望儘量不要(不要去擋到超速者的車)。(恕刪)


這點看來妳真的超可悲...
又有超速車的問題了
明明只有 是否佔用的問題。
又關別人?
請問超速車拿槍逼你佔用嗎?
不要笑死人。
高公局可沒有括號(不要去擋超速車)!
可悲哦...




首先你要先搞清楚我一直都沒說你們不合法哦!
我一直都是說佔用超車道是自私。

已知超車完回中線,
可以讓交通順暢,使自己及他人安全!
所以反推佔用超車道者就是:
使交通不順暢,使他人危險提高。
不自私嗎?
自私到爆!
不顧他人安全,不顧車流順暢,把馬路當自家的?

所以為何高公局還要補:請盡量不要佔用。
喜歡超速的人才是最自私的, 想晚七天回家也不要連累別人!
本篇三寶霸主題已經設定"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 再怎麼快樂的錶也是達到法定最高速了, 一堆愛超速的還在那邊吵, 不要超速很難嗎?

就像你在人行道走路, 你後面跑步的人大聲嚷嚷叫你快閃開, 一樣令人厭惡!
乞丐(違法超速)趕廟公(合法使用)!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艾力克斯~* wrote:
喜歡超速的人才是最自...(恕刪)


明明是佔不佔用車道的問題,
怎麼又扯到超速車了?
這兩者連因果關係都沒有,
為何總愛扯在一起?

高公局、國道警可沒有說:因為疑似別人超速,所以可以佔用超車道。
酷里斯帝 wrote:

說別人假裝沒看到,也別只看一半。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非屬違規行為 ,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差異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可以就是可以,只是希望儘量不要(不要去擋到超速者的車)。
非必要不行駛內線道是一種「好習慣」,不表示有權要求別人都「必須」有這種好習慣。
(恕刪)


怎麼會依據 函釋? 而不是依據法律 ?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非屬違規行為 ,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差異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這裏的錯誤
1. 法規早已修法為"超車道"。所謂 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無據
這一點是錯誤引用歷史法規
所謂"持續行駛"是 民國94年之前的法規, 非 現行法規
早已廢止
以前古時候有類似文字的法條 "繼續行駛" ? 則是民國94年之前的 歷史法規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之前 )
早已廢止 ! 卻仍然照著舊函釋在照抄 ? 沒有這種法規?卻這樣說? 是依法無據 !

2.違反但書 限縮解釋 原則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以"但字"開頭的文句是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 不是漫天隨意解釋!
但書寫的是速限標誌"最高速限", 限縮解釋之下,怎麼會變成用路人的"最高速度"?依據法律但書規則,但書不能擴張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造成解釋過寬! 怎麼能文字意義擴張到完全相反?
但書限縮解釋, 法規只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怎麼能自行擴張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持續"是法規沒有的文字!
擴張出法規沒有的字! 擴張出法規未授權的行為?

3.錯將 "速限標誌" 當成用路人車速
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 去 變更為何種"速限標誌"這件事! 不可能倒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主管機關 居然放棄法律授權 ? 將『最高速限』放任用路人以自己的車速來自行決定 ?
無論設置是那一種速限? 用路人都只能無條件遵守!不可能衍生出車道路權?
也不可能是"用路人車速"如何如何? 就擴張出其它權利??

4.扭曲了時空前後次序
是不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速跑多少公里?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車速多少? 跑多少公里? 是不是進去跑了才知道
還沒有進入這個車道? 要怎麼跑出這個車道的"最高速限"?
車在中線車道上,車在跨行內/中車道, 都不能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在中線車道上, 根本不能宣稱自己已經『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宣稱自己能以"速限"為由? 而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能這樣時空跳躍嗎???

5.毫無路權概念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 (依據法規 ,這沒問題吧!)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 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規會寫"道路"的那個部份誰能使用, 誰要讓誰, 誰優先誰停等...等等規定)
法規有三處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法規指定/分配/排序 那些人或車 去使用
1.處罰條例33條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罰則是 錯誤的行為 ,負面的 , 要處罰的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是罰則, 説的是何種行為是錯的, 要處罰的!
不是不罰就是對的!不是將 Q→P倒推反過來! 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 應該遵守的規則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2.高管規則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但書"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 無關車道之使用!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不能任意擴張但書規定, 導致破壞了 "本文"規定
須先瞭解法律適用的邏輯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8-1-3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規則(高管規則)正面解釋 , 但是罰則(處罰條例) 是相反的 反面解釋
規則在說 正確的行為 , 正面的 , 要遵守的
正面的規則不能使用反面解釋, 不能誤將法規所說的路邊一面標誌 ,誤為 用路人的"車速"
車開100km車速 ←→ 遵守最高速限100km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用路人"無論怎麼踩油門 , 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主管機關設置的"那一面標誌" !

3.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立在中央分隔島的"標誌"!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依標誌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路權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侵入內側車道, 違反路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適用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內側車道之使用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法規分配誰去使用內側車道??? 是"相對車速"的超車 , 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無關!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我國超車的法規 安全規則101條 及 處罰條例47條, 一再提到 "允讓"
就是明定了雙方 權利 和 義務 關係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高管規則2: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因為還有其它法規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路權局限於車道內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允讓, 通知周圍的車, 這是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路權"是有範圍的 ,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路權完全沒提及車速 !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整條內側車道通通是路權?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內的"超車道"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 A 車超車
A 車仍然在超車(超越1車)當中, A車仍然擁有路權(55m) ,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無法要求 A車離開, 直至 A車超越1車55m之外, 喪失路權離開後, B車就能超越回到外側車道的A車。B車超過A車後,若無車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要回到原車道。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超過中線車55m路權範圍之後, 表示有安全車距, 依法 回到原車道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而且,"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酷里斯帝 wrote:
說別人假裝沒看到,也(恕刪)


唉~ 老話一句,裝睡的人叫不醒。

看看你自己貼的警察回文: " 本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 都已經清清楚楚兩個字告訴你這樣的行為就叫做 "占用" ,還故意裝作沒看見!

同樣有兩隻眼睛,你就是選擇忽視 "占用" 那兩個字! 所以說你裝睡叫不醒!

當然,這一切就是台灣偉大英明的國道執法單位造成的亂象,因為國道警察單位的誤解法令、便宜行事、執法不力,不但不去強力取締、驅離違規占用超車道的行為,反而採用可悲的、低聲下氣的語氣來勸說這種事實違規的行為說: "盡量勿占用",但即便如此國道警也明白告訴大家這就是占用!

占用就是違規,違規就該取締,甚麼叫做 "超車後盡量勿占用" ?! 違規的行為用勸導來執法??? 執法單位做這種不倫不類的發言真讓人嘆為觀止! 自我矮化、軟弱至此,難怪警察在國人心中的地位一直無法建立,著實可悲!

法令明明白白告訴我們,"不堵塞行車" 才能持續開在超車道上,你擋住別人超車不讓道,就是造成堵塞的事實,雖然執法單位失職不罰,但占用就是占用,就別再爭了,別得了便宜還賣乖!

請這些 "堅持"占用"超車道不會受罰的人士",真的不要再避重就輕、轉移焦點說甚麼,因為你們的車錶是最高速限,所以想超你車的人就一定超速,就告訴你這輪不到你來認定,拿法條來反駁我呀! 說你可以代表測速取締單位! 真的不要再凹了!

我們會一直不斷的告訴這些 "堅持占用超車道不會受罰的人士",即便不會受罰,不代表這就是對的、是合理的行為,它終究是個自私的行為! 再單純不過了!
Benn1963 wrote:
唉~ 老話一句,裝睡...(恕刪)

不是佔用不佔用的問題,是需不需要讓開的問題,應該討論的也是如何讓高速公路的行車更加的順暢,一直一味的要人讓開到底是怎樣?
這就是很簡單的行車問題,車流比車道多就是會塞車,讓內車道變成超車道才是愚蠢的做法,應該就是提高內側速限,未達到最高就開罰,單單變成超車道就會有你們這種要前方合法車輛都讓開的謬論。
NAX-鴻 wrote: 單單變成超車道就會有你們這種要前方合法車輛都讓開的謬論。(恕刪)


可是實裝的日本、德國都知道,
內側超車道就是比較好,
車流比較順暢,更加安全,
不是謬論!
Benn1963 wrote:
清清楚楚兩個字告訴你這樣的行為就叫做 "占用"


我們討論的是可不可以的問題,您已在鑽文字了,實在是......
真的是無限循環......
不管討論多久,二邊的論點都不會因對方而改變。
最差的是淪為文字攻防,是小孩子吵架?

認為不能「佔用」的理由,不外乎會擋到後車、造成堵塞。
但前車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先不論用什麼方法「知道」,反正前提就是已經是最高速限的速度),
一來,會擋到的不就是超速者嗎?
二來,都已是這個速度,還能說是堵車嗎?
還要辯下去,就是法規層面的問題,去跟政府吵吧。
再來就是怎麼知道最高速限?這其實算是另一個話題。
假設速限100,允許你開到110,這是因為通常車子錶速會大於實際時速,
所以給你10km的寬限值,這10公里不是給你超速用的。
所以不是說你開110,前面開100的就要讓車!因為100已是最高速限,
110是不會被取締的超速,就是為了車子的時速錶誤差而設給你。
如有人硬是要扯那種錶速140實速100這種特例,
可以不用再討論了,真的變小孩子吵架了!
看海成花 wrote:
雖然沒有罰單可以打你臉,
但是有其他可以東西可以打臉你說佔用超車道沒差的東西。

我一直都說佔用超車道是自私沒道德,
我才沒有說你們違法。

真正自私的是佔用內車道又不以最高速限開車的,那種的我遇到也超杜欄!
但以經已最高速限在開了,到底擋到誰?
不超速真的很難?超速比較可惡還是佔用內車道比較可惡?
你住過日本嗎?日本省道(就是高速公路)速限80(有說80~100,但我看到的都80),
我開過那麼多次,沒看過幾輛車遵守速限的。
守在內車道開的也不少,他們一樣也會堵車。
堵車跟車流量關係比較大,法規有開放內線道給最高速限的小型車使用,
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堵車。
現在有人反而覺得是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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