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話一卡車 wrote:
劉奕兒612 wrote:
車禍信賴保護原則
在交通事件上,法院有一個相當著名的判例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現在109年,去引用一個35年前的判例,時空民情的不同個人認為並不適當。
尤其紅色部分,不知道當時的案例是如何使得法官這樣認為,現在看來,照紅字部分行使,交通法規可以廢除,
因為為了避免發生事故,要閃避違規方,變成違規最大!
法律要隨時空更動。 希望多一些有擔當的法官建立新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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