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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8924132 wrote:
小弟說過很多次了
車速跟車距關係密切
當所有車一起湧向"瓶頸"
車距不足以讓大家都保持一樣的速度通過
某一道減速時
車流間還是會相互擾動
整體效益反而更低

所以保持110在內車道會造成車流擾動
那「超完回中線」= 頻繁的切進切出 就不會造成車流擾動?

內車道車距會不足
中線車道車距就很夠? 可以讓您一直切進切出?

這邏輯不錯 不過套在台灣的交通量上好像不適合

8924132 wrote:
一次一台沒錯但'每...(恕刪)

保持內車道110就是高速公路最大效益了。
至於某車降速造成的車流擾動,外,中,內車道都會有這情況。
以大家在提暢的右慢左快的用路方式來說,中線遇到慢車是必然的結果,但只要確定內側車道是開110即可。

把所有車趕到中線,讓超車道變專用道,不會比較好。
而是把所有的慢車趕到中線,快車(最高速限)留在內線比較好。
某複製兄不是喜歡拿國外,內車道速限最高,中線次之的論述,就蠻符合左快右慢的精神。

雖然你講了這麼多的理論我沒辦法認同,但還是尊重你的理念。
台灣法不知是要顯示專業或想面面兼顧(跟選舉同),

怕麻煩本文不修就增設但.增..文,而且定義狹隘.有

人反映就增條例,增設與本法牴觸就算執法者也不是

判決一致,說明白就是自由心證....

內車道法規是不是超車道擇一執行不是明確?如果車

多無法定義超車道那就廢除,不要自欺欺人或動不動

用專業來說我們車多所以要賦予更多功能超車道又

是高速道;內車道有想超車及高速駕駛二種,目前情況

是高速行駛影響到原超車道功能又無解,造成車流不順

及磨擦,這樣立法不倫不類...

只要告訴我們哪個車道是超車道?那怕是說各車道都是

超車道又是快.慢車道我也不會訝異及遵守.....
hcs0525 wrote:
是高速行駛影響到原超車道功能又無解,造成車流不順及磨擦,這樣立法不倫不類...


若已達最高速限 又何來影響超車功能之說? 除非超速超車
但法規不可能鼓勵您說可以超速超車吧?
最恨過彎吃對向 wrote:
爭了幾十頁,全都是在爭法條、推主管機關解釋權
若你有機會改變法規,訂遊戲規則,治本解決,你會怎麼做
四月底前 5000 連署
解決國道佔用超車道問題,將超車道的「使用權」與「速度限制」分開規定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0d429507-be15-404c-8558-4b2cff3380e4


[例外狀況] 在整體車流量大的情況下,後車將無法提出如上述的影片。為了有效利用道路、舒解交通流量,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請定義"車流量大"?

[超車速限] 在 "超車道" 有 "超車的行為" 時可以暫時以 "速限 + N" 以內的速度行駛。超車完畢必須降回速限以內,並退至中線車道。若無超車行為仍應遵守該路段速限。

N是10? 20? 還是30?

影片來源取自/01另一棟樓/討論..為何不可占用內側車道?

交通繁忙/車多~ 更需要超車道(用來紓通疏散車流量)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為超車道。 但,(1.)小型車於(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3.)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問題是 規定(必須)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須持)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 並不允許用路人長時,以最高速限行駛占用。

而普遍許多寶寶寶們
錯用以為可持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超車道。

惟僅超車道很有空間 很有"閒" 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權益下..
!!!方可利用超車道(當作一般快車道路通行)!!!
陳阿瓜~ wrote:
內車道車距會不足
中線車道車距就很夠? 可以讓您一直切進切出?

當時路況 若無法順利完成超車動作 建議您不要進入 超車道。

..........................................................................................................

法源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11 條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二 章 汽車 第 12 ~ 68 條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 77 條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 81-1條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第 82 ~ 84 條
第 六 章 附則 第 85 ~ 93 條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Kelly920925 wrote:
這問題是 規定(必須)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須持)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 並不允許用路人長時以最高速限行駛占用


您於之前轉貼的內容好像不是這樣說的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為超車道。 ,(1.)小型車於(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3.)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要遵循前述規定///

///午夜 或凌晨3點 道路無其他行車 OK啊~ ///

///完全符合"不影響其他人使用超車道之權益"///

但書所述 可持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不得堵塞/換言之就是不占用之意啦);
基本原則是"不得違反超車道其主要功能"
<= 如此思惟就對了..不困難理解..
因為開宗明義 此條文主題即已宣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將超車道佔為己用(NG).. 的確(行不得)的喔...

chiayingcool wrote:
您於之前轉貼的內容好像不是這樣說的

我所根據 均來自法源(肯定無誤)啦!

PS: 我後方110公尺內 並無其他行車
(1.)小型車
(2.)並未堵塞行車..甚至包括不影響中線及外側囉~
(3.)且持最高速限行駛.. 而後返回中線車道..
我曾說啦 若您真不懂規則 (請行駛中線或外側就好啦)就免傷透腦筋

Kelly920925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恕刪)


同樣是在"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前提下

Kelly920925:法規 並不允許用路人長時,以最高速限行駛占用

執法單位: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為因此而受罰
Kelly920925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為超車道。 但,(1.)小型車於(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3.)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問題是 規定(必須)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須持)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 並不允許用路人長時,以最高速限行駛占用。
而普遍許多寶寶寶們
卻錯用以為可持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超車道。
惟僅超車道很有空間 很有"閒" 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權益下..
!!!方可利用超車道(當作一般快車道路通行)!!!
當時路況 若無法順利完成超車動作 建議您不要進入 超車道。


錯得很明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堵塞為形容詞,形容當時"小型車"的行車狀態
所以整段話白話一點來看就是『小型車若處於無堵塞的車流之狀態下,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並不是動詞,錯誤地認為是『不可以阻擋他人』,
錯誤的解讀變成『小型車在不阻擋他人行車的狀態下,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這條跟道處33-2是兩條不同的法規
道處33-2『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才是真的『不可以阻擋他人』
與高管8-1-3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相比

不僅句子不同,其涵義也完全不同


我所根據的均來自執法、司法,肯定無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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