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瓜~ wrote:
一文一條主義一GOOGLE就出來了
路權共用好像沒GOO出東西來 (GOO到單車 機車道...汗)
抱歉,有點累了,我有改文,請你再看看,那篇論文中,有路權共用的紛爭問題。
陳阿瓜~ wrote:
如法律有不清楚則以解釋加以說明
但解釋不清楚應以法律為準 對吧
8-1-3並未提到安全距離 只要堵塞即違規
並不是。
一文一條主義,
別條有提到的東西,就不會再另一條又提到,
且你引言的言就說了,
違規事項是說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
陳阿瓜~ wrote:
另先前一男子未達110被開單 法官已有說明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須滿足三條件
1. 小型車
2. 未堵塞後車
3. 達到最高速限
未提到安全距離未駛回的問題吧?
對,因為他剛好沒有旁車可以當藉口說他是正在超車,
也提過附加補充性質與原則法例外法之適用解釋,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429,c1.php?Lang=zh-tw
又被丟給交通部長了,我才不會公布自己真實資訊或找人代替去衝突交通部長,以後會很麻煩。
我的解釋是原則第一適用,此但書為第二適用,
但你們認為的似乎是但書為大,那法條根本就寫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