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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陳阿瓜~ wrote:
一文一條主義一GOOGLE就出來了
路權共用好像沒GOO出東西來 (GOO到單車 機車道...汗)


抱歉,有點累了,我有改文,請你再看看,那篇論文中,有路權共用的紛爭問題。

陳阿瓜~ wrote:
如法律有不清楚則以解釋加以說明
但解釋不清楚應以法律為準 對吧
8-1-3並未提到安全距離 只要堵塞即違規


並不是。
一文一條主義,
別條有提到的東西,就不會再另一條又提到,
且你引言的言就說了,
違規事項是說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

陳阿瓜~ wrote:
另先前一男子未達110被開單 法官已有說明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須滿足三條件
1. 小型車
2. 未堵塞後車
3. 達到最高速限
未提到安全距離未駛回的問題吧?


對,因為他剛好沒有旁車可以當藉口說他是正在超車,
也提過附加補充性質與原則法例外法之適用解釋,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429,c1.php?Lang=zh-tw
又被丟給交通部長了,我才不會公布自己真實資訊或找人代替去衝突交通部長,以後會很麻煩。

我的解釋是原則第一適用,此但書為第二適用,
但你們認為的似乎是但書為大,那法條根本就寫錯了。

katana057 wrote:
抱歉,有點累了,我有改文,請你再看看,那篇論文中,有路權共用的紛爭問題。

我是看到路權共用 但並未多說其他
因此在內車道問題 雖有路權共用現象 但並未說哪一方路權大
看起來也是無法將路權共用套用在「違反法律目的即屬違法」這裡?

(三)路權共用
指同時有兩者以上之用路人共同使用同一道路空間,形成路權共有。「路權共用」原非路權法理上之樂見,卻為日常交通行為中存在之事
實,例如,雙向單車道公路上之對向兩車;汽機車混合車道上之並行機、汽車;無路肩或人行道之公路上,並行的行人與車輛…等,都必然出現路權共用之現象。

katana057 wrote:
一文一條主義,
別條有提到的東西,就不會再另一條又提到,
且你引言的言就說了,
違規事項是說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
對,因為他剛好沒有旁車可以當藉口說他是正在超車,
也提過附加補充性質與原則法例外法之適用解釋,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429,c1.php?Lang=zh-tw
又被丟給交通部長了,我才不會公布自己真實資訊或找人代替去衝突交通部長,以後會很麻煩。

算了~看了半天也看不到什麼東西
這的問題就先以「以時速90行駛於內車道,欲超越88的中線車輛,可主張他在超車而不受罰」吧
其他網友如有發現解法再麻煩分享

katana057 wrote:
我的解釋是原則第一適用,此但書為第二適用,
但你們認為的似乎是但書為大,那法條根本就寫錯了。

也沒說但書大
應該是說路權一樣大 沒有誰比較大
陳阿瓜~ wrote:
我是看到路權共用 但並未多說其他
因此在內車道問題 雖有路權共用現象 但並未說哪一方路權大
看起來也是無法將路權共用套用在「違反法律目的即屬違法」這裡?

(三)路權共用
指同時有兩者以上之用路人共同使用同一道路空間,形成路權共有。「路權共用」原非路權法理上之樂見,卻為日常交通行為中存在之事
實,例如,雙向單車道公路上之對向兩車;汽機車混合車道上之並行機、汽車;無路肩或人行道之公路上,並行的行人與車輛…等,都必然出現路權共用之現象
...(恕刪)

是有路權共用, 有共用要寫在法規當中! 有路權共用的是中線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
路權寫於法規當中
那一條那一項裏有路權共用?
路權怎麼會一樣大?
路權不是通行權!怎麼會一樣大? 都一樣還稱為路權嗎!
花很多篇幅,說半天還是沒懂?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
1.每車道都有速限!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內/中/外都是最高速限! 算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2.要進入那個車道,才受到那個車道的速限管制!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未進入內側車道, 車不在這個車道上,如何憑空創造"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當然無路權!
要如何以無路權闖入"內側車道"後,跑出最高速限行駛? 才自稱自己有路權?

"路權"能先上車後補票?
herblee wrote:
是有路權共用, 有共用要寫在法規當中! 有路權共用的是中線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
路權寫於法規當中
那一條那一項裏有路權共用?

內側車道為超車車輛及最高速限小型車共用啊 不是嘛?

herblee wrote:
路權怎麼會一樣大?
路權不是通行權!怎麼會一樣大? 都一樣還稱為路權嗎!

那你說誰大啊
記得要有依據喔 如法規或官方解釋

herblee wrote:
花很多篇幅,說半天還是沒懂?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
1.每車道都有速限!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內/中/外都是最高速限! 算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2.要進入那個車道,才受到那個車道的速限管制!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未進入內側車道, 車不在這個車道上,如何憑空創造"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當然無路權!
要如何以無路權闖入"內側車道"後,跑出最高速限行駛? 才自稱自己有路權?
"路權"能先上車後補票?

整段跨謀
陳阿瓜~ wrote:
我是看到路權共用 但並未多說其他
因此在內車道問題 雖有路權共用現象 但並未說哪一方路權大
看起來也是無法將路權共用套用在「違反法律目的即屬違法」這裡?

(三)路權共用
指同時有兩者以上之用路人共同使用同一道路空間,形成路權共有。「路權共用」原非路權法理上之樂見,卻為日常交通行為中存在之事
實,例如,雙向單車道公路上之對向兩車;汽機車混合車道上之並行機、汽車;無路肩或人行道之公路上,並行的行人與車輛…等,都必然出現路權共用之現象。


我找錯篇給你了,
以前哪篇我也沒備份,
看到是說路權共用,就是要給予順序,
不然絕對紛爭不斷,還滿一大段的,大概500~800字左右,

法理上給的順序是原則優先判別,
此但書為第二適用,即為主要與次要。

陳阿瓜~ wrote:
算了~看了半天也看不到什麼東西
這的問題就先以「以時速90行駛於內車道,欲超越88的中線車輛,可主張他在超車而不受罰」吧
其他網友如有發現解法再麻煩分享囧


罰則是說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並不是如有安全距離未"加速"駛回原車道,
你看交通科的第一回覆說的罰則就是未駛回原車道,
所以代表你慢慢超,也可以,所以國道上,沒有類"並排"的規則&罰則...
因為並排者說是正在超車,就無法開罰。

陳阿瓜~ wrote:
也沒說但書大
應該是說路權一樣大 沒有誰比較大


路權共用,不能一樣大,要有順序,不然就是吵不完的,
明明旁邊就有行車道,偏偏要跑過來把超車道當行車道,
這已經完全違背一文一條主義,中心思想已經不見了,
依台灣現況根本就是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也真的台灣跟大陸,本是同根生(理念傳承有相同之處),
這樣下去遲早會跟大陸一樣修法把超車道拿掉的。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429,c1.php?Lang=zh-tw
此篇,如果你有興趣去幫我問交通部長也可以,
他們碰到棘手問題,絕對是踢給交通部長。

Gullit168 wrote:
不用理他那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他的自創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立法院通過的、【高管規則】是行政院通過的
根據法律位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高管規則】

他的法律牴觸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範,法條自動無效
大笑大笑大笑


實在很不想對你說,但看到了還是不得不說,

你也知道你們在自創法律喔,
那法條就是解釋你們的認知,

你也知道子法不得牴觸母法喔,
那你現在的認知還有沒有效?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2應該慘電現在的高管規則8-1-3了不是嗎?
33-2壓根兒沒提到什麼最高速限行駛,

快把你的一個法條兩個原則論拿去問羅教授,
快把你的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堵塞前車拿去問警政屬。
CUFOX wrote:
是的,這部分我懶得鳥你。
原因前面已經打臉過囉。
錯了,我也沒這樣說過喔。
因為我主要是打臉錯誤觀念,廢話回不回就不重要了。


請拿出一般法律原則,法源基礎,
還有證明法條說的不是單一數字(你用個人主觀不算),
國道警察就親口說 照法,低於最高速限1就違法,
警政署也回覆並無低速寬容,

你根本徹頭徹尾的在自創法律。

CUFOX wrote:
是阿,但這些還是不能證明讓車比較好喔。


他說一堆國家超車道明確的死亡率較低,
還不能證明這點是比較好的,
所以你要死亡率高才是好囉?

美國的"交通罰則"比台灣重多了,
甚至比日本的重,但死亡率高日本很多,
我實在搞不懂你到底是不是在溝通。
katana057 wrote:
請拿出一般法律原則,法源基礎,
還有證明法條說的不是單一數字(你用個人主觀的證明不算),
國道警察就親口說 照法,低於最高速限1就違法,
警政署也回覆並無低速寬容,

你根本徹頭徹尾的在自創法律。

你跳針囉,
而且這些問題前面也都打臉過了。

對於你這部分的錯誤觀念,還是那句話,
若你硬要信仰所有人不能合法使用內線,你就自己永遠別用囉。

katana057 wrote:
他說一堆國家超車道明確的死亡率較低,
還不能證明這點是比較好的,
所以你要死亡率高才是好囉?

錯了,不論高或低都不能證明你的論點,
原因前面早就說過囉。

katana057 wrote:
美國的"交通罰則"比台灣重多了,
甚至比日本的重,但死亡率高日本很多,

問題是沒人能證明這死亡率差異的原因。

katana057 wrote:
我實在搞不懂你到底是不是在溝通。

是在溝通喔。
陳阿瓜~ wrote:
因為他問我他的80法條合不合我認知
我說不符合 代但我沒解釋就說我逃避問題 所以我就解釋一下以利溝通


一個可以亂自創出沒有法源依據、違反法律位階的人
這種人的閱讀能力我認為需要加強

你多跟他討論,只是讓他更多曲解你原意的機會,然後被扣更多莫名其妙的帽子

CUFOX wrote:
你跳針囉,
而且這些問題前面也都打臉過了。

對於你這部分的錯誤觀念,還是那句話,
若你硬要信仰所有人不能合法使用內線,你就自己永遠別用囉。


打個臉毛啦,
你的"一般法律原則",法源基礎在哪邊?

CUFOX wrote:
錯了,不論高或低都不能證明你的論點,
原因前面早就說過囉。


你這段簡直就像你是廢死聯盟,
因為死刑無關犯罪率,且不具有嚇阻作用(?)

CUFOX wrote:
問題是沒人能證明這死亡率差異的原因。


原因,既然美國罰則重,就跟這點沒關係啦,
國情問題? 我國這問題更重好嗎,美國取締也比我國嚴,
日本也嚴,且行車禮儀比我們好太多了,但他們高速公路天天超速,
從規則來看,就是超車道差異。

CUFOX wrote:
是在溝通喔。


你任何數據都沒拿出來 + 以個人主觀再說別人錯了,
這叫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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