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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周末早晨遇到的惡劣停車糾紛」

Katong wrote:
T大,如果您不上來更...(恕刪)



如果真的是去轄區派出所報案的,到偵查庭就會被檢座搓圓仔湯搓掉了。要花六萬找律師自訴才有機會上法庭爭是非了!
以上是我今年訴訟的經驗

停車真的是要有公德心
不是自己想怎停就怎停
剛剛回家路上也遇到一家人
直接就把車片!停在巷子轉角
當場就讓所有人沒辦法轉彎
他老兄一家人還直接鎖門拍拍屁股走人
只是圖方便
完全就是兩個字:自私!!
遇到這種不囉唆
打電話叫拖吊車就好
只要明確妨礙他人進出就可以告發
也不用打電話浪費錢(交給警方聯絡即可)
法客You wrote:
到偵查庭就會被檢座搓圓仔湯搓掉了

被告堅持不道歉和解,原告堅持不撤告,
就算檢察官決定不起訴,原告也可申請再議,由另一個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最後,真的不起訴,還可以申請直接交付審判,由法官定奪.

只要原告願意堅持,法律程序是有得走的.
當然,花點錢聘個律師準備陳報狀,訴狀...是免不了的.
這就要看樓主維護自己名譽的決心有多堅定.

現在律師考試及格人數年年增加,這種小案子用個小律師,幾萬元就能弄完一審.

==================================================
下文出處:http://www.justlaw.com.tw/LawsWIKI.php?Ftype=View&gid=18


所謂「交付審判」,其實就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管道。
原本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所做不起訴處分的救濟管道,僅有「再議制」。民國91年刑事訴訟法法修法後,於「再議制」外,再增加「交付審判」制度。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此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的規定,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收到交付審判聲請案後,由合議庭法官審酌,若認為聲請理由不備,就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以不起訴的內容告結,告訴人不得再提抗告;若合議庭認為理由完備,就裁定案件交付審判,此時案件是同被「提起公訴」,法院將傳喚被告、公訴檢察官開庭,程序大致與一般進入審理程序案件相同。

前最高檢主任檢察官葉雪鵬指出,交付審判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告訴人不服再議遭駁回,想要聲請交付審判,要在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來聲請。不能由告訴人自己或隨便撰寫書狀就可以提出
Johnny_depp wrote:
對啊 這才是對的方式

好奇請問一下,是擋住行人通行的門? 還是擋住非合法車庫的門? 到底是哪一種啊?


想知道答案嗎
答案是都有!!
賣懷疑!!
因為就像前面有人列法條寫的
兩種都成立!!

還有
這事不是在北部
是在南部市區發生

法條中的移置就是移置拖吊場啊~
只是用移置一詞比較溫和點而已

還有講實話
北部警察比較溫和(大概是怕被投訴)
南部警察都直接讓錯的知道是誰的問題!!
記得十多年前在南部遇到後方機車擦撞,騎士也是大呼小叫,說要送裁判!
警察只淡淡的說句:可以啊,不過通常後車擦撞前車判下來都是後車的責任!
當場騎士就軟化改口說要賠多少

相同案例在北部警察就絕不會開口
Katong wrote:
被告堅持不道歉和解,...(恕刪)



這我知道,你上網查的上面也有寫''請委任律師''
意思就是要你花錢找律師,想免費找法服律師(慢慢排隊吧)。

Katong wrote:
被告堅持不道歉和解,原告堅持不撤告,
就算檢察官決定不起訴,原告也可申請再議,由另一個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最後,真的不起訴,還可以申請直接交付審判,由法官定奪.
只要原告願意堅持,法律程序是有得走的.
當然,花點錢聘個律師準備陳報狀,訴狀...是免不了的.
這就要看樓主維護自己名譽的決心有多堅定.
現在律師考試及格人數年年增加,這種小案子用個小律師,幾萬元就能弄完一審.

法客You wrote:
這我知道,你上網查的上面也有寫''請委任律師''
意思就是要你花錢找律師,想免費找法服律師(慢慢排隊吧)

我不是說花錢請律師是免不了的嗎?
我不是有說小案子找小律師,幾萬元就能弄完一審.

我有說過建議樓主排隊找免費法扶律師嗎?

法扶會的免費律師也不是願意等,或是願意排隊,等久了就能取得免費律師服務

例如樓主月入8萬,10萬,名下有房子...存款幾十萬,幾百萬元,永遠也不會有免費法扶.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3732
二、申請法律扶助之審查標準

(一) 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二) 經濟狀況(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者。 (請詳無資力認定標準表)

※例外不用審查資力(經濟狀況)之情形

1. 符合下列資格或情形之人,無須審查資力:

(1) 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

(3) 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

(4) 原住民於偵查中、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5) 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6) 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且具備(3)~(5)之情形。

(7) 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8) 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

(9) 言詞法律諮詢(電話、視訊、現場面談)。

(10) 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案件,經基金會決議。

2. 符合下列資格或情形之人,經切結其確實無資力後,無須審查資力:

(1)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10款引進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家庭看護、外展看護、製造、營造工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工作之外國人。

(2) 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
樓上的大a別那麼激動,我沒要針對你嘿。
我只是希望這樓的樓主能夠堅持,大家都想知道結果!
就醬而已 xD
我老家也是常讓人這樣擋,
什麼手段我都試過了,車也砸過了
只能說台灣目前的法律是站在停車者這邊的,

雖然我自己停車只要看到有門的一律不停,所以常常繞來繞去找位置
開版的在理上吃虧,因為我不相信你不知道那是出口
但在法上並無問題,但自己心裡有數,夜路走多會碰到鬼的

另外我看開版是告他妨礙名譽,那就跟這件事誰對誰錯沒什麼關係了

hevalence wrote:
我老家也是常讓人這樣擋,
什麼手段我都試過了,車也砸過了
只能說台灣目前的法律是站在停車者這邊的,


太遜了!

申請紅線就搞定 有幾萬警察大軍任您使喚

根本什麼手段都不用試,只要拿起電話輕鬆撥三個數字 110, 警察就會幫您拖走開單

這麼簡單的方法為什麼不試啊?


結果還在這邊說"法律是站在停車者這邊"? 哈哈哈

明明法律就是站在守法者這邊的啊.....

davis0725 wrote:
想知道答案嗎
答案是都有!!
賣懷疑!!
因為就像前面有人列法條寫的
兩種都成立!!



呵呵 真的嗎? 那您顯然沒完整爬文過
偶們這邊討論連判決文都找了好幾篇

不要說判決文好了,新聞都幾十篇了

當然若您有親身經歷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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