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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試乘車撞豐田1死5傷

中原一點紅 wrote:
…這不叫做「三寶」,請問什麼才是「三寶」?...(恕刪)

呃,這個大叔要來講話了。

三寶最早出現的時候是指「老人、女人、小屁孩」。小屁孩在路上出狀況的機會不比老人女人低。

三者裏頭屁孩網路使用量最大,屁孩當然不會稱自己三寶,所以就自行把自己除名喊別人三寶,後來三寶就變成了「老人、女人、老女人」

這一點年紀大一點的鄉民可以做証,老三寶在網路上使用大約有一年,後來才變成和老人女人有著莫名其妙重覆性的老女人。
講到三寶,不少資深鄉民腦中浮出來的仍是舊三寶,並不是現在說的這個三寶。

至於三寶中的屁孩指的是啥種人哪種行為,這就饒了我吧,好多人在看,我不好意思講啦。
bd_player wrote:
車輛在道路行駛需遵守道路速限規定是沒有條件、沒有例外的...
胡說八道,標準為反對而反對!如果沒有例外,為何警察取締時有10公里寬限?更何況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基本上是以「跟上車流」為原則。

魯莽駕駛有很多狀況,常見有包括競速、蛇行、逼車等,這些都不一定有超速60以上;嚴重超速的行為是否構成公共危險?在法律上仍有疑義,也並非每一件都成立。所以你到底想表達什麼呢?

中原一點紅 wrote:
胡說八道,標準為反對而反對!如果沒有例外,為何警察取締時有10公里寬限?更何況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基本上是以「跟上車流」為原則。


魯莽駕駛有很多狀況,常見有包括競速、蛇行、逼車等,這些都不一定有超速60以上;嚴重超速的行為是否構成公共危險?在法律上仍有疑義,也並非每一件都成立。所以你到底想表達什麼呢?


那你更是胡說八道, 超速取締時有10公里寬限速是避免誤差造成爭議. 警察經常取締超速, 那你有看過左轉車沒有先讓50公尺外的直行車而被警察取締嗎?
bd_player wrote:
那你有看過左轉車沒有先讓50公尺外的直行車而被警察取締嗎?...(恕刪)
如果轉彎車已經看見對向有直行車,在無法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就必須禮讓...這是沒有條件、沒有例外的。至於到底距離多遠才叫做「安全」,每個人判斷不同,車輛加速性能也不盡相同;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一旦發生碰撞,轉彎車就是必須負擔主要肇事責任。因為:確認安全的責任在轉彎車而非直行車。


就如同我前面所提:在無號誌路口的支幹道車輛必須禮讓主幹道車輛,支幹道車輛必須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前進匯入主幹道。台灣有許多機車騎士喜歡由巷道在「未停止確認安全情況下」便直接進入馬路,如果不幸發生事故,機車仍需負擔主要肇事責任,不能夠用馬路上汽車超速當作卸責的藉口。這就是「路權」,懂了沒有?

中原一點紅 wrote:
如果轉彎車已經看見對向有直行車,在無法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就必須禮讓...這是沒有條件、沒有例外的。至於到底距離多遠才叫做「安全」,每個人判斷不同,車輛加速性能也不盡相同;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一旦發生碰撞,轉彎車就是必須負擔主要肇事責任。因為:確認安全的責任在轉彎車而非直行車。


就如同我前面所提:在無號誌路口的支幹道車輛必須禮讓主幹道車輛,支幹道車輛必須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前進匯入主幹道。台灣有許多機車騎士喜歡由巷道在「未停止確認安全情況下」便直接進入馬路,如果不幸發生事故,機車仍需負擔主要肇事責任,不能夠用馬路上汽車超速當作卸責的藉口。這就是「路權」,懂了沒有?


速限就是讓直行車有辦法去確認安全的手段, 不用到發生事故去看肇事責任, 還沒肇事就已經先有責任了, 懂了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348160&p=1

這也是實際發生的例子,跟本例很像但其中轉彎車是無責的。
bd_player wrote: 
速限就是讓直行車有辦法去確認安全的手段, 不用到發生事故去看肇事責任, 還沒肇事就已經先有責任了, 懂了嗎?
...(恕刪)
肇事責任最終還是以「路權」做判定,至於「超速」如果有影響最終結果,則「超速」便會因此分攤部份肇事責任。
「速限就是讓直行車有辦法去確認安全的手段」這句話本身有很大的問題,因為直行車如果享有路權,根本不需要去確認「安全」;反而是未享有路權的一方才需要確認安全。舉例來說:如果騎機車在馬路上直行,路上突然遇到消失的人孔蓋而受傷,是不是可以申請國賠?那麼請問直行車需要注意什麼「安全」呢?前一陣子延平北路替代役騎機車的死亡車禍,當然可以申請國賠啊!

更何況所謂安全的「車行速度」,也有可能因為車流量、天候、日夜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速限僅只是開罰取締的標準,很難一概而論啦!

對於易肇事路口,例如本案的發生地點,我也強烈建議應該設置左轉專用燈號,或是路口架設超速照相機;應該將此次事故當做範例,建立轉彎車禮讓直行車的正確路權觀念。以避免日後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支點上的不平衡 wrote:
這也是實際發生的例子
...(恕刪)

你又在張飛打岳飛,胡亂比較。請問你有看完發文者文章嗎?

首先,發文者在轉彎前「確實停等」確認無來車後才轉彎(有行車紀錄器);光這一點就與本案的T車「完全未停等確認」不同情況。

再者,轉彎中「左側」、「左側」、「左側」(很重要所以說三次)且已經越過方向限制線進入對向車道,才遭左方重機嚴重超速攔腰撞上;到底什麼情況會是「左側」撞擊呢?當然是指「同向車」且重機不僅「嚴重超速」且已經「逆向行駛」。這跟本案的「右側」撞擊且是對向的順向車狀況完全不同。你說是吧!

下次先把文章看完,情況搞清楚再發言。否則...我也不好說什麼了!

中原一點紅 wrote:
「速限就是讓直行車有辦法去確認安全的手段」這句話本身有很大的問題,因為直行車如果享有路權,根本不需要去確認「安全」;反而是未享有路權的一方才需要確認安全。


下次記得直行的時候遇到轉彎的大貨車給他用力撞下去, 直行車根本不需要去確認「安全」, 這個話也講得出來, 實在不簡單.
bd_player wrote:
下次記得直行的時候遇到轉彎的大貨車給他用力撞下去, 直行車根本不需要去確認「安全」, 這個話也講得出來, 實在不簡單.
讓我用這個案例來回答你的問題吧! (希望你看得懂簡體中文)

車禍求助

我們談的是肇事責任的比例,如果你硬要曲解成為最終傷亡程度,當然只要有負擔肇事責任的一方就必須按比例負擔所有的傷亡損失。舉例來說: 如果今天是機車直行對上T車轉彎,就算直行機車未超速、未違規,可是轉彎車輛如同影片中未確認安全狀況即逕行左轉,雖未發生碰撞卻導致機車騎士急煞車輪胎鎖死而自摔,請問你認為肇事責任應該如何?

傷亡情況或許會因相互車種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是車禍鑑定不會因為車種差異而有所不同;如果真的是大貨車如此強行左轉造成事故,新聞當中也相當常見,當然轉彎車仍須負主要肇事責任,如同前幾天的軍車與自小客的車禍意外就是類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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