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s0815 wrote:這是一個法律觀念的問題如果後車自知超速是不是還應該要求前車讓開...(恕刪) 人就是這樣,都只會要求別人,都不會先反省自己在超車道時,後方有車比你快,就讓他一下就好啦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是行車禮儀的問題,也是道德問題人若無德,則如作浪之水、揚沙之風,雖有席捲天下之能,必成禍國殃民之患。
bis0815 wrote:這是一個法律觀念的問題如果後車自知超速是不是還應該要求前車讓開 以我在歐洲所見後車會等待前車讓開而不是從右側超車Q:為什麼要傻傻等待? (台式思維)Ans:因為前車會主動讓開, 而且本就不該右側超車什麼事都先從別人管起, 未免太辛苦何不先從自身做起我看到來車一定會讓但我不太會去"要求"別人讓我反正有行車禮儀的自然會讓不想讓的也算是正常台灣人聽來諷刺, 卻是事實
我只想說""不要讓自己陷入危險之中"我的駕駛原則在中低車流量時,別人合法最高速限一直駕駛在內線,你不讓我,我不會怪他,我切到中線超車我最高速限駕駛在內線,後車不管是不是超速,後車比我快,我不想和他賭氣,讓他有逼車行為,造成我心理上的壓力,我會自動切到中線,讓他超車你合法速限駕駛在內線,後車不管是不是超速,你賭氣不讓他超車,他用一個車身距離逼車,你心理會舒服嗎,當你一家子妻兒子女在車上,你是賭上一家子的生命,不只是你的生命,這不是只有法律上合法不合法問題,當你一家子的生命失去在你賭的一口氣上,你還有機會在mobile01爭論法律和交通法規;就算車上只有你一個人,出了車禍,幸運只是輕傷或平安無事,不幸就死或重傷斷手斷腳或植物人,只為了一口氣"我是合法的最高速限"我不是說超速的人就對,就可以縱容,而是簡單的行車禮讓和尊重自己生命,一種米養百百種人
wacow5119 wrote:基本上,我不認為是右...(恕刪) 這樣不違規阿,只是比較不安全一些就像之前大大堅持,以最高限速占用內車道,不違規,只是沒禮貌又自私這樣跟亂開遠燈、亂開霧燈、不打方向燈...其實都是一樣的人實際駕駛狀況很難去硬性的說一定要怎樣所以法律也只能以最低底限去要求啦但是行車禮儀就是一種更高一點點的標準如果大家都有一樣的默契這樣在路上開車會是很美好的事情分享兩件事一、過年在國道十號,上閘道的地方塞車兩線車流交匯,我前方約十台車的距離,主線道與支線道的車突然開始左一台、右一台這樣輪流匯入閘道沒有人走路肩、沒有人硬衝簡直蔚為奇觀!! 我感動的還跟讓我的車,搖下車窗微笑示意但是我後方的朋友車,希望跟上我,就沒有先讓支線匯入結果就是,後方的車就跟著硬擠了....誰也不讓誰...二、另外,過年期間深夜上高速公路一台車龜在內車道,並與中線車沒有空隙超車我閃他大燈、按喇叭都沒用,後面跟了約五六台車被擋住,約莫一分鐘左右直到出現超車空間,我超過去並咒罵幾句後那台車才切到中線但是奇觀發生了,後方五、六台車,超完車之後,竟然全部都切回中線從後照鏡看,超車道竟然淨空了,車流很順,後方車輛陸續超完車都會回到中線就這樣一路開了數公里後前方超車道突然出現兩台連續的龜車所有人又亂七八糟的擠在龜車後面了以上兩例,在發生的一瞬間,我感動得都起雞皮疙瘩了可惜都只有短短的一瞬間......(這也是台灣的縮影阿~~台灣人的道德勇氣,也都是一瞬間....)行車禮儀這種事情也只能要求自己,要求自己對別人要有禮貌在01上面大家說說,實際上路了,遇到的還是一樣亂七八糟總之,對各位堅持超車道不讓、開遠燈、霧燈不是錯不注重路權、轉彎不打方向燈的朋友們....雖然因為吃不到紅單而覺得這樣也沒錯但是,上路了,就只能看是你比較能堅持,還是我的耐性好了路上見
引用資料:高速公路局中文版>行車安全與宣導>交通安全資訊-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1.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2.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3.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問題二: 國道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1.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2.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3.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問題三: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引用資料:高速公路局中文版>政府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法規及行政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