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案說明,這應該只是警察局的偵查官要做雙方的事件筆錄,紀錄下來給檢察官參考,
檢察官再根據這份筆錄,來做初步的裁決,要不要正式進入司法程序(起訴)。(通常好像都會進入?)
所以,這次說明,我想只要照實說明即可,這警察並無裁量權。
旦是說的時候要小心字詞的用法,以免最後給對方可鑽的地方。
把事件的網頁全印下來帶去,或許也有幫助。
另外,提到一個審理法院的事情,每個案件都應該有專屬或優先的法院來管轄,
而不是任由原告或被告隨意決定,這就是所謂的「法院管轄權」,最常見就是事件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
路大不妨問問看,可不可以改審理法院到您住的地方(您是被告),就算以後要跑法院也比較方便,沒必要依著廠商在台南開庭。至於改法,我也不清楚,這就愛莫能助,前面版友提到法律扶助應該是可以幫你的。
最後,我不是什麼專業的法律人士,只是前陣子有碰到法律事件,為此查了很多相關資料而已。
也建議您收集一下相關的案例與法律,沒用到是最好,有用到時,會對您很有幫助的。
祝您好運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