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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解】出了車禍之後,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但肇事的責任不是我..(已開庭一次)

如果肇責出來沒錯的話應該就沒事了!!反咬他吧!!
之前我有同學提前離校(景文科大),結果出車禍,他是開車的,在離校的路上有個上坡間右彎(去學校則是下坡左彎),結果一台騎KTR還是野狼的因為超越雙黃線超車,結果滑倒,車直接高速滑行撞到我同學車的右邊,人則是在左邊,一開始還要指控我同學,結果肇責出來,我同學完全沒錯,對方還要全陪他的車,對方家長馬上就軟下來了!!

現在很多人都這樣~~真的有心道歉的人卻沒幾個
首先先謝謝你提供的意見,

只是大大你不知道當初去調解委員會對方的態度有多囂張,
她老公一去就跟在嗆我爸說:你現在是想怎樣,一副就是想打架的樣子;
請問你作何感想?!

再來我只是個學生,都靠助學貸款在讀書了,
你覺得我會有9萬元賠給對方嗎?!

今年1月初簡易庭開庭,檢察官問對方要求多少賠賞,
對方開價20萬!!檢察官就直接問對方:你這樣錯至少50%以上你還敢要20萬?!
對方後來才說那折一半10萬好了。

如果今天你是我,你還會接受對方這種價錢嗎?!
不管今天誰對誰錯,發生車禍就是有責任,
當初我也是看他孕婦就不跟計較了,
沒想到過了4個多月卻來反咬我一口,
好像他違規來撞我是對的!!

從發生事情到現在我覺得很心寒,台灣的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
我乖乖騎車,不超速不違規,今天被一個違規的人撞倒,
卻是我的錯?!我真的不懂...
這只怪開板大當時沒去驗傷
發生車禍一定要受傷,而且最重要的是去驗傷
這樣才能扯平.....................
防範未然的事不能不做啊!!!
在法庭上你要主張把本案送縣市政府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責任鑑定
這是法官判斷肇事責任很重要的依據..但是你得先付3000元鑑定費
鑑定結果只要你有肇事責任...不管主因或次因...過失傷害就很有可能成立
所以刑事部分要很小心但是刑事部分就算成立應該也會役科罰金一天一千元
我大多建議要把這部分成本納入考量
民事部分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是對方會提刑事附帶民事..會跟刑事一起判決..對方在這過程中要舉證自己在車禍當中的損失
第二種民事跟刑事分別提告,因為過失傷害告訴期限只有六個月,而車禍民事請求權是兩年
所以一般都是會先刑事後民事,而民事告訴狀就以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來主張就可以...只是也是要舉證車禍損失
我不清楚樓主已經被檢察官起訴送簡易庭沒(因為會有人把地檢署跟法院混淆所以請樓主看清楚是xx地院還是xx地院檢察署的通知)
所以我會建議樓主如果檢察官還未起訴..就補個狀請檢察官將本案送交鑑定,在法院就請法官囉
先釐清肇事責任...後續才能處理...一般檢察官或法官都滿信任鑑定報告的....除非鑑定報告很扯
或者是法官檢察官真的閒到想要去駁鑑定報告...否則基本上鑑定結果就是他們採納的理由囉
herrlo wrote:
在法庭上你要主張把本...(恕刪)


你好,當初只有申請初步判定表,並沒有申請鑑定,
初步判定出來是寫對方的錯,我的部分有爭議,也解釋過給檢察官,
後來要去申請鑑定,但是說超過6個月無法申請了,
而且說我們已經開過一次庭了,也無法申請。

監理站的人是跟我說可以向法院要求申請鑑定,
這樣就不用再花錢,但是否要申請鑑定就要看法官的意願了。

我是後來有去詢問過律師,律師是跟我說檢察官有偷懶,
說基本上要開2次簡易庭才是,但是檢察官只開一次,
而且我有詢問過書記官,書記官的意思是,
我有覺得不對的地方就趕快提出來,感覺上要再開庭一次很難,
只能把當初收到的處決書的疑點全部提問出來,
看法官和檢察官最後如何裁定。

我自己是有心裡有數會被判刑,雖然我沒有錯...
只是希望能把自己肇事責任壓到最低...
補個狀子給法官
請法官將本案送交鑑定
基本上法官會同意的
不然你沒律師情況下跟檢察官打
你覺得哩
ps:訴訟是說故事的藝術,只是這個故事需要有客觀證據來證明這個故事為真你才會勝訴
法官不認識被告跟原告...法官只是想聽誰說的故事比較像是真的故事....你要由這個角度切入
你才會懂得法官要什麼
請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法院已下問題點(紅字MARK)

結果3月初收到簡易庭送來個處決書,
內容提到:寫當時路況良好,沒有車輛,
這根本就不符啊,大家都知道新莊中正路在早上上班時間最好沒有車輛,
而且中正路又在蓋捷運,怎麼可能路況良好?!
而且內容還寫到,說是我的機車前頭去撞倒對方左後半部,
根本和事實不符;明明就是對方機車車頭去撞我左後半部,

怎麼會忽然顛倒過來?!
請問01懂得大大們,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你只要說 與事實不符即可
請他重新查明
如果有判決下來
請申請異議
事故對錯或許取決於法官心中
但是筆錄與判決是否相符,這是必要條件
(案例可以參考 陳前總統律師團,催毛求疵的去找出筆錄的問題點,要求筆錄與錄影相同)


19831974 wrote:
現在的法官已經沒有這...(恕刪)


真的嗎? 我很懷疑.

應該是只有少部份法官有比較新的觀念. 也就是路權優先.

還是有很多老不死又不會進步的死腦袋法官. 還是動不動就給你安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罪名.

這個罪名在我看來是台灣交通法規上最大的笑話.

你法官又不是我. 怎麼知道我沒注意? 違規的人就突然在不該車現的地方衝出來.

連反應的時間都沒有. 要怎注意? 真是笑死人. 他以為每個在路上開車騎車的人都擁有超人般的反應神經?

台北/ Steve Lee
kevin5307 wrote:
請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法...(恕刪)


當初筆錄部分,我的紀錄少的可憐,
只寫我騎新莊中正路南下,號誌正常,行駛外車道,
只有這幾個字而已,至於擦撞部分,
是後來警察拍照才拍的,也沒有註明是誰撞誰,
完全遇到一個菜鳥警察,真的會被那個警察害死。

對方當初的筆錄也才寫騎新莊中正路北上,行駛內車道,
到了XX路口,直接迴轉南下,發生擦撞;受傷部分:
腳的大拇指扭傷,膝蓋擦傷;2邊都寫得非常簡單...

我後來是有拿處決書給律師看,律師就說對方一定有請律師寫狀紙,
不然處決書不可能會寫成這樣,現在變的我要把處決書有疑點的部分請律師寫狀紙,
然後再送去簡易庭那邊,不知道檢察官和法官會不會受理,
遇到一個沒經驗的警察真的會害死人...
大大請節哀
小弟最近才把一件年初的車禍調解完
我是從頭到尾都是意識清醒(沒倒)
對方則是摔車撞到頭部
一開始因為對方有受傷又疑似有腦震盪
所以在醫院的時候沒有強烈質疑對方為何來撞我
以為對方清醒後就會記起是他來撞我
結果一個禮拜後再連絡就變成我撞他
後來初步鑑定報告因為沒有明顯的撞擊位置與方向所以各打50大板
本來想說要去鑑定,但是現場保留的證據不夠多,能夠釐清當時事發真相的機率應該為零
對方還說處理的警察說我這邊有責任
然後就死命的打電話來騷擾
我一要說我看到的情況,對方全家就歇斯底里的罵我,就像他們在旁邊親眼看到的一樣
最後是聽朋友的勸,補償他一點,讓他們閉嘴(本來對方還要把沒有帶行駕照的罰單算我頭上說)
小弟屬於小孬孬,不然我的生活要怎樣在他們的騷擾下過下去勒?

其實一般人的想法還是傷者為大
車禍受傷的人除非是明顯的錯誤,不然都會說對方的錯(就算他沒有看到也會"看到")

就像39樓的f大說的
"台灣的法律,是在鼓勵大家違規、自殺"
因為違規受傷就可以用刑事提告來恐嚇你
就算受傷者要負99%的責任
你這1%也會被罰

結論是
"發生車禍時,不論如何,讓自己受一點傷再說"
寧願自己受傷去拿多一點籌碼,也不要讓別人用受傷來恐嚇自己
開車的朋友們,裝行車紀錄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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