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ho282 wrote:當年美國政府把全國高速道路限速55mile,人民炸鍋,但政府死不改,結果是........警察默認65mile以下不舉發,我90年初去美國時,都是開65mile,00年再去時,又放寬到75mile,但美國法規限速還是55mile。 1.美國 55 mph「全國最高速限」是 1974 年能源危機下的政策,主要是為了省油,不是一開始就純粹為安全;而且 1995 年 11 月 28 日已經廢除,之後各州可以自行訂速限。FHWA 甚至明講,廢除後各州可設定任何速限,甚至不設速限。2.很多地方都有「超過一點點不抓」的實務,原因可能是測速誤差、執法資源、社會可接受度、避免爭議,不等於「法律真正等於 65」。這是把「執法裁量」誤當成「法規失效」。3.速本身就是不守交通法規,而且速度不只影響「會不會撞」,更直接影響「撞了會不會死」。NHTSA 目前仍把 speeding 列為重大風險,2024 年美國交通死亡中,超速是 29% 的 contributing factor;NHTSA 也明確說速度會增加撞車風險與傷害嚴重性。4.車變安全、輪胎變好、煞車變好,確實能支撐部分速限上修;但道路不是只有車。還有道路幾何、彎道半徑、視距、交流道密度、重車比例、天候、路肩、駕駛習慣、執法密度。車輛進步不代表所有道路都該放寬。5.IIHS 研究指出,最高速限每提高 5 mph,州際公路/高速公路死亡率與其他道路死亡率都有上升關聯;1993–2017 年間,速限上升被估計與約 36,760 額外死亡有關。6.合理的說法是"不符合道路設計、交通流、駕駛期待的速限,會降低遵守率,造成普遍違規與選擇性執法。"
法規標準是適用所有情境的,你個人的車性能好,不代表所有人的車都一樣,30年老車在路上跑的一堆。還不說聯結車、貨車等較危險的重型車。不要凡事都只從自己視角看。道路只要進入住宅、學校、醫院等地點,速限都會降到30~40km/hr。全世界都一樣的交通概念,講得好像台灣獨有!哦! 只有台灣鯛台灣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