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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醫大實習生遭酒駕累犯撞死!法官1理由「僅判10年」掀怒火

廢文
chang.d1210 wrote:
肇事人到底是活著好?還是死了好?活著至少有個追討對象(但不一定可以追討到),死了就是甚麼都沒了(沒機會)。


台灣就是無法像日本那樣強制執行,死一死至少還能保護其他人。
這不是很正常嗎?

加害者的人權這塊不容有失!
自己就算守法

也要小心違規的人


台灣司法,世界怎麼跟的上台灣。
不管是酒駕致死或一般車禍致死

法律刑責都應由立院修法嚴懲加重

請大家多多督促和關心

保障大眾行車安全
台灣法官都是讀書讀出來的 又怎會知道 痛 是甚麼 ~
酒駕只要修法不得易科罰金,經判刑強制入獄,即便只關一個月也好,我相信酒駕人數絕對減少一半以上,不管有錢沒錢,正常人絕對不會想進去關,不然現在都只判幾個月,易科罰金後也都只是幾萬塊解決,根本不痛不癢,當然 如果能加上鞭刑更好
bbvvccjojotv wrote:
這種所謂“自首”必須減輕刑責的做法,我個人認為,只要是有受害者,被害者,就必須得到被害者家屬的同意下,才能符合自首減輕刑責,如家屬不同意原諒,應該以最高刑責論處。

這種酒駕累犯,最好還是比照新加坡的鞭刑,才有辦法遏止酒駕歪風,光是罰錢扣照完全沒用。



用隔壁棚的案例來說,貪污可是重罪,比開車意外撞死人嚴重多了,把價值32元的電鍋送給老婦,還可以拿新電鍋換回舊的電鍋,但收受贓物的老婦始終交待不清,這種「自首」一樣是打假球,判個十年到無期徒刑剛好而已。

正義的秤壞掉了32元電鍋比390萬更沉重的國度
路人39 wrote:
講一個很現實的資深體育主播薪水應該不低吧?


幹話之王 4 NI?

薪水多不多是一回事,
人家怎麼教育又干卿何事?

酒駕致死的悲劇不是只有這一起,要不要一起檢討受害者啊?也對,反正受害者不會講話了嘛,而且死刑在臺灣因為某個政黨、某個團體的關係,也不敢、不能、不願執行啊,難怪可以講的這麼冷血咩。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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