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vvccjojotv wrote:
這種所謂“自首”必須減輕刑責的做法,我個人認為,只要是有受害者,被害者,就必須得到被害者家屬的同意下,才能符合自首減輕刑責,如家屬不同意原諒,應該以最高刑責論處。
這種酒駕累犯,最好還是比照新加坡的鞭刑,才有辦法遏止酒駕歪風,光是罰錢扣照完全沒用。
用隔壁棚的案例來說,貪污可是重罪,比開車意外撞死人嚴重多了,把價值32元的電鍋送給老婦,還可以拿新電鍋換回舊的電鍋,但收受贓物的老婦始終交待不清,這種「自首」一樣是打假球,判個十年到無期徒刑剛好而已。
正義的秤壞掉了32元電鍋比390萬更沉重的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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