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aber wrote:宜蘭開始淹水時,就有車主說要提早退房先離開了但是飯店意思是外面也在淹,停在這裡最安全,並阻止車主離開 飯店若真的有強制不放客人走車主可以追加一條強制罪向飯店索賠知道什麼是"強制罪"嗎?飯店絕對沒有權力阻止車主們離開若真有此事, 請自救會對飯店提告強制罪別把飯店的建議說成是強制阻止
依《民法》第606條,飯店(旅店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的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停車場視為服務住宿客人目的的場所,車輛可被認定為客人攜帶的物品。如果抽水馬達是因維護不當、故障未及時修復、或設備老舊而無法正常運作,導致淹水災情擴大,則飯店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責任將從「天災」轉向「人禍」(管理過失)
飯店自認沒有行為沒有違失,所以才會用補償;否則應該是賠償。從補償角度,飯店當然自認所提出的比例可謂是仁至義盡;但,房客的認定卻是賠償,當然覺得這個比例沒有完全填補自己的損失。這種從根本認知上的差異,要談得出結果很困難。看來只有走訴訟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