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提出車價減損並要求對方賠償的民事告訴
警察局給出的事故責任鑑定是個重要文件
公會給出的事故車輛價值減損文件也可以是你請求數額的依據
2.保險公司只會幫你代位求償車輛修復的金額
3.若民事告訴勝訴 可以要求對方支付 若對方拒不支付 可以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沒有存款或資產 可以從對方的薪資中每個月扣除一定比例直至償還
除非他以後都沒有明面上收入 (也就是只拿現金)
4.請律師打官司一審的費用差不多就落在10萬台幣
以你請求的數額12萬元 最多二審定讞 所以你可能的法律費用支出會在20萬 時間可能會需要兩年
若對方請不起律師 還有可能請求法律救助服務 對方可能真的沒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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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談金錢得失 若以正常眼光來看 東西被人弄壞 要求人家修復賠償很正常 不管弄壞的人有錢沒錢 都有這個責任在
有錢人的東西被弄壞 要求沒錢的人賠償 旁邊的人覺得有錢人好計較都不放過別人
沒錢人的東西被弄壞 要求有錢的人賠償 旁邊的人覺得有錢人好可惡做壞事不負責任
我的理解是 弄壞的人有責任且應該賠償 受損失的人有權獲得賠償且不該受到道德綁架
這才是一個正常社會應該有的看法
twingo363 wrote:
各位鄉民好,...(恕刪)
法律條文是前題修車費判折舊,不足修車費的金額才可。
如修車費20萬,因零件折舊判賠12萬,差額是8萬修車費,可就這8萬用車價折損賠。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妖精狩獵者 wrote:
法律條文是前題修車費判折舊,不足修車費的金額才可。
如果樓主用保險修完之後再去鑑價呢?
下方的案例(勝訴)
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賠償金額為19萬元(計算式:車價折損18萬元+鑑定費用1萬元)。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114%2c%e7%ab%b9%e7%b0%a1%2c74%2c2025042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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