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行政訴訟拿民...(恕刪) 這是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論述摘要,你可以去查判決書。隨便找一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25號。裡面就寫著很清楚跟完整。
用民事判決來唬爛行政訴訟,原來是這種腦袋。我看過的行政訴訟判決書至少5000份,你讀過行政訴訟法?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當事人並無主觀舉證責任,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白話文就是:違規者想要訴訟說自己沒有違規(利己),違規者就要自己找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監理單位)沒有義務要幫你找證據。用民事判決來唬爛,笑死人。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用民事判決來唬爛行政訴訟,原來是這種腦袋。我看過的行政訴訟判決書至少5000份,你讀過行政訴訟法? 哪種腦袋?你看起來不像是有讀過行政訴訟法的人耶又說這種話,不知道大大您是哪種腦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