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hkk wrote:
herblee
速限是遵守義務無關路權!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在車行道上之位置: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車靠右,法律授予路權在右卻佔用左邊,造成無法超越?違反路權!
2025-10-10 20:52
hughkk
herblee 台灣(中華民國)並不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的締約國,因此該公約在台灣不
不是締約國 ?
請看聯合國的網站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I-B-19&chapter=11&Temp=mtdsg3&clang=_en
不相信我國有簽過? 簽約國沒找到 , 那是"被消失"
往下看 End Note ,就能找到了

"any statements or reservations relating to these two Conventions that are incompatible or derogatory to the legitimate posi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in no way aff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a signatory of the said two Conventions."
in no way aff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代表權問題完全不影響簽署過的公約
直到現在, 我國發行的國際駕照, 上面仍然駐明 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原始的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Geneva, 19 September 1949文件是 英文 和法文
當中就有 (英)CHINA (法)CHINE , 怎麼會沒有 「中國」? 就是中華民國 !
1949當時 只有一個中國 , 就是中華民國
那是有人去抗議說它沒有簽, 要求要拿掉CHINA, 不承認 , 拿掉!
但這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因為等到抗議者自己變身為CHINA之後,才赫然發現當中有關"國際駕照"的規定, 自己全都不能適用, 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國外無法使用""國際駕照"
之後又拉不下臉再去簽一次
國際法不是這樣解讀的, 簽過就是已經發生的事實,由簽署到抗議被拿掉,已經公告施行了10多年,那是已經發生過的事實, 那能船過水無痕 ?
要廢止或替代,都是必須重新另立新約 , 這是立法院的紀錄, 請看怎麼寫的

1968年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48條, 就已經說明了替代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早就完成所有程序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以昭信守 ???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我國何時廢止過"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國際駕照只是附件七, 到現在中華民國交通部都還在印
上面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約
此 道路交通公約,就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不想遵守公約 就說 沒簽過 ?
想要 "國際駕照" 時就把 公約 印在上面 ?
真是揮之即來 ? 呼之即去 ?
以昭信守 在那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