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燈是用來與後車溝通:「我要變換車道」,它的溝通重點絕不是在是否打好打滿,而是在「是否提前打方向燈來提醒」「是否確認後車距離夠遠」,只要符合這二個條件,都可以視為後車已收到訊息,而開始變換車道。
至於變換過程中,還是否需「全程」閃方向燈?這就跟你進別人辦公室前先敲門一樣,在確認對方同意後,在「開門過程中,是否還需全程敲門」?如果後車連你車身已經進入車道都看不見,那小小的方向燈會看得見?所以在變換的過程中打好打滿的意義在哪?
與其爭辯是否「打好打滿」,更應該被處罰的是「沒打方向燈」以及「打了方向燈,完全不管安全距離是否足夠、後車是否願意禮讓,馬上就切車道」的駕駛。尤其是後者,更難舉證、更難檢舉,但對交通的危害是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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