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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屁孩主席"! 男飆168km害孕婦胎死腹中 法官認"胎兒非生命"輕判免關

01鄉民的邏輯,超速從來不是肇事主因,是速限不合理,龜速車就不要佔內線,滾去中外線車道就沒事了。
nh02532

sagat 被偉大的鄉民訓練出來的,吱吱

2025-05-23 17:46
諸葛小花

觀念正確5

2025-05-23 19:21
起碼他坦承犯行
沒有在那邊 我不記得了 暴衝 油門卡住
跟三峽案比較來 還算小case
錢賠多一點 好解決
路人39 wrote:
新聞台中市一名29歲...(恕刪)


原來是檢察官起訴的問題,而不是三立新聞標題說的法官,媒體素質可見一般
每一次重大事件回頭看才發現之前犯行被輕放掉,不知悔改導致下次釀成大禍。

不要放棄,不要和解,請繼續上述
從這篇討論可以看出,多數國人(假設本討論多數是本國人)理性思考能力不足,法律常識低落。

首先新聞報導是二手訊息,且很容易隨著記者的用字遣詞而影響觀點,相反的法官可是根據第一手證據資料來判決的。而討論區卻憑著二手訊息來評斷法官的第一手判決,這不可笑嗎? (如果你是看判決書才來評論我就服)

根據刑法規定未出生胎兒是有被保護的機制,但不具備完全“人”的法律地位,在刑法上的保護大部分是根據母親受侵害來判決(例如母親被傷害),這是有刑法定義以及實際高等法院的判例,所以胎兒不具備人的法律地位這點就不要怪本案法官了。

另外,有時判決結果有利於被控訴者這也不能全怪法官,刑事訴訟的檢察官在證據上,在起訴的罪名上如果有問題,法官也只能輕判。

討論區有人提出要有人民複審制度?這難道是不知道我們現在已經有國民法規制度了嗎?雖然有人認為不如陪審團制度好,但國民法官已經有開始納入民間意見的判決(目前規定是10年以上的罪才有國民法官制度)

不要全然相信新聞報導(像是標題寫狂飆168km,這是甚麼水準?應該是狂飆168km/hr吧,不然我還以為在高速公路狂飆了168公里後才發生車禍),不要用反射神經來評論新聞事件,多方面查證,思考再評論。

大腦可以是個好東西。
Xantia_L wrote:
自封"屁孩主席"! ...(恕刪)

不知道這恐龍今天到哪一個主題樂園展示?
跟胎兒無關,

我認為在公路超速到168km/h本身就是準殺人罪了,

這種速度下車禍,今天的結局已經是最幸運的那種,

不信你去看看外國的高速車禍,常常連人都找不到。
mark0826

酒駕上路都沒用準殺人罪了....

2025-05-23 14:22
wow-ouch

做個聰明的台灣人,要記得當加害人才有人權,千萬別當沒人權的被害人。

2025-05-26 16:20
台中真的違法無罪,整個台中市的公家體系真的有問題
路人39

中央政府沒辦法修法, 現在立院藍白過半, 還不快出來洗地[笑到噴淚]

2025-05-23 14:17
wow-ouch

路人39 行政院可以提法案修法版本,也可以提新案,法案內容合理如果你不懂去查查再來發言,洗地還自己伸臉出來考驗人性不好吧。

2025-05-26 16:44
此案為何不是犯「公共危險罪」?
法匠該出來解釋!!


【說明】刑法目前仍將酒駕致死歸類於公共危險罪章,意在防止酒駕危害社會大眾的安全,因此酒駕的行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有無致死則是針對犯罪結果作出加重處罰的問題。反之殺人罪、過失致死罪則著重於保護個人的生命法益,雖然也有維護公共安全的功能,但並非首要目的。
【出處】酒駕致死構成殺人罪嗎?|余淑杏律師


【定義】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就是嚴重超速,嚴重超速是屬於「惡性違規」
【出處】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就是嚴重超速

惡性違規取代酒駕二字如下

刑法目前仍將惡性違規致死歸類於公共危險罪章,意在防止惡性違規危害社會大眾的安全,因此惡性違規的行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有無致死則是針對犯罪結果作出加重處罰的問題。反之殺人罪、過失致死罪則著重於保護個人的生命法益,雖然也有維護公共安全的功能,但並非首要目的。

接著應該停止嘴砲,趕快去施壓
這些人去解決現有、預防未來發生的問題吧!免得下一個受害人就是自己!!
Xantia_L wrote:
自封"屁孩主席"! ...(恕刪)


台灣會這麼亂~法官才是最大問題!

詐騙、殺人都沒什麼問題~輕判一定的結果!



已經預告跟三峽案子差不多~

年紀、健康 法官一定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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