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新聞報導是二手訊息,且很容易隨著記者的用字遣詞而影響觀點,相反的法官可是根據第一手證據資料來判決的。而討論區卻憑著二手訊息來評斷法官的第一手判決,這不可笑嗎? (如果你是看判決書才來評論我就服)
根據刑法規定未出生胎兒是有被保護的機制,但不具備完全“人”的法律地位,在刑法上的保護大部分是根據母親受侵害來判決(例如母親被傷害),這是有刑法定義以及實際高等法院的判例,所以胎兒不具備人的法律地位這點就不要怪本案法官了。
另外,有時判決結果有利於被控訴者這也不能全怪法官,刑事訴訟的檢察官在證據上,在起訴的罪名上如果有問題,法官也只能輕判。
討論區有人提出要有人民複審制度?這難道是不知道我們現在已經有國民法規制度了嗎?雖然有人認為不如陪審團制度好,但國民法官已經有開始納入民間意見的判決(目前規定是10年以上的罪才有國民法官制度)
不要全然相信新聞報導(像是標題寫狂飆168km,這是甚麼水準?應該是狂飆168km/hr吧,不然我還以為在高速公路狂飆了168公里後才發生車禍),不要用反射神經來評論新聞事件,多方面查證,思考再評論。
大腦可以是個好東西。
法匠該出來解釋!!
【說明】刑法目前仍將酒駕致死歸類於公共危險罪章,意在防止酒駕危害社會大眾的安全,因此酒駕的行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有無致死則是針對犯罪結果作出加重處罰的問題。反之殺人罪、過失致死罪則著重於保護個人的生命法益,雖然也有維護公共安全的功能,但並非首要目的。
【出處】酒駕致死構成殺人罪嗎?|余淑杏律師
【定義】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就是嚴重超速,嚴重超速是屬於「惡性違規」
【出處】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就是嚴重超速
將惡性違規取代酒駕二字如下
刑法目前仍將惡性違規致死歸類於公共危險罪章,意在防止惡性違規危害社會大眾的安全,因此惡性違規的行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有無致死則是針對犯罪結果作出加重處罰的問題。反之殺人罪、過失致死罪則著重於保護個人的生命法益,雖然也有維護公共安全的功能,但並非首要目的。
接著應該停止嘴砲,趕快去施壓這些人去解決現有、預防未來發生的問題吧!免得下一個受害人就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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