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追究飼主責任外,受害者還可以試試申請國賠。國家賠償法第 2 條2.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如果第一起案件後,市政府有依動物保護法第 7 條、第 32條規定沒入該犬,就不會發生第二起案件了。
CogChern wrote:除了追究飼主責任外,...(恕刪) 擷取於東森新聞"徐姓車主表示,將會負責後續所以賠償和醫藥費,騎士也表示暫不提告,警方隨即抄錄資料讓雙方離去,並通知北市動保處後續接手處理,其實徐姓飼主早在本月6日載狗外出時,就因未善盡看管責任,讓狗狗咬人。只不過,上次狗狗咬人的裁罰結果尚未出爐,短短不到兩週,同一隻比特犬又再釀禍,據了解這次動保處除將依動保法祭出重罰外,極有可能將犬隻沒入,但目前動保處正在開會研議詳細結果尚未出爐。"所以裁罰還沒出爐前,這狗還是可以到處亂跑,真夠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