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奸20戰雞 wrote:
可惜我沒辦法告,因為...(恕刪)
提供給你我最近被告傷害的經驗,
我因在停車場遇到一個插隊的89,
我就直接在停車場扁他,
他當下立即報警,
但我故意沒留下直接離開,
隔天警局打給我說我因停車糾紛動手打人被告傷害....
對方持的是馬偕醫院驗傷單(驗傷的時間與報案的時間差了3個多小時),
驗傷單的內容是:臉頰浮腫、耳膜疑似破裂....
我去做筆錄的時候直接否認我有打人,
我說要告我打人麻煩拿出證據(我對那停車場很熟,我知道沒有監視器...),
警察就說我們爭執的點附近都沒有監視器....
後來開庭時候,檢察官只是把過程再問一次,再問說我們要不要和解....
我們都說不和解,
最後判決書下來,內容大致上就是:糾紛當下並無明確事證可還原事情經過,且對方的傷並非當下驗傷,也難以證明其傷與停車糾紛的直接關係,所以我就不起訴....
這例子是要跟你說,告給他告,但能不能告的成也是看檢察官,你只要堅持說,車禍當下都有備案,也有詢問對方是否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他們都沒有事情,且要趕著上班,要求先做筆錄,故就算後來真有受傷也難以說明跟車禍的直接關聯,且還是私人中醫,是否有可能是醫療整復不當所造成。
還有,告傷害是人人都可以告,但重點是要有公立醫院或醫學中心的診斷書,不然檢察官會直接不起訴處理,告你的人是個小白,連基本常識都不知道還想告人,你可以給他告,這案百分之百檢察官是不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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