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也遇到一個,機車一直在我面前東飄西飄跨線不打燈,本人預計檢舉3次不打方向燈。(剛好板橋區民生路1段、2段、3段各一次)我大概最多就是三次,就夠他警惕。至於我從民生路1段檢舉他到3段是不是叫跟蹤?違規者上訴到法院,用被跟蹤來申訴的判決書很多,法官都不採信。原因很簡單:判決書大概就是說1. 上班(行動)路線會如此重疊是常見的情況。2. 只有一天又不是天天。不會是跟蹤。3. 還有違規者違規當天並沒有被跟蹤的報案紀錄所以說被跟蹤只是愛違規又愛唬爛的理由。
some33312 wrote:台中女大生騎車「2分...(恕刪) 氣歸氣,但今天如果因為違規造成交通事故導致有人傷亡到時候賠償金搞不好不只是簡單7,200元就可以打發的自己遇到就當學個教訓吧...至於檢舉魔人的行為,頂多就是說它矯枉過正,雖說我也不支持但要說它做什麼不對的事情嗎?也沒有,就是依照規定進行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