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違法使用假車牌2次以上,可處6萬元罰鍰,並沒入車輛。應該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該次犯罪就不會再記載於良民證上。所以應該是5年,而不是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