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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嘉義最新判決,掛假車牌拘役50天。(易科罰50000元)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嘉簡字第 11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閔祺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閔祺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AAY-9965」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閔祺因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為張閔祺之女友許XX)車牌2面,經註銷繳回雲林監理站,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向不詳網路購物網站,以新臺幣7,000元之價格,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AAY-9965」號車牌2面,並懸掛於上開車輛,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張閔祺於113年8月31日14時16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高速公路國道1號北向車道264公里嘉義交流道處,經巡邏員警查詢車籍發現車型不符,經警攔查並拆下車牌檢視,該車牌材質非監理站所製發,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被告張閔祺在警詢、偵訊之自白、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車輛及偽造之車牌照片6張、偽造之車牌2面。
三、...。
四、...。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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